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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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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1月份便到一家單位的駐山東辦事處工作,到09年7月份公司找理由將我辭退,在此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各方面的保障!現我被辭退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相應補償?令我在單位工作期間有一筆四千元的賬目但據丟失,導致我很長時間沒有報銷,後公司在辭退我時將這四千元從我工資中扣除未給,我只能限公司提供這四千塊錢的支出去向並有證人,現在我該怎麼辦??你的損失可以追回來。勞動法規定,在用工期間,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誰的原因,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要接受相應懲罰。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是該單位的員工,就可以追回你自上班之日起到現在的雙倍工資的`賠償。並且用人單位還要把你缺的一年多的五險給你補上。並不像樓上所說的那樣,沒有籤合同就不受法律保護了,相反,法律就是要嚴懲那些不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的用人單位。因此你完全可以追回自己的損失。至於那四千塊錢的賬務,可能需要你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了。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你這個員工,你可以用工資卡作證,或者做電話錄音,或者其他書面的證據
提問人的追問 2010-02-09 14:04
謝謝,如果我無法出具工資證明,我的工資一般都是老闆在發放工資時由我們打收條的,我是否可要單位同事做認證?而且我有很多人都可以證明在此期間卻是受僱於單位!回答人的補充 2010-02-09 14:14 那些收條你都沒有麼,或者有些書面的東西,比如說上面有你名字並且蓋著公章的檔案,其實這樣的檔案應該很好找吧。給你老闆打電話,然後做電話錄音,到時候他們也不得不承認了,至於保險,只要去社會保障中心一查就知道單位有沒有給你繳納了,因此只要證明你是單位的員工就可以了。至於讓你同事去作證,當然最好的證據了,但是你想想,現在哪個同事願意趟這樣的渾水呀。
提問人的追問 2010-02-09 14:22 太感謝了!那些收據還有一些手面的東西均在公司老闆手中,我現在唯一能提供的就是我同事給我提供證明!單位同事都很憎恨老闆我想應該可以提供!是不是隻要證明我在此單位工作過就可以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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