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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精】

合同協議 閱讀(9.76K)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勞動合同【精】

關於勞動合同1

新勞動合同法關於每月工作時間的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關於勞動合同2

甲方:貴州湄窖酒業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工作年限 月,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 20xx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結清以下款項: a) 甲方20xx 年度月平均工資 ¥ 元。

b) 根據《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金:共計¥ 元,大寫: c)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資產損失賠款:共計¥ 元。

3. 甲方為乙方繳交社會保險金至 20xx年 12月31 日

4.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 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1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 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7. 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3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個體戶僱傭員工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

僱主(以下簡稱甲方)與受僱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僱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終止,其中試用期天。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第四條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元。

第十條甲方應給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第十二條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乙方勞動合同以及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關於勞動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2.無固定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至法定終止條件。

3.期限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從xx年xx月xx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日終止。

(2)試用期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試用期:

1.沒有試用期。

2.試用期從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開始。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本部門工作。具體工作內容是:________

2.乙方工作地點為_____。

3.乙方應根據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度

2.時不時地工作

3.工時綜合計算

(2)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

(3)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須經甲方確認並同意。

(4)乙方依法享受國家和甲方補充的有關規定的法定休假日、週休日、探親假、帶薪年假、婚假、喪假、產假等假期。

四,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工資制,乙方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乙方月薪為人民幣xxx元(試用期月薪為人民幣xxx元)。

(2)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乙方工資。

(3)甲方可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員工正常工資增長的具體措施。

(4)甲方每月xx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月xxx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的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在支付工資時代扣代繳。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必須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制定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有效保護乙方的生產安全和健康;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禁止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如果乙方在工作期間可能發生職業危害,甲方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如實告知乙方,並有效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2)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免費健康檢查,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甲乙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甲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關於勞動合同5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戶口所在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限期

(一)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從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2、 無固定年限:從___年__月__日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止。其中試用期從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的工作崗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和變化的情況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可以變更本合同,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書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和休假。

(三)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範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及遵守勞動紀律。

(四)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 勞動報酬

(一)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__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元∕月; 試用期滿工資為____元∕月(____元∕日)。

2、 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

3、 其他形式: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甲方應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乙方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甲方復工、復產或者解除本合同。

(三)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四)甲方於每月___日發放乙方上月工資。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相關休息休假權利。

(四)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另行安排乙方補休;不能安排乙方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本省(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對方

關於勞動合同6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十分重要的,合同訂立生效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在勞動合同中,合同的訂立涉及勞動者的保險、福利待遇等。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①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於平等的地位,平等地決定是否締約,平等地決定合同的內容。任何一方可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

②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從平等原則引申出來的。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雙方對於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權。當事人訂立合同只能出於其內心意願。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他任何機關 、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③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勞動合同才成立。可能雙方當事人都有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在具體條款上,如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問題上往往意見不一,這時合同就不能成立。

④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裡所說的法律、法規,根據勞動部1994年9月5日釋出的《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解釋,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後頒佈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1)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勞動合同的文字與文字

勞動合同文字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字,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字,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字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5)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合同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商業祕密保護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祕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9)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範圍僅限於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到有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10)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11)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12)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

(13)勞動合同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4)用工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總之,應對勞動合同的訂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勞動合同的訂立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關於勞動合同7

甲 方: 亞太國際眾籌研究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勇 文化程度:

聯絡電話:性 別: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人: 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日起至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關於勞動合同8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一事,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字之日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及具體表現,依據勞動關係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在本協議簽字之日,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模板集錦4

簽訂時間:_____年__月__日

協議雙方:

甲方:________(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

乙方: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協商一致,平等自願,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年__月__日解除雙方於_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自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年)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發放至_____年__月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願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並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後,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於甲方的所有財物,檔案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並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洩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洩祕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單位(蓋章):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關於勞動合同9

聘任方:____________大學(簡稱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根據_________大學教學、科研及學科建設等任務的需要,_________大學聘任_________為______職務,具體聘任單位為____________,經雙方平等協商,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聘期

本崗位聘期為________年。聘任期滿,視聘任雙方需要,決定是否簽訂繼續聘任合同。

本次聘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乙方的崗位工作目標及任務

(注:本條內容由學校授權聘任所在具體單位,結合所在單位聘任學科的具體情況,進一步明確、細化,務求做到明確、具體、可操作。)

一、乙方在聘期內該崗位上應完成的工作目標:

二、乙方在聘期內應履行的工作任務:

1.教學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科研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學科建設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人才培養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具體內容由甲方授權具體聘任單位落實)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本崗位工作目標、任務,對乙方進行管理。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考核和獎懲。

二、甲方義務(具體內容由甲方授權具體聘任單位落實)

1.依法維護乙方應享有的各項權利。

2.為乙方提供完成崗位任務所必須的良好工作和生活條件。

3.為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工作目標及任務所需要的校內相關政策。

4.乙方在聘期內做出重大成就的,甲方積極推薦申報有關獎勵。

三、乙方權利

1.乙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大學的有關規定,享受按國家規定提供的工資、保險、福利及校內津貼等其他待遇;

2.享受甲方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3.甲方如不能按規定履行其應盡義務時,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申訴。

四、乙方義務

1.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2.聘期內保證全職在甲方所聘崗位上工作;

3.全面履行所聘崗位職責,完成所聘崗位的工作目標及任務;接受甲方的監督、考核及管理;

4.乙方在聘期內所取得的教學、科研等成果均屬職務成果,其發表有關論文、著作或申報有關獎勵、專利和科研專案及經費等,均須同時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須同時署作者及作者單位,作者單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條考核(具體內容由甲方授權具體聘任單位落實)

1.甲方每年按確定的崗位目標和工作任務對乙方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時,乙方須向受聘具體所在學院或單位的學術委員會彙報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和工作進展情況,並提出下________年度的工作計劃。學院或單位根據學術委員會意見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報學校備案。

2.對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3.甲方在________年聘期結束後根據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務書對乙方進行評估(具體評估辦法另定),決定是否續聘事宜。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乙方在聘期內如不能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職責,考核不合格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甲方有權予以解聘,終止本協議,並由甲方釋出解聘檔案。

2.乙方在聘期內因特殊原因提出辭聘的,需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辭聘,並視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聘任期間如發生雙方無法預見、無法防範,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聘任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六條附則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任方及受聘方各持一份,具體聘任學院或單位留存一份;本合同於受聘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外,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處理,對合同有關條款的變更,應徵得對方同意。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項,應由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大學蓋章: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體聘任學院或單位負責人簽字: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10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性 別:

店長(經理):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日始,至 年 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時間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崗位上任職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根據崗位職責和職位要求,按時完成規

定的工作量並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時間依據國家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根據本公司的工作特點、工資管理制度、績效考核辦法及乙方的職

位和工作業績確定乙方的薪酬標準。

四、勞動紀律

第六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法律與法規。

第七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八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本市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內,乙方的權利:

(1) 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依規定取得工資、福利、獎勵和享受休假;

(2) 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根據自身特點和能力申請調動到甲方其他部門、調換工作崗位或變更職位;

(3) 依本合同的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4) 享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期內,乙方的義務:

(1)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量,並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2)保守甲方技術、商業等祕密,不得參與同甲方產生同業競爭的技術開發、經營等活動;

(3)甲方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期內,甲方的權利:

(1)依各項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考核乙方的工作績效,對乙方實施獎懲;

(2)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3)享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期內,甲方的義務:

(1)按規定向乙方支付工資;

(2)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六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關內容。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洩露公司技術、商業等祕密,給甲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的;

(5)參與同甲方產生同業競爭的研究、開發或經營活動的;

(6)觸犯治安處罰管理條例情節嚴重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 需裁減人員的,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4)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合同期滿,甲方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終止合同。

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合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續訂本合同的具體手續,依據甲方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辦理。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除了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與 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 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甲方上年月平均 工資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 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

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需償付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時當年月平均工資 一個月的違約金。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墊付費用的接收人員,還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 其標準為:培訓費人民幣元,墊付費人民幣元。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 的,可自收到仲裁書15日內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所在地區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11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範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4000字經濟法論文。

一、《勞動合同法》給勞動者帶來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勞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過去,由於絕大多數民營企業主原本就是剛剛洗腿上岸的農民,小農經濟意識濃厚,勞動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輕農民工權益,不願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加上相當部分的農民工自身素質差,自我保護意識缺失,不懂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錯誤理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視勞動合同為賣身契,以為一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如同將自己賣給了企業,從而導致害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使得整個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現在,《勞動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對勞動簽約的那種隨意態度,採取了強硬的`法律舉措,加重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作出硬性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進一步補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顯然,《勞動合同法》對那些規避義務,拒籤書面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做法,嚴正說不!

2。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必須報酬照付;除勞動者自己不願續訂外,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那麼,既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效了,農民工為用人單位付出的勞動是否也就白乾了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以往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自然終止時,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自己不再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的雙倍賠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用工企業動輒以解除合同為要挾、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惡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劍!

3。用人單位招工時,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證件;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再是漫漫無期,最長為半年。前些年,基於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業為避免員工的跳槽,節省企業用工成本和培訓費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際,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強迫其繳納抵押金、風險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以束縛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勞動合同法》第9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錯誤做法亮出了紅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接著,第84條對用工單位違反前述的做法,進行了經濟懲罰式的規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由於在這之前的《勞動法》對企業用工的試用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為節省勞動成本計,不少用工單位就打起了試用期的主意,一些企業採用多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損招,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針對用工企業這種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徑,《勞動合同法》第19條給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員工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企業不繳保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為了提高競爭能力,不惜花重金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為防止受訓者學成之後另尋高就或在服務期內跳槽,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天價違約金。這一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做法,雖然也體現了業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畢竟與國際勞動市場的用人慣例背道而馳,曾引發社會的不少詬病。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鉅額違約金強留人才給出了說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當今時代,已是全面建設小康構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階段,所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讓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文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顯然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5。國家鼓勵穩定勞動關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權;農民工討薪有捷徑,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欠債人發出支付令。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非常有利於勞動者擁有一份長期穩定職業,完全符合我國大眾安居樂業的心理認同規律,是保證社會和諧的基本底線。由此,國家鼓勵、倡導、支援用人單位積極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用工企業勇敢地承擔起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長期平衡的勞資關係。《勞動合同法》第14條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特權:(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可訂立情形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對拒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採用重典形式予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了更好地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國家在強化三方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和鼓勵農民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進一步為勞動者指明瞭一條討薪捷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從此以後,對於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勞資糾紛,農民工既可憑工資欠條等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救濟方式,以減少訴訟成本,這顯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為民宗旨的又一真實寫照!

二、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1。應將含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僱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眾所周知,包工頭們,雖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曾經為啟用一灘死水式的計劃經濟立下過汗馬功勞。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為政府難以駕馭的一匹野馬。據國家統計局釋出的相關統計報告,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頭曾欠過80%外來務工人員的薪金,成為許多背井離鄉的農民工心中永遠的一個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頭、二包頭們,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地置國家勞動法律制度於不顧,是因為無論過去的《勞動法》,還是現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未能將這種帶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僱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筆者認為,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關於勞動合同適用範圍之規定,包工頭除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廣義要件之外,既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更被排除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適用範圍之外。顯然,包工頭就成了《勞動合同法》調整範疇的灰色地帶。現實生活中,每個包工頭的背後都影子般地跟隨著一支四處攬活的農民工隊伍,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實質只是勞務關係;而包工頭與用人單位之間才可以稱之謂有真正意義的勞動關係。然而,幹活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卻橫亙著包工頭這一類似皮條客的中間商,由此導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為誰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誰的工的用工鬧劇,形成了一種有關係沒勞動,有勞動沒關係的特殊形態。筆者建議,努力與國際社會勞動法調整範圍不斷擴大的立法趨勢相銜接,將勞務關係或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三位一體統一為勞動合同,統一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從而有效防止包工頭們借僱傭合同之名而行規避勞動法規調整之實的不法行為,理應成為下一步《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必須加以思量的重大問題。

2。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應與財政金融等系統密切配合,統一打造一份國內所有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信用檔案。我國的個人和企業信用檔案已執行兩年,實踐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讓失信者付出代價。例如,20xx年2月5日,寧夏某建築公司到農行申請貸款。農行發現該公司信用檔案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錄,於是拒絕了其貸款申請。此事對該公司觸動很大,公司決定,在20xx年2月15日前如數發還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這個案例至少給我們拓展了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如果政府各行政部門聯手打造這樣一份國內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權威信用檔案,肯定能夠推動企業更好地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職責,如依法納稅、環保、勞動用工等基本義務;另一方面,如果由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將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如實地釋出在廣為人知的大眾媒體上,讓那些不良企業的不良用工行為公諸於眾,使其坑害農民工權益的不法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進而構築起一本誠信者受其益,失信者受其害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賬簿,一堵依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銅牆鐵壁。

關於勞動合同12

一、未籤勞動合同先知法

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後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法官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係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二、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式應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三、合同細節仔細審查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閱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四、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採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於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籤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五、發生爭議辦法多

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關於勞動合同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所有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職工的勞動合同一旦變更,不再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職工崗位說明書,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等制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資源部和各基層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職責:

一、經總經理授權,負責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

二、負責經辦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對外業務;

三、對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提出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意見,並準備好相關資料上報人力資源部。

二、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對本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並記錄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

三、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級工會指導,幫助職工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並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職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為訂立勞動合同,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諮詢或向公司工會尋求幫助。

第十條公司應當與職工自確定錄用關係後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根據本人的情況和意願,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三種。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見習期實行半年。

第十三條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一、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

1、非管理崗位一般職工;

2、自願要求籤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

3、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下列人員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

1、非管理崗位技術或操作骨幹;

2、管理崗位一般職工;

3、可與公司簽訂五年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職工本人自願要求籤訂三年勞動合同的;

4、新招聘的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

5、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

1、任部門副科長(主任)以上職務或具有高階,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

2、公司出資培訓取得各種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

3、公司出資脫產學習一年(含)以上的職工;

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畢業生;

5、獲公司級以上(含公司)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幹部,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的職工;

6、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五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四、下列人員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和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轉業軍人經組織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凡職工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則不予錄用。

第十五條凡公司出資培訓,出國進修人員按規定公司與其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於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應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條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繼續實行崗位聘用。

第十七條對未被聘用上崗的職工可經培訓轉崗,或作待崗,停薪留職,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職工改名,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勞動部門予以鑑證。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職工辦妥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職工退休或者退職;

三、職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屬單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崗位消失等)。

三、經上級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

勞動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門上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經人力資源部稽核,公司工會提出意見,總經理審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外,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區遷移,兼併,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事先將理由通知公司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裁減人員,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工會委員任期未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二、在試用期內的;

三、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六、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條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職工並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但職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關係。

第二十九條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有關手續,並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檔案轉出(手續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4年481號檔案)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精神,給予乙方適當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職工提出的,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職工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症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加發補助。

職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外,還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終止勞動關係的,根據20____年10月6日國務院319號令,廢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後,對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職工生活補助費,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計算期限至20____年10月6日止)計算,每滿一年發給本人當時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崗位技能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20____年10月6日以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不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中所稱的職工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職工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職

工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公司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第五章職工在合同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按勞取酬的權利,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權利,參與公司民主管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權利,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

第三十五條公司對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職工,在聘任,升級,培訓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合同期內,根據崗位勞動和貢獻大小,享受相應工資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假期,各種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統一規定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住房公積金等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據國家規定按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醫療期按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由公司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二、職工在醫療期內應繼續提交公司定點醫院的病休證明。

三、職工因故自傷,打架鬥毆,參與違法活動,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而致傷,致殘者,其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四、職工在醫療期內的待遇按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職工違約的責任

第四十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進行賠償。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由公司出資培訓或申請獎學金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繳納培訓費(每年遞減20%)。

第四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向公司繳納違約金。計算辦法是:以合同終止日期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須繳納1200元,本科生1000元,專科生800元,中專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條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具體按杭州市總工會,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檔案辦理。

第四十四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杭州市有關法規相牴觸時,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附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員:_______________

鑑證機構:(蓋章)_____

鑑證編號:_____________

鑑證日期:_____________

關於勞動合同14

小劉問:

我從20xx年8月開始在一個個體藥店上班到現在,沒有籤勞動合同,藥店也沒有給我們買社保,只是從三個月前補貼200元說是社保,其他什麼福利都沒有,沒簽勞動合同 辭職。我的藥師證在藥監局是有備案的,在藥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上有我的名字,可法人代表不是老闆本人,因為他是從人家手裡接的店。現在我想辭職,不知道可否向他索要雙倍工資?

從20xx年8月工作至今,我應該能得到多少個月的賠償?賠償月工資是怎麼計算的?我們平時都是現金付的工資,沒有工資條。經濟補償金是什麼?跟雙倍工資有什麼不一樣?我可否同時向老闆要這個補償呢?我是不是一定要提前一個月書面辭職才可以提出這些要求呢?法人代表不是老闆本人,如果我提出這些要求老闆不認,我應該怎麼辦?

律師答覆:

1.關於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範本《沒簽勞動合同 辭職》。”“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因此,你可以要求自20xx年9月至20xx年8月的雙倍工資。並且視為你與藥店自20xx年8月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關於月工資標準。就是你的實際工資,工資條不是唯一證據,你可以收集其他證據證明。

3.關於經濟補償金。有兩種情況: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拖欠、剋扣工資額的25%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4.你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並不以勞動關係終止為前提,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除外。

5.關於責任主體,需要看藥店的營業執照。如果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這個單位而不是“老闆”這個人;如果是營業執照,則屬於分支機構,其開辦單位屬於責任主體。如果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僱工8人以上要登記為私營企業,僱工8人以下的為個體經濟組織),則登記的業主是責任人。如果你能證明實際經營的是“老闆”,則責任主體是他,但由於登記業主出租出借營業執照,要承擔連帶責任。

6.關於維權途徑。你可以通過行政途徑(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通過與“老闆”協商解決問題。

關於勞動合同15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誠信的原則簽訂本協議書,誠信合作協議書。

歡迎你加入xx燙染連鎖店,加入x燙染連鎖店有以下合作原則:

加xx燙染連鎖店後必須服從xx燙染連鎖店的一切相關規定,做一個優秀的團隊精英目標者.

你可以為xx燙染連鎖店奮鬥 年,於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在你簽定奮鬥目標時,中途不可以辭工,必須在奮鬥目標完成情況下,方可向xx燙染連鎖店提出辭職;如有特殊的情況,需提前40天向公司提出申請,得到公司同意後,發放實際薪資,方可離職;如合作不滿三個月中途辭工,不享受底薪和保底工資.嚴重違反公司相關規定被公司解約發放30%的食宿費,70%薪資,剩餘部分作為對沒有達成目標的處罰,協議書《誠信合作協議書》。(已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xx燙染連鎖店有以下工種,加入流行密碼燙染連鎖店需交納食宿費 元,若經濟困難都可申請從工資里扣除。每月10號發放薪資.(見工資提成表)

店長( ) 設計師( ) 收銀員( ) 燙染師( ) 洗護師( )

合同期滿辭工發放全部薪資和食宿費,如曠工達三天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公司有權不返還全部食宿費及所有未發完的工資!!

在工作期間希望大家可以更好的為自己的人生理想做一個基奠,為人生的最終目標而邁出實質性的一步,為共同的目標而努力奮鬥!!

祝大家合作愉快!!

注: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友好協商。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