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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與世界 法官文化的意義與課題

生活經驗 閱讀(2.97W)

「編者按」中西法律文化比較是為因應西方的挑戰和我國法制現代化而展開的,至今已有百年曆 史,其間眾多的仁人志士對這一課題給予了強烈的關注,法律文化:中國與世界 法官文化的意義與課題。對這一課題的認識,不同時代 的人出於不同的考慮,有著不同的話語。今天,有關這一課題的現狀和意義迫使我們有 必要重新審視其間的問題和難題,以尋求新的進路和出路。其意味之深長,影響之久遠 ,尚需細加體會。可以預言,中西法律文化比較依然是21世紀中國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 項重大課題。為此,本期安排了以下文章,旨在引發學術界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關於中國與世界 法官文化的意義與課題

最近幾年,大家對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越來越關注。關注司法問題,就自然會注意到 司法官員的問題。因為沒有高素質的司法官員群體,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這可以說是 今天我們全社會的共識。同樣,我們也已認識到,高素質的司法官員有賴於法官文化的 建設。

談到法官文化,也許首先要了解法律文化這個概念。我們都知道,法律文化研究是於2 0世紀60年代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國逐漸興起的。隨著社會科學以及交叉學科的發展,人 們越來越清楚地意識到,法律以及法學並不能孤立地研究,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 和它所處的社會文化環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所謂法律文化研究,就是在一個更加註 重歷史連續性的進路上,考察特定文化對一國法治形態的影響情況,當然也包括法律以 及法律職業反過來對文化的其他方面的影響,法學論文《法律文化:中國與世界 法官文化的意義與課題》。這樣的研究揭示了法律歷史,也告訴我們 ,要在一個國家建設法治,不能只滿足於制定一系列法律,或者滿足於按照法治國家的 模式建立了法院等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法治的建立正是一項巨集大而艱鉅的文化事業。

美國當代法學家、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弗裡德曼教授曾對所謂法律制度的構成要素作 了一個分析。他認為法律制度是由三塊構成的,一是法律結構,即法律中的硬體環境。 比如說一個國家憲政架構,法院的設定,甚至還有法官的數量特色;法律制度的第二個 構成要素是實體。實體內容是立法規範和司法判決,就是直接影響我們當事人以及更廣 泛的民眾權利和利益的那些規範;第三便是法律文化,即影響法律機制運作的各種“軟 ”因素。例如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態度,對法院和其他法律機構的評價,對糾紛解決模 式的選擇傾向等。

現代社會,人們之間利益趨向多元,文化也是如此。弗裡德曼教授又將法律文化作了 一個分類,最值得注意的是外部法律文化和內部法律文化之間的劃分,也就是說,法律 行內人士與行外人士的法律觀念和意識可能很不一樣。某項特定的法律是公正的嗎?我 們問法官和問監獄裡的囚徒,結果很可能大相徑庭。由沒有學過法律的'作家寫的法律題 材的文學作品很可能展示出行外人的法律觀。過去的二十年間,美國許多學者推動了一 場法律與文學研究運動,其中重要的內容便是研究各種文學作品所顯示的法律觀,尤其 是那些深受民眾喜愛的作品。例如我們這裡的包公戲,就最典型地反映了中國人對怎樣 做才是一個好法官或者好的司法模式的界定和期望。這種界定和期望並不簡單,戲劇舞 臺以及小說中的包龍圖不僅是公正的“法官”,同時他也是一個外行人,一個不嚴格依 據法律專業知識判決案件的青天大老爺。觀眾或讀者對他的喜愛包含著豐富的法律文化 意蘊,對於我們今天的司法改革乃至整個法治建設都會有深刻的影響。

今天,我們的法院對法官文化或者司法文化建設的重視並不是一個偶然事件,法官文 化這種提法的出現意味著我們越來越清楚地看到,法官是今天社會中的一個獨特的行業 .法官與行政官員、立法官員不一樣,與社會中的其他行業不一樣,甚至與檢察官以及 律師也不一樣。這種差別不僅體現在所管轄或處理的事務方面,更體現在人們處理事務 或行使權力所運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問題的方式、語言的風格、外部行為的風格等諸 多方面。概括地說,法官之所以稱之為法官,正是他們具有這種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 培育這樣的文化,在更廣泛的社會層面上形成一種理解司法職業特殊性、理解司法獨立 重要性的文化氛圍,這樣的文化建設工程對於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說是怎麼強調都不 過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