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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法律知識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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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是信念、行為動機及行為的內在動力,是內心真實的思想和誠摯的願望,是行為發生的前提。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學生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大學生法律知識論文

  大學生法律論文範文一:會計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探究

1現階段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職業道德意識淡薄。我國多數從事會計的相關人員職業態度良好,職業道德素質較高。可是,現階段也確實存在著一些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這一小部分人利用職務之便的卑劣手段和授意指使他人偽造編造會計資料的手段,大量的侵吞國家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如:南康市森林公安局原局長郭奕華因犯濫用職權罪、貪汙罪而於2009年被捕。

(2)會計誠信。在單位裡,會計誠信包括兩個方面:會計員工的誠信問題和部門負責人的誠信。因為單位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很容易造成會計方面的造假。單位內部的會計人員在運營中並未履行誠信義務,進而使得會計資訊失真。

(3)會計法律體系不夠健全。當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會計活動中仍然存在,造成會計人員的法律意識十分淡薄,削弱會計人員自我約束的能力。近年來會計人員的虛增利潤、做假賬等現象與日俱增,部分原因就是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的後果。

(4)會計監督體系乏力。會計的基本職能包括會計監督,會計監督是各部門內部監督的一方面。在現實的工作中,會計監督機制不夠完善,相關的部門往往監督力度、深度不足,不能很好地協助相關內部會計監督。例如私自挪用公款、私吞公共資產等現象時有發生。

2強化會計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建設的措施

(1)加強相關的環境建設。淨化會計行為環境可以強化會計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建設。淨化環境僅靠會計職業界是做不到的,而需要社會的各方面的革新與調和,最重要的是應該和法律等其他行業的職業道德共同合作,這樣就能建立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會計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的強化其實就是要社會能夠自覺提高道德的覺悟、重視道德的修養、淨化會計行為氛圍。

(2)建立監督機制。若要有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會計人員不僅需要建設和諧的會計職業的道德和法律責任環境,還需要連續、系統、全面的監督機制。

(3)加強社會輿論監督體制。在現實生活中,一般是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會計方面的監督。但是如今還需要一些社會監督控制方案,採用各種有效的評價方法。並且評價結果必需告訴大眾,樂於採納輿論監督。這樣,會計人員也會受著社會的控制,從而加強自身的道德素養。影視、報刊、雜誌等大眾傳播媒體,公開宣傳正面典型,鞭撻反面典型,抨擊會計造假行為,為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環境。

(4)加強法律監督機制。《會計法》的頒佈雖然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加強了對會計工作的監督作用,但是現行的會計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的部分,國家有關部門應儘快進行修改,是會計法律制度中的各項條款都具體明確,使相關會計人員和部門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加強法律監督機制,不但要建立健全《會計法》,還要建立健全相關的公司法、勞動合同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規,以便實施配合《會計法》。

(5)加強教育監督機制。增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需要成立一個完善的道德教育體系。強化會計學習期間的職業道德教育是必要的,要把會計道德規範融入到專業學習內容裡,讓學習人員在從事崗位之前就能加強法律觀念,樹立起高尚的職業理想和敬業的職業道德,產生相應的自覺性,成為一位合格人員。

(6)創立獎懲體制。依照會計法等法律法則,成立相對的激勵機制,對會計員工遵守職業道德的現狀開展一些相對應的考核和獎懲辦法,進而有利於會計人員更能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如:單位的績效考核來決定員工的職位是升還是降,決定員工的年終獎金的多寡。並且公司需要聯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和績效考評一起,進而評價會計員工的業務素質能力時作為一項很重要的指標,與會計人員的工資、獎金和職位的升降都有密切的聯絡。成立有效的會計獎懲機制,可以幫助會計人員培養成專業的會計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

  大學生法律論文範文二:我國診所式法律教育執行研究

一、我國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普遍困惑及根源探尋

正是由於診所教育具有填補學院教育缺失環節的功能,同時考慮到可能為教育改革提供良好的契機和平臺,我國部分高校的法學院自2000年9月開始接受美國福特基金資助設立診所式法律教育以來,以美國的診所教育模式為基本參照,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和改進,成為各自法律教育流程和目標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同時,這一模式迅速在國內各法學院之間推進,引起了法律教育界的普遍重視。但是,應當看到的是,我國本身並沒有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根基,加之時間較短,各法學院開設診所課程的模式基本上照搬了美國法學院的現成模板,其中相關的具體課程規則及流程規劃也基本上都是從其已有的經驗中移植過來的。於是,當國內各法學院的診所教育在外界的扶植下倉促上陣時,對於診所課程的迷惑和懷疑便難免成為法律教育界一種較為普遍的情緒。而從目前國內一些剛剛開設或準備開設法律診所的高校的實踐情況來看,相關教育工作者主要反映出以下診所執行困難的現象:

1.國內法律教育界對診所教育的定位不明,容易將技能培養課程開設成案例研討課程;

2.學生習慣於灌輸式教育後可能對以自我為中心的啟發式教育產生不適應的反應,影響教學效果;

3.國內診所課堂找尋典型案例的渠道有限,難以滿足課程教學的需要,技能培訓效果呈現不穩定性;

4.高投入需求與經費來源緊張的矛盾導致診所經費不足成為普遍現象,成為診所教育延續和發展的主要困境;

5.許多診所教育重技能、輕倫理的教育現狀,將法律診所引向了其教學目的的對立面;

6.眾多法學院存在指導教師知識儲備不足、經驗不足的情況,難以滿足課程對教師的要求;

7.部分法學院對診所教育重視不足,課程時間難以保障,在其他主體課程的壓力下被擠壓和邊緣化。除了上述已經出現的較為普遍的典型難題之外,還有許多新的棘手的問題正在教學實踐過程中不斷被反映和提出。對於此種情況,筆者認為,目前法律教育界所提出的諸多問題確實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需要我們在教學實踐過程中找到解決這些問題的切實有效的辦法。但是,若要真正解決這些問題,我們首先就必須從問題產生的根源進行考察。而針對上述診所式法律教育所體現出的諸多困擾,我們可以根據形成原因的標準進行型別化區分,並層層推進直至抵達問題生成的核心環節。

(一)個體非普遍、非典型問題的甄別與排除

若要解釋中國診所式教育的困擾根源,我們必須首先從現象中剔除可能的干擾項。從當前開展法律診所課程的高校所反映的問題來看,儘管其提出的困境可能從外觀上大致相同,但造成這類困擾的原因卻迥然有別。部分法學院雖然提出了與其他同仁類似的疑問,但經過仔細區分就會發現,其問題產生的原因具有本校的特殊性,不能作為探尋問題根源的前提條件。例如,部分法學院提出本校開設法律診所效果56我國診所式法律教育執行的普適困擾及調整方向不佳,教師指導目標不明確、學生積極性不高、校方不重視、資金緊張、案源不穩定、課時難以保障等等,看似都是各法學院所提出的普遍問題。但是,經過仔細辨別就會發現,這類法學院所出現的困境主要是由自身的特殊原因造成的。其中所提出的困擾往往伴有本校法學師資力量薄弱、學生生源不佳、規模小、校方制約其發展的特有原因。儘管與其他法學院開展診所課堂具有類似的困境外觀,但其真正原因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對於這類情況,一方面,需要此類法學院根據自身的特殊情況設計出具有針對性的問題解決方案,以保障法律診所的教學效果;兩一方面,在巨集觀層面分析診所教育的普適困境時,為防止結論出現偏差,需要在統計資料中排除此類情形,且當中所總結出的實踐經驗也不能直接作為參考方案由其他法學院完全移植照搬。

(二)模式形成初期機制磨合原因的提煉與弱化

在排除了特殊情況的資訊干擾之後,我們需要對各法學院開設法律診所課程面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系統的梳理和分析。而從解析的目的性角度考察,對於這一問題,利用因素代入的思路,有助於我們將已生成的問題按照生成原因和解決難度進行層級化的分類。針對國內法律診所教育的問題,首先被代入的因素應當是該教育模式被引入的時間維度和基本方式。前文已經提到,我國的診所法律教育是在美國教育基金的資助下建立起來的,在此之前完全沒有相關的教育機制,且至今也僅發展了十幾年的時間。這就容易造成以下的局面:第一,在固有教育機制和全新教育的磨合過程中,必然生成對新模式的不適應性,並衍生出一系列問題;第二,在較短的時間內,衍生出的問題難以得到立即的解決,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整,才能弱化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按照此標準進行判斷,那麼國內出現的許多診所教育的普遍困境,在本質上屬於“水土不服”的一般症狀,只要經過一段時間的適應和調整,並採取針對性的積極措施,目前一些看似棘手的問題通過目標性的方案和舉措就能夠得到實質的解決。例如,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相關配套教育模組的積累,診所模式的一些教育理念會逐漸被接受,所佔教育資源的比重也會逐漸增加,案源、資金的獲取渠道以及課程的流程安排亦將步入程式化的操作階段。即是說,對於因短期內磨合原因所生成的模式困境,我們應當從當前的普遍問題中提煉出來,並加以弱化理解,以便讓我國診所法律教育的根本問題表現得更加鮮明。

(三)診所教育全球範圍內先天性缺陷表徵的辨識與彌補

當時間維度和引進方式的因素代入完成之後,我們緊接著代入的因素就是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換句話說,為了外顯我國法律診所最核心的問題產生的根源,我們必須對於診所教育的固有問題和我國的特有缺陷加以區分,並在標明問題來源之後分別設計不同的解決思路和方案。儘管法律診所在國外的發展已經較為成熟,但不可否認,法律診所從設立初期就已經表現出一些與該模式相伴而生的問題,且各國法學院在注意到這些缺陷之後,所採取的措施固然可以削弱其負面影響,但問題本身並未被根除。同時,當診所教育在我國的移植活動開始之後,也必然會在國內各法學院的教育環節中再次體現出來。比如,在援助型診所教育中,學生代理案件的能力侷限和法律障礙、指導教師參與力度難以把握、相關部門是否配合的隨機性都是該教育模式長期以來都難以排除的困擾,而解決措施在任何方面的舉動,都可能直接對教學效果產生重大影響。再比如,在診所式教學活動中,對於實踐技能的片面往往會導致教育過程中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忽視或缺失,而這一趨勢所產生的副作用可能遠遠大於診所教育的積極價值,因而一直都被各國的法律教育人士所反覆強調。根據此種區分思路,辨別診所教育共性問題和特性問題的意義在於認清缺陷的原因差異,從而明確各自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對於共性問題,可以參考國外的既有經驗並根據自身情況予以協調;而對於特性問題,區分活動會讓其目標更為鮮明,這為問題的解決方案提供了便利的前提環境。

(四)我國診所教育特有普適缺陷結構性根源的探尋與外顯

按照因素代入性思路層層推進,各種干擾性資訊被不斷剝離,我們也離最終的目標越來越近。儘管這種區分和識別的工作可以繼續做下去,但就當下的已知因素來考察,我們似乎已經能夠對於我國診所教育問題的根源進行基本的定位。在排除了個別原因、臨時原因和先天原因之後,我們可以把針對我國診所教育特有普適缺陷的視野集中在診所模式植入我國的教育體系之後和原有教育機制的融合度之上,而這種結構性的原因,或許就是我們所要探尋的終極目標。至於此類問題的具體作用方式,我們會在接下來的行文中詳細論述。

二、造成診所法律教育與我國傳統教育

機制融合度偏低的表徵機理及不良後果對於中國現有法律教育和診所式法律教育之間難以融合,並且會給診所教育帶來嚴重阻礙的命題的真實性的論證,可以基於這樣一個假定模型進行反證,即如果上述的所有原因在我國已經得到了徹底的排除,診所教育是否就能夠在我國實現其既定的教學效果和教育目標?同時,對於“融合度低”這一結構性原因的根本性的論證,我們也可以設定一個假設性的疑問,即如果迴避這一結構性原因,能否通過其他的方式消除國內法律診所目前所面臨的所有障礙?帶著這兩個問題,筆者將從我國法律教育模式的發展過程及現狀入手,探討其歷史程序中的步步變化,以及法律診所被植入以來兩種模式的相互影響方式。

(一)中國法律教育模式構建過程的特殊性及缺憾

在理想條件下,一國法律教育活動的興起源於本土社會對於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人才培養的需要,因而各國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往往帶有本土法制文化鮮明的特點。以歐洲各國的法學教育為例,儘管羅馬法復興運動中博洛尼亞大學的法律教育模式為各國法律教育的基本體制奠定了基礎,但在各國本土的發展中,仍然出現了“以培養法律職業者為主的學徒制”[5]和“以法學專業理論研究為主的學院制”[6]兩種教育模式。而在之後的發展過程中,為了逐漸彌補兩種模式的顯著缺陷,各國又開始逐漸改良自身傳統的法律教育體制,以全面培養學生理論素養和實踐能力為目標,或是健全學校的相關課程,實現法學理論與實踐的通識教育;或是明確各教育機構的職能分工,全面構建學院教育和職業教育之間的配合協調機制,並在不斷的磨合過程中實現對各類法律人才的培養和輸送。但是,對於我國來說,法律教育的產生背景較為特殊,是隨著大陸法系的整體移植而一併產生的,並且在清末、民國以及新中國的幾次徹底的反覆中呈現出曲折發展的局面,直到新中國改革開放之後,法律教育的連續性與繼起性才得以保障。基於這一歷史背景,我國法律教育在形成初期就不得不面對以下尷尬的局面:其一,現行法律教育模式在本國的科學性未得到確認,是否適合中國國情存有疑問;其二,法制建設人才極度匱乏,迫切需要教育機構在短期內向社會輸送大量的法學理論研究與職業人員。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國長期以來的法律教育都將重心及考核標準都放在培養學生的數量上,並沒有思考輸出人才的質量以及現行教育體制合理性。從上述情況來看,我國的法律教育幾乎是在沒有全域性規劃和系統部署的情況下“倉促上陣”的。在現有的整體結構中,大多數法學院所表現出的是歐洲學院制最早期的教學思維和模式,只考慮核心理論課程是否開設和完成,課堂教學只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而與社會環境對法律人才的實際需求相脫節。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教育體系中卻沒有專門的職業教育機構對學生的實踐能力加以培養,從而造成了整體的法律教育“一條腿走路”的局面。相反,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其需要的則是能夠處理法律實務的專業人士,但在經過招聘之後,往往獲得的是隻具有初步理論知識的畢業生,無法將其直接放入工作崗位,而必須對新招聘的人員設定專門的培訓程式,這實際上是在彌補法律教育所缺失的環節。因此,從巨集觀結構來看,我國目前的法律教育實際上空缺了實踐教育的部分,而這種結構顯然是無法滿足國內法制建設的需要的。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初衷及其與我國法律教育模式結構性錯位的表徵

如果從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視角審視整個法律教育,就會發現,法律診所模式在我國根本不存在本土生成的土壤,而只能通過移植的方式在國內獲得生存的空間。這是因為,法律診所的形成和發展是以兩個目標作為要素前提的:其一,法學院的專業培養應當迎合職業需要,在與職業機構分工協作的同時,完善自身的教育職能;其二,如果法學院的理論能力或職業能力教育出現僵化的趨勢,就必須通過適當的改良方式來維持應有的教學效果。基於這兩項要求,美國之所以能夠成為法律診所的發源地,就在於其法律教育機構以向用人單位提供合格的“教育產品”作為教學的價值導向,而傳統的教學方法在運用中也確實容易產生“脫離實際”、“紙上談兵”、“隔靴搔癢”的情況,需要通過現實的或高度模擬的演練環境來刺激學生的感官,以此來加深對職業技能及職業倫理的理解及內化影響。根據這一情況來判斷,法律診所模式無疑是最優的改良選擇。按照上述標準來考察我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就會發現,這一純粹移植於國外既成模式的教學方法在國內完全是法律教育的“空中樓閣”,缺乏本土法律教育體制的支撐,也與現有的教學內容完全脫節:其一,法律診所模式效果的發揮必須以巨集觀層面正確的教育導向和完整的教學配置為前提,但我國的法學院普遍還不具備上述條件,其既沒有明確的人才培養目標,也沒有理論結合實踐的法律實務的教學安排;其二,法律診所早期的執行是以培養合格律師為主要目標的,而這種以校內診所為基本模式的培養方向僅可能解決單一職業的需求,卻無法彌補其他行業職業技能和職業倫理教育的空白;其三,法學院其他課程的授課內容和法律診所的授課內容基本沒有關聯,二者之間無法形成相互促進、相互汲取經驗的良性互動關係,診所課堂缺乏法律教育環境的哺育和滋養。由此可見,我國在引入法律診所模式時,並沒有對我國法律教育的現狀及特殊性進行充分的論證,基於“國外執行良好且我國還未採用”的評判標準,就將相關的機制全面照搬且直接適用。誠然,我們應當肯定該行為的初衷,但也必須正視這一做法所造成的本土模式與引入模式難以融合的客觀事實。可以說,除了上一節所提到的各類表現原因和客觀原因之外,我國法律診所執行中的絕大多數困擾都是由此而生的。

(三)結構性問題引發模式執行不良後果的基本過程及具體表現

面對教育結構錯位的現實性,不同的法學院在進行法律診所課程時會出現不同的反應,而這些反應以及相應的行動在不同層面上都造成了診所教育效果不佳的結果:

1.忽視自身實際情況,盲目照搬既有模式的困境如果迴避兩種教育模式難以融合的結構性事實,而是直接按照國外的經驗和贊助者的要求予以推進,那麼教育質量和教學效果上難免會產生以下問題:教師的教育理念沒有發生相應的變化,沒有理解診所教育的本質目的;學院忽視教師相關的知識儲備,認為長期從事理論教學的教工可以直接勝任診所教學工作;法律診所作為獨立的課程,沒有課程之間的銜接和教學內容的配合,等等。面對以上情況,多數診所課堂的場面表現為教師帶領學生嚴格走完教材的流程,卻難以體現診所教育的精髓所在。於是,接受診所教育的學生往往會產生相應的迷茫感。從接受診所教育學生反饋的資訊來看,這種困擾主要表現在:不知道學到的理論知識如何運用到課程中,不清楚每節課具體的.訓練目標,不明白理論課與實踐課的學習思維差異。而在這樣的學習過程中,學生依然習慣於在課堂上被教師灌輸知識,卻無法通過模擬練習將知識轉化為個人的實際能力,面對真實的案件依然會有無措感和恐懼感。顯然,當診所教育無法與國內法律教育資源實現互助與配合關係時,其教學目標是難以實現的。

2.積極改變現狀,努力實現和保障診所教育效果所面臨的難題如果能夠認識到兩種教育模式難以融合,那麼為了保障法律診所的教學效果,授課教師就必然會將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前期的準備過程和課堂的效果評估中去。而這種前期準備和教學目的就包括:必須首先讓全體參與課程的師生實現教學思維的轉化,必須讓選課學生先具備分析實際問題的基礎能力,必須通過課堂實現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的貫通,必須通過實踐讓學生在社會環境中理解規則的執行原理,等等。由此可見,這種積極採取多項措施確保實踐法律診所教學目的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在以診所課堂為契機,試圖彌補我國現行法律教育體系中缺失的環節。但顯然,這樣的壓力和責任不是一門課程所能承受的,需要上一層級的巨集觀調配才能實現這樣的目標。法律診所自行為課堂打造外部環境的做法,雖然看到了問題所在,但由於自身的資源配置能力有限,不僅耗費了大量的精力,佔用了教學的時間,部分目標卻依然無法實現。所以,對於我國的法律診所教育來說,當其無法與現有教學模式融合時,教學活動就陷入到了一種二難的邏輯怪圈之中,即無論採用積極調整還是消極模仿的方式,法律診所的教學效果和教學目的都是無法保障的。因此,結構性問題是診所教育無法迴避的根本性問題。若要實現法律診所引進之初的目標,我們必須從理念上對於我國的法律教育現狀進行徹底的反思,並基於此設計出具有針對性的改革方案。

三、改變診所式法律教育現有困境的基本思路及調整方向

根據以上論述可知,儘管引入我國僅十餘年的時間,但法律診所已經走到了發展的十字路口上,必須對未來的走向做出選擇。從現有的趨勢來看,我們不能因為改革的任務艱鉅就索性放棄相對先進的教學模式,而是要根據診所教育的實際需要對法律診所進行本土化的改造,挖掘其更多的價值,並對我國的法律教育體系進行相對應的調整。基於這一現實需要,筆者認為,只有我們在現有基礎上設計出科學的、符合本土需求的法律診所教學體系,才有可能實現制度引進之初撼動我國僵化法律教育模式的終極目標。但是,從改革工程的規模來看,這既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也不是單憑對法律診所的改造就能實現的,而是應當在法律教育體系全域性的視野內,以診所教育為中心,對全部教育環節進行有針對性的適當改造。基於此,我國的相關改革措施可以將以下思路作為突破口,對本國診所教育進行嘗試性的變革,並在不斷的探索過程中以實施效果為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

(一)以法學院為單位,在巨集觀層面為各自的法律診所設定配套資源和條件,為診所課程提供基礎性保障

對於國內各法學院來說,學院層面的支援才是確保法律診所良好執行的前提。而以改革為目標,學院需要做的不僅僅是完善的硬體環境和充足的課程經費,更重要的是,應當為課程的調整提供相應的空間和具體的支援。例如,對診所教師來源進行細緻的挑選,確保課程的實踐性特點;對選拔教師進行專門的師資培訓,幫助其思維的提升和技能的鍛鍊;設定足夠的課時,以保證教學目的的實現等等措施,都是我們為教育改革提供的環境前提。

(二)增加法律實務教育的課程環節,為法律診所的執行提供知識性儲備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之所以我國不能直接照搬國外法律診所的既有模式,就是因為我國的法律教育結構不完整,只注重抽象的理論教育,缺乏對法律實務知識的傳授,從而使得法律診所教育喪失了基本的依託。因此,我國診所教育改革的必要部分就是在教育體系中增加與本國法律實務相關的知識的講授環節,通過對我國法律實務的現狀的描述、基本規則的介紹、部門之間分工銜接的梳理,讓學生從巨集觀思維上建立法學理論與法律實務的連線方式,進而在觀念上理解診所性實踐教育的積極價值。以此作為診所教育的必要準備,一方面能夠填補我國法律教育的空白,實現教育內容的全面、均衡;另一方面,學生在獲得相關知識之後,容易迅速進入法律診所的學習狀態,對於診所教育特有的方法、目標也能夠有充分的領悟。

(三)擴充角色訓練型別,從而建立起法律診所向各類法律職業輸送人才的平臺

如果從制度引進的角度看,我們對於現有的診所教育模式的內化工作還沒有完成,擴充職業角色訓練目標似乎為時過早,但從本國社會實際需求的角度來看,這卻是讓診所教育真正融入我國法律教育體系的良好契機。從我國的法律實務界來看,由於職業教育職能及相關機構的缺失,對於職業人才的需求是全方面的。而目前法律診所主要針對律師職業能力的培養的思路,顯然與我國的實際需要格格不入。因此,我國的法律診所本土化的改革方向必須是建立起全面的職業角色技能培訓,這不僅是我國法制環境的需要,也是法律診所在我國充分發展的必經之路。否則,如果診所課程脫離了現實需求而自行執行,那麼不僅無法起到服務社會的作用,僵化的模式必將在法律教育的程序中被淘汰。而按照這一思路,利用診所教育的思路指導校外實踐、實習,將實踐部門資源同學校資源結合起來,或是大力發展校外診所等方法,都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途徑。

(四)完善法律診所課程設定,實現標準化與特色化相結合的開課模式

以上述客觀條件和主觀引導為依託,為了保障課程質量和課程效果,我們還必須對法律診所教育進行系統的規劃。從巨集觀層面來考察,教育監管部門應當對各高校的法律診所在關鍵環節設定統一的標準,以防止個別高校法律診所濫竽充數的情況。例如,明確診所課程的性質,確立診所教師的選拔標準,設定診所教學師生比例,協調診所與實習、模擬法庭等實踐環節的關係,等等,都是監督機構為確保教學質量必須要進行的規範化活動。在微觀層面,各個法學院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和特色,設定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系統化管理規範。例如,各法學院應當自行設定專門的機構執行辦法、經費管理辦法、檔案管理辦法、效果評估辦法等,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規範案源渠道,也可以根據特色資源對診所教育進行型別化的劃分。通過標準化與特色化的結合,使得改革的構想真正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