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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問題

合同協議 閱讀(3.13W)

1、勞動派遣者轉換用工單位是否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

勞動合同 問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其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但限於高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且勞動合同中應明示告知。

2、專案性或季節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職業者是否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其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但限於高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且勞動合同中應明示告知。

3、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比例可否單獨在《員工手冊》上體現?

答:可以,但同時也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否則勞動合同無效。

4、外資企業必須成立工會組織或設立工會代表嗎?

答:《工會法》規定,外資企業必須成立。

5、 工資條例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時,怎麼辦?

答:勞動合同法是工資條例的上位法,所以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6.試用期實習學生在企業實習是否為勞動關係,簽訂合同後可否設定?

答:不是,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設定試用期。

7、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企業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擔社保住房義務?

答: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但是依勞動法法理,可要求承擔社保,住房則不承擔。

8、 培訓期的工資如何定?

答:應以正常工資支付。

9、請問因企業為員工提供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企業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是否可以超出培訓費用本金的範圍?

答:不應超過培訓費用本金。

10、《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中提到“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可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後連續訂立二次還是在2008年1月1日前連續訂立兩次的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在2008年1月1日後連續訂立二次為準。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向單位支付違約金?那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嗎?

答:可以,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12、新法從2008年起實行後,對舊法中原有行為或新法中新約定的既往行為是否追溯?如07年新招員工未簽訂合同的,此期間行為是否受新法約束?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在2008年1月3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新法無溯及力。

13、 各地合同法細則出臺前,如何執行新法?

答: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即可。

14、 勞動法受益範圍是否包括在校學習,對學生實習是否有約束?

答: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但依法理應包括。

15、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約定的解約補償高於法定標準,如何計算?

答:依約定。

16、 無固定期限合同內,僱主可不可以根據僱員的表現降薪?

解釋: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依法理可以,但是應在合同中在勞動報酬的部分約定,僱員表現如不符合一些崗位要求規定可以降薪;但應在合同或規章中對錶現細化。也即,無約定則視為不得降薪。

17、根據新合同法,僱主基本上無法實施末位淘汰而解除員工合同,這會不會變相地保護了消極員工,而對積極員工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待呢?或者對企業來說增加了許多隱性成本?

答:不是。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18、 代表處能有人事權嗎?即能否與員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模糊,依法理可以。

19、《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的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違約金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嗎?還是在新法實施後須進行變更,這樣的約定不再有效?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有效。

20、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是必須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如果勞動者一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呢?

答:必須,如果勞動者一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合同。

21、 勞動法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月均工資或企業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是本人月工資嗎?

答:是本人月工資

答、如果用人單位數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僅第一年支付二倍勞動報酬,還是一直支付下去,支付幾年的雙倍報酬?

答:支付幾年的雙倍報酬

23、必備條款不足會造成什麼後果?(沒有約定工作內容,條件,地點,崗位)

答:合同無效。

24、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補償。如果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待崗,是否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

答:應該屬於。

25、規章制度的告知,是否能通過網上公告?2008.1.1前制定的規章,是否需要重新制定?如何修訂,程式如何?

答:可以網上公告,但應做一個閱讀表,有員工簽字已在網上閱讀,什麼內容等.如與《勞動合同法》有牴觸就需修改,否則可不修改。由用人單位修改,具體按《勞動合同法》第四規定的辦理

26、第一章第8條“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如何具體操作“告知”,是否需有書面證據?

答:其語義並未提及必須書面,即可以口頭告知。

27、第五十條“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關係轉移”——員工不轉怎麼辦?是否要有書面證明?員工不轉怎麼辦?

答:是員工責任,但最好有書面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