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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師教學反思範文2015

教育考試 閱讀(3.18W)

  【範文一】

幼兒教師教學反思範文2015

案例中的兩難處境可能很多教師都曾體會過:教育理想令人憧憬,而現實中卻有種種無奈,我究竟該怎麼做?令人欣慰的是,我們看到案例中一個日常教育實踐中再尋常不過的師幼互動事件引發了這位教師的反思,令她產生了調整教育環境的想法,這一想法雖遭到現實的打擊,但其背後是“尊重幼兒需要”“保護幼兒天性”等可貴的教育情懷。那麼,要如何彌合理想和現實之間的落差呢?我認為本案例中有三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值得我們探討。

一、關於“限制孩子的自由是對孩子天性的扼殺”——檢視我們的教育信念

幼兒園教師的教育信念可以表述為對什麼是好的幼兒教育的理解和選擇,它涉及教師的兒童觀、教育觀、課程觀等。教師對兒童的理解及對兒童懷有的正確的期待是其良好教育行為的基礎和保障。案例中的教師提到“有人說”“也有人說”,反映出她可能還沒有形成自己穩固的教育信念,但她在努力讓自己的教育行為符合某些教育理念。

那麼,是什麼樣的教育理念令案例中的教師陷入躑躅呢?“限制孩子的自由是對孩子天性的扼殺”,這一句話既包含了言者的兒童觀:孩子具有天性,孩子天性是要肯定的:也包含了言者的教育觀:成人不應限制孩子的自由,從而扼殺孩子的天性。這樣的兒童觀和教育觀是我們當前所倡導的,但社會倡導的觀念要轉化為教師個人的教育信念,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首先教師需要理解這一觀念,這其中就可能產生很多問題。例如,怎麼理解“天性”?許多思想家都探討過這一問題,因而閱讀經典著作或許可以幫助我們瞭解到兒童天生具有好奇心,他們喜歡探究周圍的世界;兒童是天生的學習者;兒童喜歡遊戲;兒童喜歡與人交往……但對這些話語耳熟能詳並不意味著真正理解,教師還需要通過與兒童打交道達到對兒童天性的體認。那“自由”又該作何理解?這個問題似乎更復雜,原因是學術界對“自由”尚無明確統一的定義。盧梭說過“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道出了人在社會中的處境: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但個人不可能享有絕對意義上的自由。也就是說,自由總是有限度的,在一定的社會秩序和規則的範圍內,個人享有追求自由的權利。以賽亞•伯林將“自由”劃分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兩種,“積極自由”指的是“可基於自身主動意志而非外部力量來做出選擇和決定”,而“消極自由”指的是“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由此,我們看到無論是消極的“自由”,還是積極的“自由”,其背後都有“自律”作為支撐,即“自由”不是別人施與的特權,而是自己選擇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主動狀態。因而,可以說幫助幼兒成長為能夠享有“自由”的人,並不是滿足其所有慾望、任其為所欲為,而是幫助其發展自主、自律的能力。這就需要教師幫助幼兒在具體情境中學習自我表達,學習自我調適,學習解決問題,學習做出選擇併為自己的選擇承擔責任。

教師學習教育理念的過程往往是自主建構的過程,即在自己原有經驗的基礎上理解新事物。受到原有經驗的限制,教師就有可能產生對教育理念的誤讀、誤解。在本案例中,教師對教育行為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自身對“自由”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引發了不同的教育行為.

二、關於“可不可以去走廊上玩”——檢視我們的教育能力

在幼兒教育階段,教師的教育能力不僅體現為組織集體教學活動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創設環境、提供材料、支援遊戲、將教育滲透於各種尋常時刻等多方面的能力。案例中的教師萌生了讓幼兒吃完點心後去走廊上玩的想法,反映出教師具有一定的課程資源意識。

教師可以利用走廊為幼兒設計一些較為特殊的區域活動。例如,因走廊可能具有的充足日光和新鮮空氣方面的優勢,很多幼兒園將科學發現區設於走廊,幼兒可以觀察、比較動植物的生長,玩一些光影遊戲,以及記錄氣象等;因走廊可能具有的便於清潔整理方面的優勢,有的幼兒園就在走廊設定了塗鴉牆或沙水區;因走廊空間所具有的開放性特徵,有的幼兒園將其闢為混齡互動遊戲區……對於“可不可以去走廊上玩”,答案是肯定的。充分利用走廊空間為幼兒創設適宜的活動環境是幼兒園教師專業能力的體現。當然,這裡的“適宜”也包含了對“安全”的考慮。關於“安全”的問題,筆者曾專門撰文討論(參見《“保護”和“促進”:幼兒園安全問題的兩個思考向度》,刊發於《幼兒教育•教育教學》2012年第4期),核心觀點是保護幼兒應以不影響幼兒的發展為原則,“因噎廢食”的做法不可取,那等於是剝奪幼兒成長的機會;家長的觀念需要具有專業能力的教師的引領,與家長交流與溝通本就是教師專業能力的一部分。

安全問題在幼兒園教育中是不可能不考慮的,美國的幼教同行對安全問題也是很重視的,但他們提出在活動中給幼兒的安全應是“必要的安全”(as safe as necessary)而不是“儘可能安全”(as safe as possible),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鑑。比如,筆者在美國訪學期間,在一所實驗幼兒園觀察時看到,幼兒在桌面小積木建構和活動區大積木建構中都會將積木壘得很高,看上去很容易碰倒,甚至砸到邊上的幼兒,對此,教師並不制止。與之交流時,這位教師說“這並不太危險”,意思是不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她又表示“還需要等待”,她在等待一個時機,等幼兒親身體驗到由於建築搭得過高而倒塌從而對自己及他人產生了影響,然後介入引導幼兒思考如何改變做法以保證安全。但另一次,當她看到有兩個女孩拉著一根細長的帶子在活動室裡跑動和旋轉時,她立刻制止了,她說“這是真正危險的”。無論室內活動、走廊活動還是戶外活動,對於不同場所的危險因素教師都應有預估,在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必要的安全的同時,與幼兒共同制訂出適用於不同活動的規則。筆者在美國的多所幼兒園參觀時,都在活動室及走廊的牆上看到了“請小聲說話”(use indoor vioce)、“請步行通過”(use walk feet)等示意規則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