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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轉讓樣本

合同協議 閱讀(2.78W)
  篇一:融資租賃收益權轉讓合同

融資租賃收益權轉讓協議

融資租賃合同轉讓樣本

轉讓方(甲方):XX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住址:

承租人(借款方):

身份證號碼:

居間方(丙方):

住址:

第三方支付平臺:

甲、乙雙方通過丙方的XX以下稱網站,就收益權轉讓事宜本著平等、自願、誠信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1條 總則

1。1 甲方與 (以下均稱為“承租人”)於 年 ;月 日簽訂了編號為 的《融資租賃合同》(本協議中所涉及的《融資租賃合同》均指該合同),甲方對承租人享有該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收益權,並通過丙方的XX網站向乙方釋出招標,轉讓該收益權。

1。2 乙方為XX網站註冊會員,認可並遵守網站的經營模式、管理制度及相關交易規則,對自己所投資或交易的專案、產品等具有充分的瞭解和認知,也知曉相關的投資、交易風險。

1。3 乙方現已充分了解《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和甲方在該合同中所享有的收益權,並自行決定以本合同對價受讓該收益權。

1。4 甲、乙雙方同意並委託丙方作為本次收益權轉讓的居間方,提供交易媒介服務,同意並委託第三方支付平臺XX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XX網站(以下簡稱"XX支付")作為本次資金往來的媒介。

1。5 甲、乙雙方均承諾通過XX網站向丙方提供的相關資料資訊、檔案、憑證等真實、合法、有效,並保證本次交易真實、有效,且為雙方真實意願,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甲、乙雙方自行承擔。

第2條 收益權

2。1 本協議項下所轉讓的收益權為《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向甲方支付的租金。

2。2 上述收益權僅為應收租金本金,不包括因承租人違約而產生的租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債權及其他《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甲方的權利,亦不涉及融資租賃房產的所有權。

第3條 租金對價、交易賬戶、租金交付

3。1 乙方根據甲方發出的轉讓收益權招標檔案,自願進行投標,所投標金額即為相應租金的對價。

3。2 乙方所受讓的租金總金額計算方式為:投標金額× %,甲方分 期向乙方交付租金,每期租金金額為:租金總金額÷期數。

3。3 本合同簽訂前,甲、乙雙方及承租人均在XX支付中註冊了電子賬戶( 甲方:XX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乙方: ; 承租人: ; ) 並同意本次租金對價及租金給付均通過各自的電子賬戶進行交易。

3。4 經甲、乙雙方確認,由乙方將租金對價款轉入承租人電子賬戶,即視為向甲方支付了該租金對價。甲方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並自乙方支付租金對價次月開始,每月在乙方支付租金對價的對應日,將相應租金轉入乙方電子賬戶中。

3。5 乙方為獲得租金收益權支付給甲方的租金對價款(投標款),甲方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本協議以及轉讓收益權招標檔案,分期或一次性在租金支付日同時向乙方支付相應的租金對價款。

第4條 權利與義務

4。1 甲方確認其與承租人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4。2 甲方確保在本協議簽訂前,未將本合同項下的收益權轉讓第三方,亦未設定抵押。

4。3 甲方在收到承租人租金後,應依約交付給乙方。

4。4 乙方應依約向甲方支付收益權對價款。

4。5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其通本協議取得的收益權以任何方式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亦不得將該收益權作為任何債務的擔保,否則,甲方對乙方的轉讓、擔保行為均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所有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6 乙方對通過本協議或本次交易所獲知的本合同他方的商業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一方的客戶資訊、交易資料、合同及XX網站中規定的保密事項等)負有保密義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給他人或授意他人使用,否則,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4。7 丙方作為合同居間方,僅向甲、乙雙方提供居間、媒介服務,在本合同簽訂後,丙方即全部履行其所有的居間義務。甲、乙雙方因本合同履行或本次交易產生的任何糾紛、損害後果均與丙方無關,由其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訴訟解決。如甲、乙雙方有需要或委託丙方進行協調的,丙方可以協助雙方進行調解。但丙方協助甲、乙雙方進行調解或協助一方催促另一方履行合同義務等,並不代表丙方或XX網站對此承擔任何擔保責任或催收責任。

4。8 甲方對逾期仍未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收取違約金、逾期罰息作為催收成本支出、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催收、將承租人的相關資訊對外公佈或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或採取法律措施等各項行為,均只是甲方根據本協議為受讓人之間提供的一種媒介服務,該服務的法律後果均由承租人和受讓人自行承擔,並不表示甲方對該等收益權之清楚承擔任何擔保責任或催收責任。

第5條 違約責任

5。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就其違約行為向守約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

5。2 如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三方可以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終止合同,各方互不承擔任何責任。

5。3 因一方違約,守約方為追索收益權等而產生的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評估鑑定費、執行費、拍賣費、差旅費),均由違約方承擔。

第6條 安全保障

6。1 如承租人出現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甲方無法收取租金,甲方應當先行墊付租金,並按時交付給乙方。對於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由甲方自行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主張權利。

6。2 甲方或乙方未依約付款,或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丙方可根據甲方或乙方的委託向違約一方傳送催告履行通知,督促違約一方及時履行合同。甲、乙雙方均確認各自在XX網站內註冊時填寫的聯絡地址、電話或電子郵箱均為有效的通訊方式,丙方可通過上述任何一種方式向違約一方傳送通知、告知、信函,並視為送達。

6。3 甲方不能按時支付租金和租金對價款項時,丙方應動用風險撥備金和甲方墊付的租金在支付日後7個工作日內墊付給乙方相應的租金和租金對價款項墊付金額不應超過丙方設定的風險撥備金金額。乙方收到相應的款項後,丙方獲得本合同約定的融資租賃收益權轉讓權益,由丙方自行根據《融資租賃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向甲方主張權利,甲方應第一時間處置租賃的房產用於支付丙方所墊付的租金、租金對價款和相應的違約損失。

第7條 爭議解決

7。1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丙方住所地法院起訴。

第8條 其他

8。1 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協議採用電子文字形式製成,自三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8。3 本合同各方均委託丙方保管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書面檔案或電子資訊。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訂時間:

  篇二:融資租賃轉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轉讓協議

協議編號:

簽訂地點:

出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原承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新承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擔保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鑑於,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已經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1 , )現原承租人擬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

與義務全部轉讓給新承租人,新承租人與出租人同意上述轉讓。

經友好協商,各方就上述轉讓達成本協議如下條款:

1、原承租人同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與義務轉讓給新承租人,即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定義見下),新承租人將享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原承租人的所有權利,並承擔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原承租人的所有義務和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保管、維修租賃物(詳見融資租賃合同之附件一“融資租賃合同明細表”);就與租賃物有關的任何問題直接向供應商提出索賠;按時、無條件、足額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應付款項;以及同意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調整租金。本協議另行約定的除外。

2、擔保人在此確認並同意本協議項下的轉讓,並承諾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仍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約定就新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3、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一致同意,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自行協商租賃物的交付事宜,但原承租人應將該等交付事宜的進展情況書面通知出租人。

4、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協議附件“支付清單”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應付款項。

5、如出租人因本協議項下的轉讓和受讓遭受任何損失,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承擔。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之間的任何抵銷、賠償、索賠等均不影響該等轉讓後新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下新承租人的融資金額為原承租人融資金額減去原承租人已償還金額後的餘額。

7、本協議自各方簽署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補充,若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

原承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新承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擔保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篇二:對出售回租及轉租賃的認識

一、 關於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 sale and leaseback transactions)亦稱“出售回租”、“回租賃”或“回租”,是融資性租賃交易的一種方式。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0年6月30日以「2000」第4號令釋出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三章〈業務經營〉的第十八條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一)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

在外經貿部草擬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的第十二條第(一)款中,也把回租賃列為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之一。

中國人民銀行上述檔案的第四十七條規定,“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財政部於2001年1月18日以財會「2001」7號文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中專門有一節是〈售後回租交易〉,其35-38條對售後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財政部的上述規定,又是借鑑了1997年修訂、自1999年開始實施的的關於租賃的《國際會計準則 17》(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17)的規定的。該準則的第49-57條專門對售後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售後回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融資租賃交易方式,這種方式在我國也已被廣泛採用。據瞭解,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行業中,自九十年代以來,以售後回租方式交易的業務量約佔全行業融資租賃交易業務量的比重是不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一定義當然適用於售後回租。只是在售後回租中,上述規定中的“出賣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

在實務中,售後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一樣,也是由買賣交易和租賃交易這兩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構成的。也就是說,先是由融資性租賃公司以買入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企業訂立買賣合同(或稱“所有權轉讓協議”),購買企業自有的某實物財產(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為是“固定資產”,在《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規定為是“不動產、廠場和裝置”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在該買賣合同中,該融資性租賃公司的責任是支付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該融資性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企業。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責任是,在規定的租賃期間內,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

為使售後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式。例如,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有其董事會批准該項出售的相應決議;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則還需有其股東大會的相應決議和相應的

披露程式。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值依據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殘值或經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由於售後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生的。因此,交易的過程中不存在出賣人向買入人的實物交付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驗收,也就是說,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同時,企業將該實物財產的出賣,由於隨之又租入,因此也不導致對該實物財產實際佔有和使用狀況的改變。換句話說,該企業在進行了該售後回租之後,其對該項交易的標的物的佔有、使用條件毫無變化,仍同未進行此項交易之前的情況一樣。

從法律上講,認定某項交易是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的判據,不僅是上面說的契約性檔案,而且還包括對該項交易的公證和在我國的物權立法完善後的公示程式。根據我們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們的對話得知,他們通常可以根據生效的契約性檔案認定某項交易為售後回租交易。在特定情況下,他們還要根據承租人對該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據是否辦理了公證的程式,來把售後回租交易同變相拆借區別開來。

就會計處理而言,在進行售後回租之前,某實物財產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是其固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進行售後回租之後,該實物財產從其固定資產中扣除,其固定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與此同時,由於取得了出售價款,該企業的流動資產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增加,該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資產的減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因此,該企業的總資產基本不變。另外,根據我國的租賃會計準則,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該回租的資產應該由承租人資本化。具體地說,就是按我國的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融資租賃項下的租入資產,列為“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管理。該資產的價值構成該企業的總資產的一部分,可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特別規定提取折舊。與之對應的,是在該企業的負債欄內,將該企業在租賃期間的應付租金中列為租賃應付款。

售後回租這種交易方式的目的,是在基本上不改變企業資產規模和不影響對其既有實物資產使用和藉以受益的的前提下,變其某些實物資產為金融資產,以改變其資產結構,提高其資產的流動性,以滿足其特定的經營需要。例如,有些企業,通過售後回租取得現金價款,用於償還此前為購置該固定資產所借入的銀行長期貸款,從而既使其可以將銀行核准給予的十分寶貴和有限的授信額度更有效地用作流動資金之需,也使銀行的`信貸結構更加合理(即,提高其流動性),商業化的步伐得以加快。又如,某些大型證券公司,在已往的經營中,其對下屬機構的實物投資過多,嚴重影響其總資產的流動性,因而也限制了其利用銀行證券質押業務的機會。通過售後回租,可以大幅度地改變其資產結構,大大提高其貨幣資金及證券資產的比重,從而為其擴充套件自營證券業務的主業,創造有利的條件。還有,在優勢企業對其它企業的合併、兼併中,迫切需要一定的資金用於安置職工和供進行適度技術改造及擴大適銷產品生產規模的流動資金之需。這時,它們將自有的或被合併、兼併企業的有效實物資產向融資性租賃公司出售並同時租入使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銀行在這方面的信貸壓力,緩解上述資金瓶頸,促進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的成功,等等。正因此,售後回租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一種有效的手段,不僅在國際上廣為流行,而且正在我國當前企業資產重組這一重大課題中發揮著日益顯著的作用。也正因此,售後回租交易深受企業界的歡迎,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如果說,我國早期的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功能,是向企業提供資金,以滿足企業技術改造的需要,即發揮融資租賃的融資功能,那麼,在我國巨集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了變化的今天,融資租賃的其它功能正在顯現,其中就包括通過售後回租方式所發揮的資產管理及資本經營功能。

另外補充說明兩點。

售後回租與拆借根本不同。任何拆借,都僅僅導致金錢債的發生,而與任何實物財產的買賣,即其所有權的轉移無關。如果某項交易不含有我們上面所說的實物財產所有權的轉讓這一買

賣行為,則它就不能被認定為是融資租賃交易,也不能被認定為是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根本不同。抵押貸款的前提是,借款人(金錢債務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而在售後回租中,承租人不是借款人,而是租賃債務人;承租人也不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而僅僅是租賃物的佔有、使用人。

二、 關於轉租賃

轉租賃(sub—lease)也是融資租賃交易的一種方式。

在上面引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可見,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的本外幣業務中包括轉租賃。

在外經貿部草擬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中,也把轉租賃列入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之一。

我國參與起草的、八十年代末通過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的第二條規定,“在涉及同一裝置的一次或多次轉租賃交易的情況下,本公約適用於每筆是融資租賃交易因而本應受本公約管轄的交易,如同(前條第1款所規定的)向第一齣租人提供裝置的是供貨人和據以取得裝置的協議是供貨協議那樣”。

中國人民銀行在上述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齣租人。”

上述定義基本正確,但不夠嚴密。我們認為,轉租賃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層次融資租賃交易。其中,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第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第一齣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轉租人同第一齣租人的區別在於,轉租人並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租賃物件買入人,因此它也並非是該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為了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二)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於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同一。

儘管如此,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在法律關係上又是相互獨立的,不同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說,下面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並非是上面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的租賃債務人。

就最終承租人而言,轉租賃交易方式同直接租賃交易方式,對它的效果都是一樣的。租賃物件和出賣人都是它指定的,買賣合同條件也是它所同意的,僅僅是出租人不同而已。當然,由於出租人不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之類的交易條件也會因此而略有差異。通常是會高一些。

轉租賃之所以受到市場歡迎,並大量存在,就境內業務而言,是由於它具備著有助於促成融資租賃交易的這一根本功能。具體地說,一)當著某個企業想利用融資租賃的有利條件,例如,租賃物件加速折舊或資產變現等,以達到自己的形形色色的經營目的,而它自己的資信

狀況不能讓融資性租賃公司滿意,或者它所處的行業狀況是融資性租賃公司所不太熟悉的時,如果有一個資信狀況能令該融資性租賃公司滿意的第三人介入,來充當轉租人,則該項交易將易於達成;二)如果某個潛在的承租人企業地處遙遠或因其它原因,使得融資性租賃公司不便於在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期間對它監控時,一個被該融資性租賃公司認為易於監控的第三人介入,來充當轉租人,則該項交易將易於達成。

可見,轉租賃之所以受到出租人的歡迎,是由於有了轉租人這樣一個信用狀況更好的中介,因而利於減少資金不能回收的風險。據作者所知,某公司開業以來一共受理的55個使用者的外匯融資租賃專案中,有13個是以轉租賃方式進行的。其中的12個實現了安全回收,儘管有些最終承租人的付租情況很差。只有一個專案因最終承租人的嚴重拖欠以及合同履行中的瑕疵,而導致轉租人的企圖推卸租賃債務。即使如此,由於法院終審裁定本公司勝訴和由於轉租人有可執行的財產,因此,該公司基本上未受損失。這種情況,同該公司在直接租賃中若干專案的租金嚴重拖欠相比,形成強烈的反差。

那麼,第三人為什麼要充當轉租人來承擔資金回收的風險呢?這當然主要不是為了取得租金差。即使事實上上下融資租賃合同的條件之間多半會有租金差。第三人之所以願意以轉租人的身份介入,會有多種原因。或者是,最終承租人是它的關聯企業,例如,控股子公司之類。它需要讓後者能利用融資租賃的有利條件,來達到特定的經營目的。因此自己願意承擔資金回收方面的風險;或者是,它作為某種非銀行金融機構,擁有對最終承租人的多方面的控制手段。因此,它所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會小於融資性租賃公司所可能面臨的風險。

就跨境業務而言,轉租賃在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內早期的主要功能,是由我國的融資性租賃公司充當轉租人來利用外國第一齣租人的資金。後來,這一功能有所淡化。但是,另一功能仍不可忽視。即,如果某項裝置及其附帶技術,是其所在國限制或禁止對我國出口的,那麼,我國的融資性租賃公司將它租入,再轉租給企業,只要合同約定最終不轉讓所有權,就可以繞過該國政府的上述限制。這一點,對於我國企業取得國外某些體現敏感技術的裝置而言,仍是很有價值的。

除了以上的說明外,在實務中,還會有這兩種交易方式的結合使用,即某融資性租賃公司向某企業收購其固定資產,然後再將該資產出租給另一公司,有後者轉租給那個企業。我們稱這種方式為轉回租。

以上是作者對售後回租和轉租賃的一些認識。不當之處,謹請指正。

  篇三:融資 租賃合同轉讓協議

融資租賃合同轉讓協議

協議編號:

簽訂地點:

出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原承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新承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擔保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鑑於,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已經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1 , )

現原承租人擬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新承租人,新承租人與出租人同意上述轉讓。

經友好協商,各方就上述轉讓達成本協議如下條款:

1、原承租人同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與義務轉讓給新承租人,即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定義見下),新承租人將享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原承租人的所有權利,並承擔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原承租人的所有義務和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保管、維修租賃物(詳見融資租賃合同之附件一“融資租賃合同明細表”);就與租賃物有關的任何問題直接向供應商提出索賠;按時、無條件、足額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應付款項;以及同意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調整租金。本協議另行約定的除外。

2、擔保人在此確認並同意本協議項下的轉讓,並承諾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仍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約定就新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3、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一致同意,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自行協商租賃物的交付事宜,但原承租人應將該等交付事宜的進展情況書面通知出租人。

4、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協議附件“支付清單”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應付款項。

5、如出租人因本協議項下的轉讓和受讓遭受任何損失,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承擔。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之間的任何抵銷、賠償、索賠等均不影響該等轉讓後新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下新承租人的融資金額為原承租人融資金額減去原承租人已償還金額後的餘額。

7、本協議自各方簽署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補充,若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

出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原承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新承租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擔保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