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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考專升本《民法》案例分析專項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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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題:

2016年成考專升本《民法》案例分析專項練習題

  第1題簡答 郭某(男)和王某(女)2008年經人介紹認識,建立戀愛關係。2010年辦理了結婚登記。從2011年開始,郭某開始迷戀網路遊戲,對家務不聞不問。時間一長,王某非常不滿,兩人經常吵架,感情急劇惡化。2012年底,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郭某表示同意,但是雙方對於財產問題存在分歧:王某要求分得夫妻居住的兩室一廳房屋的一半,郭某認為該房屋是結婚前自己用父母贊助的錢買下的,不能分給王某。訴訟期間,郭某參加了某項電子遊戲國際大賽,獲得獎金10000美元,王某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也應該分得一半,郭某則認為遊戲大賽是自己參加的,這個與王某的生活無關,並且發生在離婚訴訟期間,堅決不同意分割。雙方結婚前,王某叔父曾送給王某國畫一幅,價值5萬元人民幣,天天掛於客廳正中央,郭某認為這是家庭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應當予以分割。王某還主張,自己平時照料雙方老人,做家務較多,為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義務,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由郭某對此作出補償。現查明郭某、王某對於夫妻婚後財產歸屬沒有任何約定。

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有無權利分得房屋的一半?

(2)對於郭某參加比賽所獲獎金,王某有沒有權利請求分割?

(3)對於王某叔父贈與的國畫,郭某有無權利參與財產分配?

(4)王某請求郭某補償自己所做家務有無道理?

參考答案:(1)無權。因為房屋是郭某婚前用父母贊助的錢購買,屬於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所以王某無權參加分割。

(2)有權。婚姻法規定,夫妻對於婚後財產沒有約定的,除了法定的個人特有財產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郭某參加的電子遊戲大賽雖然是他自己參加的,但是在離婚訴訟進行期間,仍然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其性質依然應歸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有權利參與分割。

(3)郭某無權參與分割國畫。與問題(1)相似,此國畫亦是王某的婚前財產,因此郭某沒有權利參與財產分配。

(4)沒有道理。離婚時的補償請求權的主張有一個前提,就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因為郭某王某夫婦對財產歸屬沒有約定,補償請求權的行使就缺乏成立條件,因此王某無權主張補償。

  第2題簡答 被告某甲是個體商人,2011年5月曾與原告乙公司達成協議為乙公司捐資100萬元,共同實施一項工程。但乙公司需為此也投入100萬元及準備好相應的設施並報上級批准。資金擬定於同年8月份到位,並協商確定了開工時間,但雙方並未訂立書面合同。之後,乙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行了準備工作,並找到了一家商業銀行貸款80萬元,期限1年。同年8月中旬,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資款,被告聲稱因生意虧本暫時無力捐資。原告提出可以分期捐贈,但被告表示僅能捐數萬元。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履行諾言,否則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但被告聲稱原告遭受損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問:(1)此案中,雙方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否有責任?應承擔什麼責任?

(3)被告若須賠償,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參考答案: (1)成立。雙方已達成合意,並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2)被告有責任。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範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

  第3題簡答 郭某(男)和王某(女)2008年經人介紹認識,建立戀愛關係。2010年辦理了結婚登記。從2011年開始,郭某開始迷戀網路遊戲,對家務不聞不問。時間一長,王某非常不滿,兩人經常吵架,感情急劇惡化。2012年底,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郭某表示同意,但是雙方對於財產問題存在分歧:王某要求分得夫妻居住的兩室一廳房屋的一半,郭某認為該房屋是結婚前自己用父母贊助的錢買下的,不能分給王某。訴訟期間,郭某參加了某項電子遊戲國際大賽,獲得獎金10000美元,王某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也應該分得一半,郭某則認為遊戲大賽是自己參加的,這個與王某的生活無關,並且發生在離婚訴訟期間,堅決不同意分割。雙方結婚前,王某叔父曾送給王某國畫一幅,價值5萬元人民幣,天天掛於客廳正中央,郭某認為這是家庭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應當予以分割。王某還主張,自己平時照料雙方老人,做家務較多,為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義務,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由郭某對此作出補償。現查明郭某、王某對於夫妻婚後財產歸屬沒有任何約定。

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有無權利分得房屋的一半?

(2)對於郭某參加比賽所獲獎金,王某有沒有權利請求分割?

(3)對於王某叔父贈與的國畫,郭某有無權利參與財產分配?

(4)王某請求郭某補償自己所做家務有無道理?

參考答案: (1)無權。因為房屋是郭某婚前用父母贊助的錢購買,屬於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所以王某無權參加分割。

(2)有權。婚姻法規定,夫妻對於婚後財產沒有約定的,除了法定的個人特有財產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郭某參加的電子遊戲大賽雖然是他自己參加的,但是在離婚訴訟進行期間,仍然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其性質依然應歸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有權利參與分割。

(3)郭某無權參與分割國畫。與問題(1)相似,此國畫亦是王某的婚前財產,因此郭某沒有權利參與財產分配。

(4)沒有道理。離婚時的補償請求權的主張有一個前提,就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因為郭某王某夫婦對財產歸屬沒有約定,補償請求權的行使就缺乏成立條件,因此王某無權主張補償。

  第4題簡答 村民某甲因養殖需要資金20萬元,向某乙借款1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裝置作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但未辦理登記。某甲又向某丙借款10萬元,以該音響裝置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並將音響裝置交付某丙佔有。後因不可抗力,某甲嚴重虧損,不能及時償還借款,某乙和某丙將其訴至法院,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後又查明:某丙在佔有音響裝置期間,不慎將該裝置損壞,送某丁修理,某丙無力交付某丁修理費1萬元,該裝置現已被某丁留置。

問:(1)某甲和某乙之間的抵押關係是否有效?為什麼?

(2)某甲和某丙之間的質押關係是否有效?為什麼?

(3)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什麼樣的法律關係?

參考答案:(1)某甲和某乙之間的抵押關係有效,根據《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某甲的價值10萬元的音響不屬於必須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故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該抵押關係有效。

(2)某甲和某丙之間的質押關係有效,根據《物權法》第210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某甲和某丙之問有質押字據並已將音響裝置交付某丙佔有。所以質押關係有效。

(3)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係和留置法律關係。

  第5題簡答 張三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大兒子張甲,二兒子張乙,女兒張丙。張乙在外地工作,張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張三去世,留下房子6間。張甲與張乙各繼承3間,張丙未提出繼承。後張乙託張甲幫忙照看3間房,張甲表示同意,並一併使用該房。後張甲在其兒子結 婚時對這3間房進行了維修,交由兒子使用。張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張甲還房,張甲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同意。張丙此時提出要求繼承屬於她的遺產,張甲以同樣理由拒絕。無奈,三人訴至法院。

問:(1)張乙是否可以要求張甲還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張丙是否可以要求繼承,為什麼?

(3)張甲與張乙之間的房屋是何關係?

參考答案:(1)可以。未過訴訟時效。

(2)不可以。根據我國《繼承法》第8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本案中,張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但未提出繼承,因此過了訴訟時效,故不可再要求繼承。

(3)張乙委託張甲幫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託合同關係。

 第6題簡答 王某在某商店買回一箱啤酒,後在開箱飲用該啤酒時,其中一瓶發生爆炸,將王某的左手手指炸傷,經治療花去醫藥費300餘元。王某到商店要求賠償,商店聲稱此啤酒是從某批發商張某處購得,應向張某索賠。張某言道,我並沒有將此啤酒直接售於你,再說,此爆炸應為產品質量問題,要找也應該找廠家。王某找到廠家,啤酒廠稱生產的啤酒無論包裝還是質量都有保證,引起爆炸應是倉儲中出現的問題,應找張某或商店解決。王某後以商店為被告將其訴至法院。

問:(1)王某可以向誰索賠?

(2)若產品是因在運輸中和倉儲中出現的問題,王某可否向商店索賠,為什麼?

(3)此案屬於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

參考答案: (1)王某可以向商品的銷售者或製造商索賠。

(2)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即便商品瑕疵是由倉儲者、運輸者造成的,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銷售者、製造者索賠。但是他們賠償之後,可以向倉儲者、運輸者進行追償。

(3)屬於民法規定的特殊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