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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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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實主體資格

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並影印、儲存其身份證件,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簽訂合同必須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程式碼證》、《國稅稅務登記證件》、法人身份證明書、簽約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證和授權委託書;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有合夥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要親筆簽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採用口頭、信件、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蓋章簽字。

三、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式和時間;

4.履行方式具體:明確交貨方式、結算方式、交貨地點; 5.履行期限: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儘量明確本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式;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本公司所在地管轄。

四、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託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檔案

要跟蹤管理,出具是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範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檔案,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並做證據保全。發現業務人員在委託授權終止後仍以本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進行證據保全。

五、遇有重大誤解、顯示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訴訟期間行使撤銷權(一年)。

六、合同簽訂後,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一保管。

七、出具欠條注意事項:

1.公司出具欠條:由簽訂合同委託代理人出具欠條,並加蓋公司印章或財務章,金額、還款期限明確,無改動。個人出具欠條,如公司確認,視為公司欠條。

2.個人出具欠條:必須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欠款金額、還款期限具體明確,無改動,本人簽字畫押,註明身份證號碼,並提供身

份證影印件。

八.訴訟時效問題

針對公司簽訂的合同及欠款問題,如連續有業務往來,時效可以順延;如業務中斷,須儘可能採取措施,確保時效的連續性;長期不發生業務往來的,要及時排查,要掌握時效問題;可根據情況採取法律措施,通過調解和訴訟解決。

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篇2]

簽訂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常見的一種活動,對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和條款,我們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稽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①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影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③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註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④確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資訊,後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三)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註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質量要求方面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於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產品的包裝標準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於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生貨損,引起糾紛。對於包裝方式可以按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稜兩可的詞語。

2、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檢驗標準、時間、方法。

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覆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鑑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於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並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該具體、明確。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針對虛開支票欺詐的,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防範,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後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供不需求。另一種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十)、違約責任方面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具體可行。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的懲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此外,對於約定的爭議處理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轄權。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瞭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瞭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範合同惡意履行。

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複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範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4、合同訂立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範本。

儘管我國《合同法》允許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各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雙方責任,容易被人利用進行欺詐。因此,訂立合同應儘量採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儘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佈有標準的合同範本,並結合具體交易情況可以適當調整合同部分條款內容,內容應儘量詳盡、明確。如果有疑問的還可以諮詢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或工商局。保證買賣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