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單位或個人名稱):
乙方(單位或個人名稱):
因 需要,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資源、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事宜,特訂立本合同。
一、互換標的
1、甲方調換給乙方的地塊:甲方調換給乙方的地塊面積 畝,坐落於(四至)。
乙方獲得該地塊的承包經營權後將用於從事(主營專案)生產經營。
二、互換土地期限
甲乙雙方互換地塊的經營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互換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三、互換土地的權屬和承包經營權
雙方互換土地,在土地權屬不變的前提下進行。土地互換後,甲乙雙方各自不再享有各自換出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各自就換入的土地與發包方確定土地承包關係,享有換入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各自就換入的土地與發包方確定土地承包關係,享有換入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如在互換土地過程中發生經濟補償事項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確約定。
四、交付時間和方式
互換土地的交付時間為 年 月 日前,交付方式為(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的任一方鑑證,甲乙雙方應分別向對方出具自己簽名的互換土地交付收據。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為 。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據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六、爭議條款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節;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生效條款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互換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鑑證、備案後生效。
八、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鑑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所稱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個人土地互換合同樣本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同意,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及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互換地塊概況
1.甲方願意將位於 土地總面積為 ㎡。合 畝與乙方進行等面積互換。包括區域內渠、路。四址為: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2、乙方願意將位於 土地面積為 ㎡合計 畝、土地進行等面積互換。包括區域內渠、路。四址為: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3、甲乙雙方自願互換原屬於對方的土地。雙方以後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況。
二、履行期限和方式,甲乙雙方自願等面積互換原屬於對方的土地後永遠歸對方所有。
三、其他
1、在土地互換過程中,甲方承擔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
2、甲乙雙方的土地互換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電子列印版為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中間人一份。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此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中間人:
2011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