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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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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福建省勞動合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9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9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訂立。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勞動合同生效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訂立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第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勞動紀律;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可以協商訂立試用期、保守商業祕密及其他雙方約定的內容。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要求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二)原固定職工連續工齡滿十年或離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合同的終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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