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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與註冊會計師的比較

註冊稅務師 閱讀(1.78W)

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之間有什麼不同你知道嗎?你對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稅務師與註冊會計師的比較的知識,歡迎閱讀。

稅務師與註冊會計師的比較

  一、歷史起源的差異

據世界上公認的觀點,註冊會計師起源於1720年英國南海公司案件。200多年前,英國成立了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實行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的模式;其經營者採取作假賬、散佈謠言等手法,使股票價格直線上升,最終導致公司倒閉。查爾斯·斯奈爾負責對南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賬目進行檢查,並提交了報告。他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位民間審計員,他所撰寫的查賬報告,是世界上第一份民間審計報告。

對稅務師的起源,目前尚無統一、標準的說法。筆者查閱相關資料,查到的最早資料來源於日本:1904年,日俄戰爭爆發後,日本稅收不斷增加,需要稅務諮詢的納稅人也大幅增加;當時,沒有資質的人員也可以從事稅務代理業務,造成了行業的混亂;為了規範稅務代理,1912年,日本大阪府制定了《大阪稅務代理人取締規則》;1942年,日本製定了《稅務代理士法》。1949年,由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夏普博士任團長的稅制考察團來日本考察,出具了《夏普宣言》。1951年,日本國會接受了《夏普宣言》的意見,並將《稅務代理士法》修改為《稅理士法》。

綜上所述,註冊會計師起源於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主要為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股東等提供可靠、有用的資訊,便於他們作出有效決策;稅務師起源於納稅人對稅法諮詢的需求和政府對稅務代理的監管,主要是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提供徵納所需要的資訊,實現調節經濟和公平稅負的目標。

  二、社會分工的差異

英國的20鎊紙鈔上,印著亞當·斯密的頭像和《國富論》中關於勞動分工的文字。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對勞動分工的分析是,人類有互通有無、物物交換、互相交易的傾向。假定個人樂於專業化及提高生產力,通過剩餘產品的交換,促使個人增加財富,此過程將會擴大社會生產,促進社會繁榮,促進私利與公益的融合。

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了行業、企業分工的細化,而且也推動了人才分工的專業化。2015年8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統計局牽頭成立的國家職業分類大典修訂工作委員會頒佈了新修訂的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以下簡稱《大典》),“稅務專業人員”(職業程式碼為2-06-05-01)首次被寫入《大典》。“稅務專業人員”職業分類層級為:第二大類“專業技術人員”、第六中類“經濟和金融專業人員”、第五小類“稅務專業人員”。與“稅務專業人員”並列的其他小類還有“會計專業人員”“審計專業人員”和“評估專業人員”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職業分類具有以下重要意義和作用:在國民經濟資訊統計中的服務作用,在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中的基礎作用,在職業教育培訓中的引導作用,在職業資格制度改革中的規範作用。當然,《大典》中對“稅務專業人員”和“會計專業人員”的描述,還不能完全與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劃等號,但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兩個專業的差異。

綜上所述,稅務師和註冊會計師的專業分工,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我國稅收改革和會計改革的不斷深入,涉稅服務的專業化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勞動生產率提高和社會分工細化的體現,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必然趨勢。

  三、執業依據的差異

註冊會計師的執業依據主要是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包括《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稅務師的執業依據主要是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18個稅種的實體法法律法規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程式法以及諸多的稅務規章、制度。尤其是註冊會計師作企業財務審計依據的是《企業會計準則》,而稅務師作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鑑證依據的是《企業所得稅法》,由於兩個檔案的基本出發點不同,由此決定了對具體經濟事項的確認與計量存在著諸多差異,包括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企業重組等100多項具體差異。

  四、執業目的的差異

註冊會計師的財務審計,是依據會計法律、法規,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和公允發表意見,其執業行為的目的是對股東等投資者負責。稅務師的涉稅鑑證是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對被鑑證單位涉稅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意見,從而為稅收徵納雙方提供合法、準確的涉稅資訊,其執業行為的目的是對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負責。

由於執業目的不同,註冊會計師同時提供“審計業務”和“非審計業務”,可能會造成審計質量的下降。根據管理學原理,管理決策行為與管理決策評價要進行比較恰當的分離,因為管理者很難對自身的決策行動效果作出公正和客觀的評價;同樣,如果註冊會計師從事非審計服務中的管理諮詢服務,則很容易置身於企業管理者的位置,導致其審計工作難以客觀、公正。

從西方國家的實踐情況看,由於執業目的不同,稅務師與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其“職業判斷”和“主要價值取向”具有明顯的不同,並導致部分註冊會計師在處理涉稅服務業務時,可能出現重大偏差,引起嚴重的法律後果。20世紀70年代,西方各會計師事務所把經營重心轉向包括稅務服務和諮詢服務的非審計服務;從80年代後期開始,稅務服務的收入逐年增長;至90年代末,大規模避稅現象開始出現,稅務產品市場枝繁葉茂,眾多避稅產品在歐美國家開始氾濫,逐利性使註冊會計師忘記其“經濟警察”的職責,甚至竭盡所能去“鑽營”稅收法規的漏洞,設計各種激進的避稅產品迎合客戶的要求。在這些避稅產品中,很多是通過無實質經濟意義的交易,製造損失以達到避稅目的。據統計,從1996年到2002年期間,僅畢馬威公司提供的避稅服務就給美國國庫帶來 14 億美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執業原則的差異

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強調“謹慎性”原則。《企業會計準則》提出: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企業會計準則》按照謹慎性原則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生物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等多項減值準備。可見,在會計核算中貫徹謹慎性原則,是為了避免盲目樂觀地確定收益,合理確認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可能發生”帶有預見性,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可能導致企業利潤和稅收的減少。而稅務師在執業中,必須堅持確定性原則。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僅對壞賬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對其他減值準備則規定不允許稅前計提和列支。因此,稅務師在製作涉稅鑑證報告時,必須依照稅法在企業會計報表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以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稅務師的執業原則是確定性。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強調“重要性”原則,只要符合“重要性”原則——不遺漏或錯報重要的會計資訊,即使存在一些誤差也會被認為是“合理的”或者是“可以容忍的”。稅務師在從事涉稅鑑證業務時,強調的是“合法性”原則,即要求稅務師對所有的涉稅事項都應依法稽核,不能遺漏或錯報任何涉稅資訊,旨在幫助客戶防範稅務風險,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由於稅法和稅務機關不可能給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確定一個可容忍的納稅誤差,這也決定了稅務師在執業中只能適用“合法性”原則,不能適用“重要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