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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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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簽訂合同以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履約能力

簽訂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項

審查身份就是查對方的經營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和真實存在。審查履約能力就是要查清對方現有的、實際的、真實的經營情況。

如果我們之前沒有進行信用調查和信用分析,為了避免上當受騙,簽約前應儘可能通過信函、電報、電話或直接派人上門瞭解等方式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仔細的調查,切實掌握與瞭解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履約能力。

二、審查合同公章與簽字人的身份,確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內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如對方簽字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那麼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如對方僅系企業的業務人員,則還應讓其提供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書、合同書、業務人員自身的身份證明以及財產擔保書等相關證明檔案。如已填好的合同需對方將兩份合同拿回去加蓋公章,我方不能先蓋公章,如個人簽名須註明本合同自雙方蓋章後生效。

三、簽訂合同時應當嚴格審查合同的各項條款

為了防止對方利用合同條款來弄虛作假,應該嚴格審查合同各項條款以便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規範、明確,便於履行。對於合同的主要條款,特別是關於交貨地點、交貨方式、質量標準、結算方式、貨物價格的約定更要力求表達的清晰、明確、完整,決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稜兩可,給合同以後的履行埋下隱患。

四、約定違約條款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條款是明確約定違約的責任,為將來可能的訴訟與維權打下良好的基礎。違約條款中應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如:乙方未按期交貨,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五、約定擔保條款。

當然,合同的當事人並不是總有能力和意願提供擔保的。我們在這裡提及擔保條款,只是提醒合同的當事人不要忘記爭取促使對方提供合同擔保,畢竟,有擔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約定擔保條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進行,否則,可能會造成擔保條款的無效。約定擔保條款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擔保的,應審查擔保人是否有擔保資格。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作為保證人。

2、用財產抵押時,應審查財產是否可以抵押。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用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六、注意定金和“訂金”、“預付款”及“違約金”的區別

定金是合同之債的一種擔保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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