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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互換合法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3W)

甲方(單位或個人名稱):

農村土地互換合法合同

乙方(單位或個人名稱):

因 需要,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資源、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事宜,特訂立本合同。

一、互換標的

1、甲方調換給乙方的地塊:甲方調換給乙方的地塊面積 畝,坐落於(四至)。

乙方獲得該地塊的承包經營權後將用於從事(主營專案)生產經營。

二、互換土地期限

甲乙雙方互換地塊的經營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互換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三、互換土地的權屬和承包經營權

雙方互換土地,在土地權屬不變的前提下進行。土地互換後,甲乙雙方各自不再享有各自換出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各自就換入的土地與發包方確定土地承包關係,享有換入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各自就換入的土地與發包方確定土地承包關係,享有換入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如在互換土地過程中發生經濟補償事項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確約定。

四、交付時間和方式

互換土地的交付時間為 年 月 日前,交付方式為(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的任一方鑑證,甲乙雙方應分別向對方出具自己簽名的互換土地交付收據。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為 。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據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六、爭議條款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節;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生效條款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互換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鑑證、備案後生效。

八、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鑑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所稱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互換合法合同 [篇2]

甲方:豆長輝 身份證號: 乙方:豆文奎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就土地互換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意將桑柘鎮竇家村二組石墩溝水口田地與乙方在竇家村二組尖堡(張華平房屋對出山地)進行互換。詳情如圖所示:

二、土地互換以後,

雙方互不進行經濟補償。

三、雙方互換為所有

權的互換,互換的年限為永

久性。任何一方在簽訂互換

協議後不得再主張權利。

三、土地使用權自本

協議生效之日起即時互換完成。土地使用權一經互換,甲乙雙方即時享有互換后土地的使用權,任何一方均不得單方撤銷土地使用權互換行為。

四、雙方同意互換土地使用權並承諾不就任何有關使用權事宜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或騷擾對方。

五、互換以後,如遇國家徵收一方的土地,則互換另一

方不得干涉,更無權享受土地徵收相關的補償。

六、甲方、乙方均應遵守本協議事項,不得反悔。

七、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證人: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互換合法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 聯絡方式: 乙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 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互換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願將位於 鄉(鎮)或街道 村或社群 村民小組或居民小組的 畝承包地(詳見附件)的承包經營權互換給乙方,互換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專案是 生產經營。 乙方自願將位於 鄉(鎮)或街道 村或社群 村民小組或居民小組的' 畝承包地(詳見附件)的承包經營權互換給甲方,互換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專案是生產經營。

二、互換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餘年限。

互換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_ 日止。

三、互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後,甲乙雙方均取得對方互換地塊的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原有地塊的承包經營權,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後,甲乙雙方須重新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並及時向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土地承包管理機構申請,依法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3.甲乙雙方對互換後的地塊享有使用權、收益權、流轉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四、違約責任

1.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2.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3.一方當事人違約,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其他

1.互換地塊存在 (面積、地力、作物、地上附著物等)差異的,甲乙雙方協商約定 補償。

2.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