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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服務三農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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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如何發揮農村信用社支援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銀監部門關注的一個重大課題,本文擬從為“三農”服務的要求來探討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向的問題。

農村信用社服務三農調研報告

  一、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歷程及其評價

我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一是農村信用社組建和發展階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質。二是反覆和停滯階段(1959-1980)。農村信用社下放給社隊,成為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籌資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農行代管階段(1980-1996)。信用社歸農行管理,兩套編制,兩本賬薄。農村基層信用社入股組建縣聯社,信用社與縣聯社為兩級法人體制。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脫離農行,開始恢復合作金融性質。1996年8月,國務院釋出《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農村信用社正式脫離與農業銀行的行政隸屬關係,逐步改變為“農民自願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之後進行了一系列理順外部關係、明晰產權、強化內部管理的改革。

從1996年以來迄今為止的改革實踐看,我國信用社有三種形式: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儘管農村信用社經過一系列改革,但無論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合作制銀行,還是信用合作社,離完善的產權制度仍有一定距離。縣聯社統一法人形式,沿襲了原有的信用社產權結構特徵,仍存在所有權缺位的問題,民主管理有名無實,成立縣聯社統一法人,使信用社離農民越來越遠,對信用社的參與程度越來越低。在信用社擴大規模和信貸業務高度專業化以後,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難以實現。在省聯社與縣聯社之間,在組織形式上,省聯社是行業自律組織,承擔著規範與管理縣聯社的職責,而實際上,縣聯社是省聯社的股東,作為一級法人,它有合法經營的自主權,省聯社對縣聯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會出現縣聯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業銀行來說,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東所佔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東尤其是政府股份佔較大比例,可能造成內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對信用社的行政干預,為信用社偏離其經營目標埋下了隱患。合作制銀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合作制中,自然人股東多,股本小,農民的無知和對合作社的不關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無法落實。而且,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使大股東也沒有對合作銀行的實際支配權,而成了行長說了算。

  二、農村信用社改革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農信社交由省級政府管理,使地方政府與信用社的關係從行政干預到對其負責。

農村信用社交由省級政府管理,一方面有利於落實管理責任,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幫助農村信用社改善經營和發展業務;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管理信用社後,直接承擔了信用社的盈虧責任,這樣,地方政府會加大打擊逃廢信用社債務行為的力度。這樣,就能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營造地方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事實上,由於充分調動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地方政府更加重視和支援信用社的發展,各地紛紛出臺了支援本地信用社發展的政策措施,信用社的經營狀況開始得到改善。

2、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建立有利於支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城鄉一體化發展。

在經濟發達地區,二三產業迅速發展,農業產值和農業就業的比重都日趨下降,農村信用社作為一種合作金融組織,逐漸失去了服務物件。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及民營企業發展所需資金量大,信用社已不能滿足其需要,所以,成立股份制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3、成立縣聯社統一法人後,能更好地支援縣域經濟發展。

農村信用社成立縣級統一法人後,農村信用社加強了管理,節約了成本和費用,資金調節能力增強,業務範圍得到擴充套件。同時,由於稅收減少及一些優惠政策的實行(無息再貸款,呆壞賬分期進入成本核銷,成立信用社風險補償基金),使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增強了,信用社有更多的資金用來支援農村經濟發展;成立縣級統一法人後,授信額度增大,農業產業化經營所需的較大額度的資金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滿足;由於統一法人後,縣聯社統一提取準備金,統一核銷呆壞賬,過去的風險社支付壓力減小,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更有可能得到金融支援。

(二)不利影響

1、農村信用合作社自身發展的需要使其偏離合作金融方向。

我國的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低,資金投入不足,資金回報率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總的方向就是要增加農村資金投入,建立為農村經濟發展的完善的金融體系。信用社作為農民的金融合作組織,農村金融服務的主力軍,承擔著為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義不容辭的責任。然而,農業是弱質產業,自然災害風險和市場風險都很大,比較效益低,如果信用社的資金大量投入農業,必然造成資金回報率低、回收難。信用社改革後,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信用社自身的發展無論從其本身吸收股本、擴大規模,還是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經營風險來看,都不願意把大量資金投入農業領域。所以,農村信用社有著烈的離農傾向。出現了中央要支農、地方要發展、監管部門要防範風險、農信社要生存的矛盾。

2、信用合作社資金非農化傾向。

目前,我國以合作制形式存在的農信社大多有著大量不良資產,虧損嚴重,資不抵債。鑑於信用社經營資產不良狀態,沒有人願意入股。而且,落後地區的農民相當貧困,很少有貨幣財產,靠他們入股集資,是達不到開辦農信社的標準的。落後地區,有錢的人不需貸款,不願意入股信用合作社;無錢的人想貸款但沒有錢入股。這就決定了農村信用社的資金籌集只有走股金資本化的道路,只有這樣才能不斷補充資本金,維持信用社的生存與發展。因此,出現了合作金融的性質與股金資本化之間的'矛盾。在資金的運用上,成立縣級統一法人後,縣聯社與基層社的權力配置發生了變化,基層社的經營自主權變小了,原來,基層社可以根據本地情況,確實貸款的物件、期限與額度,現在,受到縣聯社的制約,對要地急需資金的農戶和經濟組織難以及時給予支援。基層社的貸款授權一般在10萬元以下,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最多也不超過5萬元,對最大的一宗客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信用社資本總額的30%。那些最缺資金的農戶和企業得不到及時的資金支援。所以,信用社資金籌集與使用都有非農化傾向。

3、地方政府管理導致行政干預信用社發展。

省級人民政府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對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預信用社的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不把對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給地(市)、縣、鄉政府。實際上,在地方政府有管理權的情況下,信用社的人事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要保證其不對信用社進行干預是非常困難的,農村信用社很容易成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因此,信用社的新一輪虧損及金融風險無法避免。目前,我國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吃緊,債務纏身,所以,大有挖東牆補西牆之勢,儘管他們也知道信用社的虧損再也不可能再由中央政府埋單,但在情急之下,也管不了那麼多,畢竟發展是第一要務,不投資哪來發展?哪來gdp增長?而且,在當地出現社會穩定問題時,就更管不了將來的虧損,將來的問題只有留待將來慢慢去解決,他們必須利用手中的權力來解決目前的問題。在經濟發達地區,財政狀況要好些,籌集資金也相對容易,這些問題還不明顯,但在落後地區、貧困地區就十分嚴重,因為除了信用社有可挪用的資金外,地方政府沒有別的渠道來解決燃眉之急。

  三、以服務“三農”為導向,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

農村信用社作為由廣大農民群眾自願入股組成的金融組織,根在農村,在農民。解決好“三農”問題,既是農村信用社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又是黨和國家賦予農村信用社的重要社會職責。50多年來,農村信用社對農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突出的貢獻,而今已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絡農民最好的金融紐帶,成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援力量,因此,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農村信用社必須把自身發展同做好支農工作、推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村居民非農化、農村勞動力轉移等新情況結合起來,依託政府組織,發揮自身優勢,找準支農著力點,創造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撐點。

(一)轉換農村信用社的營銷理念,積極探索為“三農”服務的新方式。

近年來,農村信用社發展較好的省份的共同點在於,在經營中能真正立足於“三農”,端正經營方向,對支農方式進行創新,積極拓展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空間。各地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要求選擇不同的服務方式,因地制宜地確定各地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投向、貸款方式、對農戶的授信額度,積極探索金融支援農村生產力發展和為廣大群眾根本利益服務的新方式。首先,應該準確把握農村信用社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按照優先“三農”的原則有效配置信貸資產。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應優先用於滿足農民種養業的有效資金需求,剩餘資金主要用於支援農民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等多種經營活動,支援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確有富餘的,可適度支援轄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銷路、效益有保障的中小企業。其次,要適應農村經濟發展變化的新特點,制定分類指導措施,創新支援方式。如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種養大戶、品牌農業、產業化組織、個私經濟組織,可以分別實行支農信貸卡、聯保貸款、一次性貸款授信、評優授信等方式,確保信貸支農。第三,應根據經濟變化的新需求,強化服務功能。如創新貸款品種、增加服務手段、轉變服務方式、提供市場資訊等。第四,加快改革步伐,突破機制障礙。通過加快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的改革,確保內部機制改革和扶持政策逐步到位;通過建立約束與激勵機制、內控機制、創新信貸管理機制等,提高農村信用社的服務效益、管理效益和經營效益,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二)立足於發揮自身優勢,實現業務創新和內部管理的突破。

1、要繼續重點發展傳統業務。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人緣、地緣、點多面廣的優勢,實行全員營銷。狠抓存款,壯大資金實力。盤活貸款存量,創新貸款業務。堅持走以“農”為本,支援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農業產業發展的“特色”路線。

2、要在拓展中間業務方面尋求突破。進一步增強和完善信用社服務功能,充分發揮信用社在農村和城區的網點優勢,積極爭取開辦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委託業務和代收代付業務,有計劃、有系統地開展宣傳營銷活動,向社會推介服務專案和業務品種。加快農村信用社電子化建設,形成完備的支付交易結算系統和金融資訊系統,為中間業務發展創造技術和資訊條件。

3、要在加強內控建設與執行方面有質的轉變。要強化內部控制措施,使內控真正成為農信社內部管理的重要環節。

4、要培育有理性的控制權代表——農村信用社分散股東的代理者——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專家化的群體,代表農村信用社的自然人投資者行使資本經營權或所有權,一是有能力參與公司治理,可以克服農村信用社眾多單個自然人股東行權能力不足或無行權能力的問題;二是機構投資者集農村信用社眾多小額投資者的資本,股權集中度較高,也具備參與農村信用社治理的條件。因此,可以認為,農村信用社領域機構投資者的出現,將是農村信用社內部治理的歷史性轉折。

(三)做大作強農村信用社必須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援。

一是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明確發展思路,加快縣域和農村經濟發展。應從區域優勢、資源優勢、比較優勢著眼大力發展特色經濟、綠色農業,支援農產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拉長農村產業鏈,提高農產品附加值,增加農民收入,壯大農村經濟。從發展生態旅遊業,支援小城鎮建設入手。引導農村信用社資金與農業科技、市場資訊相結合,為農村信用社資金投放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

二是要積極支援農村信用社做好增資擴股和壯大資金實力工作。地方政府應加強協調和指導,出臺相應措施,引導和鼓勵農民、城鎮居民、工商企業、民營資本等民間資本投資農村信用社,以不斷擴大農村信用社資金實力,為加大信貸“支農”力度提供資金保障。

三是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設良好的信用環境。要把信用環境納入打造誠信政府這一系統工程,像抓招商引資、重點專案工程那樣,積極推動創安工作,深入開展建立信用鄉(鎮)、信用村活動。把打擊逃廢債務、保護債權納入建立農村信用工程,凡涉及到農村信用社債權的企業改制,相關農村信用社要參與企業改制全過程,防止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懸空金融債權。要抓住源頭治理,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協助農村信用社清收地方政府及村、組貸款和縣直單位幹部職工的逾期拖欠貸款,對蓄意不還的“釘子戶”進行懲戒,以良好的信用環境為縣域金融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