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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模板集錦10篇

合同協議 閱讀(1.94W)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終止勞動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模板集錦10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關於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問題,勞動關係的終止與解除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後果也不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效力的提前終結,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勞動合同在依法解除時,員工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就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言,員工一般對合同的終止是可以預見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到來的具體日期不確定,但是畢竟條件一旦滿足,就會立即發生終止效力。因此《勞動法》沒有將勞動合同的終止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八)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九)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不能與解除條件相重合,否則這一約定無效,當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來對待。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4、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5、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7、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二)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又未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的規定:

(一)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二)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四)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六)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七)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甲方:____公司 (簡稱“甲方”)

乙方: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後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 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__年__月__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雙方之間基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的最後工作日為____年__月__日。乙方應不遲於最後工作日將屬於甲方的檔案、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並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 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20xx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 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並且交還所有屬於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檔案,甲方同意於20xx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至20xx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____公司 乙方(簽字):_____

(蓋章) 日期:____ 日期:______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歲 ,工種、崗位: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本證明一式2份,手續完備後,勞動者檔案、用人單位各存一份。用鋼筆、簽字筆填寫,不能複寫,塗改無效。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有限公司

鑑於:

一、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的《xxx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已經部分執行,建設方(xxx公司)已經事實上停止該工程專案的建設。

二、雙方確認,乙方已經完成原合同約定的設計工作量,甲方已經按原合同約定支付乙方相應的工程設計費。

三、雙方已經充分認識到終止原合同的法律意義,並同意嚴格認真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約定。

據上,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正式終止原合同事項特訂立本協議:

1、甲方確認已經收到乙方移交與原合同約定之工程專案相關之所有的工作資料和成果檔案給甲方。如甲方在後續工作中發現有未移交的乙方在履行原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與合同專案相關的一切函件、資料或檔案,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取的權利,乙方不得拒絕。

2、乙方已履行了原合同規定的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止的義務和服務工作,乙方自本合同簽署後,不再繼續提供原合同規定的服務。

3、本協議簽署後,雙方之間不存在原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和責任。

4、此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持原件一份。

5、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有限公司乙方:xxx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簽署日期:20xx年x月x日

乙方代表: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一、認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終止僅限於兩種情形,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完善和豐富,將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增加到了六項。《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為準。

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終止勞動合同的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終止並不等於勞動關係消滅,可能因勞動合同續訂、延長、事實勞動關係存在而繼續保持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xx]6號)第1條第2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通俗地說就是有書面通知且送達的,勞動爭議發生,仲裁申請期限開始計算,勞動者必須在時效內主張權利;沒有書面通知的,勞動爭議未發生,勞動者可隨時主張權利,這將導致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不穩定。因此,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且送達給勞動者。

綜上所述,認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編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和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姓名:________,工作崗位: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入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訂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是: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單位工作年限(含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如組織調動等):____年____月。

現因________________(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編號,見附後),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單位名稱:________(蓋單位公章)簽收人:________(勞動者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寫須知

1、本證明須用藍色、黑色的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塗改無效;

2、本證明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須嚴格對照附後表格的編號填寫,失業原因選擇編號“11B”的,必須附上詳細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及編號見背面)

3、本證明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於勞動者提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並及時辦理停保手續,違者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4、本證明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第( )號

我公司與xx於xx年xx月xx日簽訂期限為xx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於xx年 xx月xx日終止,終止前在我公司從事 崗位工作,在我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為xx年。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蓋章)

xx年xx月xx日

一式二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

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單位:xx

日期:xx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XX同志,性別女,年齡XX週歲,系我單位勞動合同制員工,現從事教師崗位工作,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因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於XX年XX月XX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單位:(章)

員工簽名:(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備案機關:(章)

年月

說明:

一、此證明一式六份。單位、個人、勞動仲裁、勞動保險機構、人事檔案各一份。

二、員工流動、待業和重新就業,應憑此證明辦理轉移、錄用、登記待業和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三、辦理此證明書,應帶《勞動合同書》作為審查依據。

終止勞動合同 篇9

用人單位名稱:地 址:聯絡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 □用人單位停業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籤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10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孫秋雙同志,性別女 ,31週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372501198110143885,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 個人提出辭職 ,於 20xx年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 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xx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