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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合作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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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農村土地合作經營合同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林權證合夥經營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縣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合夥經營形式發包給乙方從事(主營專案) 生產經營。

(注:土地流轉承包的四至界線按甲方承包土地使用證和林權證的原始界線為準。)

二、合夥經營期限

合夥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以農村土地使用承包年限為準。

三、合夥經營的利潤分配

甲乙雙方平等合作共同經營,雙方共擔風險,在經營中的收益,乙方根據每年的實際收入利潤的向甲方分配利潤。如確實沒有產生收益,乙方可以不向甲方分配利潤。 在種植的果樹未掛果前,在果樹行距內套種的其它作物的'收入用於未掛果前的果樹養護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四、投資的方式

採用乙方投資方式自主經營。

五、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日前將合夥經營土地交付乙方。(並將協議在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作為發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合夥經營土地並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義務。

3、乙方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打亂水系,合夥經營的土地有生產自主經營權。

4、如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土地沒有收益,甲方和乙方共擔風險,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合夥經營的利潤。

5、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徵用、使用合夥經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七、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評估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有關調解;

2、提請協議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條款

1、本協議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作經營合同 [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甲方部分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地點:

2.土地面積:按實際丈量面積為準,見附件和花名冊。

二、合作期限

1、自月月(即本協議土地的剩餘承包期限)到期後,按國家相關政策自動延續,延續期限的內容以本協議確定內容為準。

2、在建設經營期間,政府和其它相關部門一旦強拆和控制土地使用,乙方取消甲方的租金。

三、合作方式

1.租金土地每年每畝按650元稻穀計算,每斤單價按每年渡舟片區糧食市場稻穀綜合價,折成人民幣支付。

2、如國土局給甲方一次性復耕費,而乙方提前租用該棄土場,造成經濟差額部分由乙方負責補足。

3、乙方現提前租用棄土場,佔按9100元/畝,將現金匯入組集體以正式發票為據。

4、今後國土局將本組棄土場徵用,乙方自願不講任何條件拆除所 1

有設施裝置,本合作協議自行終止。

5、附:本協議涉及的租用地說明書一份和隱形資料。

6、.租金支付時間:按每年9月30日前支付給農戶。

7、租金由乙方支付給甲方,再由甲方分配給農戶,在分配中的矛盾由甲方自行協調。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依照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若乙方不按協議支付甲方的租金,甲方有權收回租用地。

2.義務:按協議簽訂的內容,甲方按時交付租地,維護乙方的權利不得變更。

3.不得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甲方負責處理和本協議內容的調解,保證乙方的經營權。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依法享有本協議所涉及租地的經營權。

②若遇國家徵地拆遷,土地補償金、青苗費、購置作物給甲方,乙方所建的設施裝置歸乙方。

③安全設施、環保投入由乙方負責。

④乙方與甲方協議簽訂後,次日方可用地,甲方無權干涉。

2.義務

①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管理。

②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租金。

六、經甲、乙雙方約定,本合作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方能 2

生效。

附:一式多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年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