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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錦集九篇

合同協議 閱讀(9.89K)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終止勞動合同錦集九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一般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但是這是需要用人單位滿足一定條件的。那麼,終止勞動合同要滿足什麼條件呢?請閱讀下文詳細瞭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8、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勞動合同終止;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在《勞動合同法》已經將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由“約定”改為“法定”,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情形之一,才可以終止。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怎麼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上述法條的規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那麼,在勞動合同到期又沒有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僅限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女職工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網友諮詢:我是一家投資諮詢公司的文員,今年29歲,入職已經快6年了。目前我正在懷孕,預產期是今年6月9日,但7月31日我的勞動合同就期滿了,那時我正在休產假。請問: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想跟我續簽勞動合同了能終止嗎?

律師解答:您好,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您休產假期間會恰逢勞動合同期滿,您不用擔心,依據法律規定,公司不能在此時與您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女職工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由此來看,您今年7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時,因您正在休產假,所以合同應當續延至您哺乳期結束。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有限公司

鑑於:

一、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的《xxx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已經部分執行,建設方(xxx公司)已經事實上停止該工程專案的建設。

二、雙方確認,乙方已經完成原合同約定的設計工作量,甲方已經按原合同約定支付乙方相應的工程設計費。

三、雙方已經充分認識到終止原合同的法律意義,並同意嚴格認真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約定。

據上,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正式終止原合同事項特訂立本協議:

1、甲方確認已經收到乙方移交與原合同約定之工程專案相關之所有的工作資料和成果檔案給甲方。如甲方在後續工作中發現有未移交的乙方在履行原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與合同專案相關的一切函件、資料或檔案,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取的權利,乙方不得拒絕。

2、乙方已履行了原合同規定的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止的義務和服務工作,乙方自本合同簽署後,不再繼續提供原合同規定的服務。

3、本協議簽署後,雙方之間不存在原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和責任。

4、此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持原件一份。

5、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有限公司乙方:xxx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簽署日期:20xx年x月x日

乙方代表: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茲有本單位XX職工,性別X,年齡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因,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願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 XX年XX月XX日。

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手印:

(用人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到期之前,HR會通知你續簽合同,這個通知會以書面形式給你,也會有一個期限,這個期限在原勞動合同解除之前,如果在這個期限之前你還沒決定好是否續簽,那麼會有書面法律風險呢?

一、無論是什麼原因,當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未及時辦理續簽或終止,就容易發生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一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企業在想解除勞動關係,就需要承擔更多的法律風險,在特定的情況下,還需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甚至支付雙倍工資。

二、在勞動合同尚未屆滿,企業應儘早做出是否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合同到期後,應及時辦理續簽或者終止手續。需續簽的要在合同到期前訂立新的勞動合同,不準備續簽的也應提前書面通知員工並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即時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以免出現“後遺症”。

三、設定勞動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式

當用人單位員工較多,合同到期時間又不一致時,應當對勞動合同資料進行計算機管理,設定勞動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式,以免忽視了到期合同的續簽或終止。

四、在勞動合同設計預防事實勞動關係條款

為避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出現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涉及預防事實勞動關係條款,如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如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視為合同期限自動延續一個月”,以避免人事工作疏忽或者某項正在進行的工作專案的中斷。

所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我們就要確定好是否續簽,不能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或者勞動者的原因而耽誤了續簽的期限。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存根)

第( )號

員工姓名:

所在部門: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年 月 日

本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郵寄( )、媒體公告( )、其他( )

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接收人簽名:

(送達憑證貼上處)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陳x平、李x平、張x佑、楊x平:

因你們四人於20xx年5月1日或20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絡,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綦江縣長巨集煤業有限公司

年8月12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9

甲與公司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將於20xx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按規定提前一個月向其下達了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甲簽字確認。之後在第二天甲在公司院內與其他員工談話時,被往來單位車輛倒車時颳倒。經CT檢查診斷為肌肉拉傷。主治醫生建議休15天,該病假於12月中旬已休完。

根據甲的要求公司申請了工傷認定,勞動部門在12月中旬下達了工傷認定書,認定工傷事實成立。現在甲提出進行工傷鑑定,由於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到勞動部門諮詢,確認工傷鑑定將在一個月後才能下達。

本期問題:

一、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能否依法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如不能應如何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

二、甲的醫藥費由社保機構承擔,還是由肇事者承擔?

三、根據甲的傷情在未達到工傷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公司能否直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一、一般在雙方對工傷事實沒有疑異的情況下,應依法進行工傷鑑定。待工傷傷殘等級明確後,如為7-10級工傷人員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工傷待遇。

本案中公司應向甲下達《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確定雙方的勞動合同基於工傷鑑定的特殊情形,順延到工傷鑑定確定之日終止

二、第三人侵權行為成立並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應由第三人承擔全部的醫藥費用。如第三人無力支付、未全額支付或按責任比例由員工承擔部分(應提供法律文書),由社保機構承擔或者補足差額。

在20xx年7月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甲的醫藥費如第三人不明確或者不支付,應由社保機構先行支付,之後由社保機構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該條款中的“被確認”既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已下達工傷鑑定結論,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申請工傷鑑定過程中。

甲的傷情在正常情況下可能沒有達到工傷傷殘等級,不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在公司願意承擔相關責任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如工傷鑑定結果有利於甲,他有權申請勞動人事仲裁主張自己的權益。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勞動合同順延後工傷鑑定結論確認員工的傷情不夠工傷傷殘等級,員工對工傷鑑定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鑑定。這種情況下如公司願意承擔責任,同樣可以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