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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合同協議 閱讀(1.78W)

在公司及單位集體勞動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我們都有聽說勞動合同,但是卻忽略了集體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知道和了解集體合同,有利於減少許多合同雙方的糾紛,讓合同雙方有法可依。那麼到底什麼是集體合同?下面小編就集體合同的定義及相關知識做出如下總結。

集體勞動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集體合同

也稱為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籤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資本主義國家的集體合同工人或職員的組織(一般是工會)與企業主或企業主聯合會簽訂的關於出賣勞動力的條件的協議書。在18世紀末葉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英國僱傭勞動者團體與工廠僱主簽訂的勞動協定,是資本主義國家集體合同的萌芽。它是工人為反對個人僱傭契約苛刻的勞動條件而要求籤訂的。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

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在簽字後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字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基本特徵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徵,即是平等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的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規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徵: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呼叫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合同採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巨集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6)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7)集體合同適用於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訂立程式

制定集體合同草案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審議

集體合同稽核工作流程將集體合同草案文字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字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佈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登記備案

集體臺同簽訂後,應將集體合同的文字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專案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印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公佈

集體臺同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佈。

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的產生除要經過雙方代表協商、職代會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簽字程式以外,部門依法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式。集體合同簽訂後,應在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字及有關說明材料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字後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日生效。報送單位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用人單位就異議事項經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應按照報送程式重新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麼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麼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麼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於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