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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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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處理結案的案件中,勞動者勝訴率比2006年下降了近5個百分點。造成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勞動者提出了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請求、未提交足夠的證據材料等。仲裁委員會昨天釋出提醒:勞動者應當合法、合理提出自己的仲裁請求,並儘可能做好充分的準備。



特別是新老勞動法規有一個銜接過程,申請立案前,應當弄清自己的合同期限及訴訟請求的合理性,看其是否符合新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

本報記者 陳軼?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有經濟補償金

張某於2002年10月進入本市某醫藥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9日的`勞動合同。2007年12月15日,單位通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後將不再續簽,並於12月19日向張某開具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退工單。張某對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服,要求單位按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區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查明,單位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張某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單位並無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明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並沒有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仲裁委提醒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也應當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而且應當符合“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下”的期滿終止。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兩倍工資

李某於2008年1月15日向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其於2006年7月進入本市某機械製造公司工作。單位一直沒有與其訂立書面合同,還於2008年1月5日解除勞動關係。故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兩倍月工資的標準向其發放未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單位辯稱,自招用李某進入單位之後,人事部門一直要求與李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李某一直不同意簽訂。

對李某因不訂立書面合同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請求,該區仲裁委員會最後未予支援。

仲裁委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