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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專案稅收優惠政策大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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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係,共同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是20世紀90年代後出現的一種新的融資模式(信託週刊章)。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PPP專案稅收優惠政策大盤點的知識,歡迎閱讀。

PPP專案稅收優惠政策大盤點

  一、PPP專案經營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專案實現的投資經營所得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的規定,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專案。從事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享受稅收優惠的開始時間為: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一條還規定: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專用裝置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信託週刊章)。所謂的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其中專用裝置投資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二條的規定,是指購買專用裝置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裝置運輸、安裝和除錯等費用。當年應納稅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三條的規定,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徵、免徵稅額後的餘額。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裝置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根據財稅[2008]4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裝置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裝置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裝置,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裝置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裝置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並實際使用規定目錄範圍內的專用裝置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裝置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裝置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裝置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裝置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3、經營期間專案公司股利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經營期間專案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經營期間涉及股利分配,如果專案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分配股利給自然人股東,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2、如果專案公司有境外股東,跨境分配股息給境外非居民企業,一般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境外非居民企業與中國間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能夠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預提所得稅稅率。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從事PPP專案中的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風力等涉及到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專案,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增值稅。其中所謂的再生水是指對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準,並在一定範圍內重複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2、汙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汙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將汙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3、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的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佔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杆、樹皮廢渣、汙泥、醫療垃圾。

(2)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第(四)和第(五)項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徵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佔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3)銷售自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100%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餘熱、餘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汙水、有機廢水、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汙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

4、垃圾處理、汙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有關的PPP專案運營有關的稅收優惠是:對垃圾處理、汙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二、PPP專案的稅務處理:專案期滿移交階段

由於PPP專案中的專案公司獲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許權許可,在特許權期限到後,運營期滿,全部資產無償移交政府,實質上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攤銷完畢,也不作稅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