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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的知識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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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又是一個畢業季,很多大學畢業生開始找工作找房子了。然而你知道關於租房的法律知識?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關於法律的知識租房篇,希望大家喜歡。

關於法律的知識租房

  關於法律的知識租房篇

一、避免租房上當應注意二點:

1、看兩證,細辨真與假

所謂兩證,即房產中介既要有市國土房管局審發的資格證書,又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發的經營許可證。需要提醒的是,在看“兩證”時,一定要細辨真與假,要堅持看原件,不要看影印件,最好把註冊號記下來,因為有些非法中介機構利用影印件弄虛作假。如果您與“兩證齊全”的中介機構發生糾紛,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消協或市國土房管局投訴,一定會得到處理和解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將無人予以受理。

2、籤合同,要細不要粗

簽訂購房租房合同時,消費者一定要把協議內容搞清搞細。比如租房,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資訊,包括房屋所處地域範圍、房屋使用面積大小,看房要不要交看房費,交多少等等。如你認為條款不清,有權要求修改或補充。

二、租房前看房三注意

1.關注房屋的門窗。

看房時第一件事就是要關注房屋的門窗,看是不是有防盜門,這裡要注意一些老式的防盜門根本不具備防盜功能,像鋼管焊接成的那種就是這樣,所以你可以要求業主把門換成新的防盜門,這樣才有保障。

其次,就是要看窗戶的密閉是否完好,尤其是租住一、二層的承租人一定要仔細把關,檢查所有窗戶是否都能關嚴,所有插銷是否都能插上,檢查防護欄有沒有開焊,有沒有被折斷的隱患,如果有必要還是請業主一同加固,以防後患。

2.檢查上下水和電路入戶狀況。

根據這種情況,在看房時第一要注意上下水的通暢,特別是選擇一樓和頂層。一般水壓不足頂層最受影響,連帶會導致洗澡出水不暢,下水不暢則一層會經常返水,所以一定要注意。

其二就是要檢視房屋的入戶電路,現在基本所有的老城區都已經對原有老化的電路進行了改造,如果入戶電錶為插卡式的那就儘可以放心使用了,如果不是你可要多加考慮了。

3.別讓家用電器成擺設。

看房時屋內齊全的家用電器,未必是一件好事,不要被表面現象所迷惑。因為,一般房東會為提升租價而特地拼湊一些電器,而這些電器的來路大多是從舊貨市場、二手販子那兒來的,所以使用時無法保障,比如裝置的老化,一天費三度電的冰箱、開起來嗡嗡作響的空調等。所以在看房時,檢查電器的使用情況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冰箱空調最為重要。

三、幾個要注意的問題

1.承租的房子是否還有租於其他人(防止房主將屋子同時租於兩人以上)

2.承租的房子是否被抵押

3.承租的房子是否已經被出售(防止房主將其出租後,又賣出)

4.租賃合同很重要,最好找專業認識諮詢意見

四、租房注意問題

1.如果自己去找,一定要核實房本,身份證,和房主本人為同一人!

2.一定要簽署合同!

籤合同前約定好起租時間,租期,費用由誰承擔,付款方式,違約責任,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比如房主是否為你們修理房屋中自然耗損的`設施啊!

還有就是房主為你們預留的設施和裝置,仔細在合同中標註,都檢查一下,寫好牌子,狀態,數量。繳納房租時讓房主打收據!

3.如果通過中介,未籤合同前不要給他簽署任何內容的東西,看房前確定看房是不收費的!

中介費提前問好是多錢,由誰負擔,這個價格是可議的,而且根據房租合適與否,可以與房主協商負擔!

關鍵就是房本,人和錢確定好了,就不會有大問題!

五、十種房屋租不得

1.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

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脅。

2.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能租。

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係,從而就沒租賃的法律基礎。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係的第一條件。

3.沒有房屋證件的房屋也不能租。

雖然產權證是建立租賃關係的第一要件,但它不是惟一要件。要使租賃關係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產所有證件及其他有關房地產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證件,只有獲得了租賃證,出租行為才合法,出租手續才完備。

4.未經原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所租房屋再轉租出去。

如果未獲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將房屋轉租出去,會引起法律糾紛,原承租人會因侵權而被原出租方起訴,並被罰款。

5.屬於違章建築的不能租。

有的單位或個人未得到規劃部門批准,私自建起房屋並出租,對於這類房屋,不但規劃部門要對其罰款,強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門因其無產權證和租賃證而進行處罰。

6.產權屬於共有的房屋,在共有的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不能出租。

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為這就會對不同意出租的共有人造成侵權。

7.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

已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行使實際在法規上已經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也是一個法律程式,否則出租行為無效。

8.房屋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租。

9.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不能租。

10.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查封的,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租。

六、如何簽定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定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瞭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住房租賃合同應包括一下條款:

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和住址等個人情況。

住房情況:

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

住房面積:

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

配備設施和裝置:

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傢俱、家用電器、廚房裝置和衛生間裝置。

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

寫明這套住宅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住房用途:

主要說明兩點,1.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家庭與其他人合住。2.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租賃期限:

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該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低。

住房修繕責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託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

住房狀況變更:

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轉租的約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並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於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傢俱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果承租人由於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後,原租賃合同終止,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末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麼該合同自然終止。

  關於法律的知識:房屋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4.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協作、照顧和保護義務等。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導致債權人及與之有特定關係的第三人遭到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根據租賃合同的特點,出租人對承租人的附隨義務主要是:對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護義務。關於此點,後文再作具體分析。

5.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前者擔保權利不存在任何不足與缺陷,不會有任何人向債權人提出權利主張;後者擔保標的物在價值、效能或質量方面無缺陷。

7.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並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8.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範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

9.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並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0.出租之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一經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實現書面告之承租人。

1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