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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綜合題衝刺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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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考試將至,為幫助大家在考前複習衝刺階段做好複習,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綜合題衝刺練習,供大家備考。

2016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綜合題衝刺練習

  綜合題

1、某市飛雲木業製造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木地板的生產、進口以及銷售,同時從事筷子生產經營。2013年9月發生下列經濟業務:

(1)購進油漆、修理零備件原材料一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價款50萬元;發生不含稅運費1.4萬元,已經取得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材料已驗收入庫;

(2)本期購入原木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買價118萬元,稅金15.34萬元,專用發票已經稅務機關認證;

(3)本月銷售自產豪華木地板45000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28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收取包裝費11.17萬元(開具普通發票);本月另收取過期不退的木地板包裝箱押金為5.34萬元;

(4)將自產A型木地板1000平方米用於自己的辦公室裝修,3000平方米用於獎勵給優秀員工,賬面成本合計170000元。該A型地板沒有同類銷售價格;

(5)受託加工特製木地板一批(無同類售價),委託方提供橡木,合同列明材料成本21萬元,收取加工費(不含稅)11萬元,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月完成生產,共交付委託方1400平方米橡木地板;該委託方收回後全部銷售,取得價稅合計42萬元;

(6)將上月外購木地板12000平方米(取得專用發票,註明價款732000元)全部用於生產C型漆飾木地板,銷售給某商業貿易公司,本月收到對方開具的商業匯票,註明價稅合計1080000元;

(7)將自產B型號木地板2000平方米無償提供給某房地產公司,用來裝修該房地產公司的樣板間供客戶參觀,B型地板的`賬面成本為180000元;出廠不含稅售價為每平方米160元;

(8)進口西班牙橡木原木一批,關稅完稅價格120萬元,關稅稅率20%,取得海關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同期進口西班牙橡木地板一批,關稅完稅價格300萬元,關稅稅率為30%;

(9)將進口的橡木加工成E型木地板,本月銷售取得價稅合計824000元;部分橡木做成工藝品,銷售取得價稅合計521000元;

(10)用部分原木的尾料加工成一次性木筷10000箱對外銷售,單箱不含稅售價50元;用進口橡木加工成高檔筷子800箱,單箱不含稅售價180元,本月兩種型號的筷子全部銷售給某貿易公司,因為是長期客戶,銷售時一次給予5%的折扣;

(11)期初增值稅留抵54000元。

(木地板和木製一次性筷子消費稅稅率和成本利潤率均為5%;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通過稅務機關認證)

要求:請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回答問題(每問均為合計數):

<1>、本期進口業務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合計( )元。

A、1091457.6

B、1090145.7

C、1490357.8

D、1090357.9

<2>、本期代收代繳消費稅為( )元。

A、16842.11

B、17542.12

C、16875.13

D、16472.14

<3>、假定受託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委託方收回後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為( )元。

A、14788.52

B、17485.62

C、17948.72

D、15748.82

<4>、本期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額為( )元。

A、1548352.68

B、1548415.68

C、1485914.68

D、1648915.45

<5>、本期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消費稅為( )元。

A、730962.81

B、730967.81

C、734268.81

D、712969.81

<6>、下列關於稅收政策的陳述,不正確的是( )。

A、以外購的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可以抵扣已納消費稅

B、地板的包裝物押金逾期,應併入銷售額依法徵收增值稅

C、未經打磨、倒角的木製一次性筷子不屬於本稅目徵稅範圍

D、木製一次性筷子泛指各類以木材為原料製成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綜合題參考答案:

1、

<1>、

【正確答案】D

<2>、

【正確答案】A

<3>、

【正確答案】C

<4>、

【正確答案】A

<5>、

【正確答案】B

<6>、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應繳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1200000×(1+20%)×13%+3000000×(1+30%)÷(1-5%)×17%

=885094.74(元)

應繳進口環節的消費稅=3000000×(1+30%)÷(1-5%)×5%=205263.16(元)

進口業務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合計=885094.74+205263.16=1090357.9(元)

(2)代收代繳消費稅:

代收代繳消費稅=(210000+110000)÷(1-5%)×5%=16842.11(元)

(3)假定受託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委託方收回銷售時繳納的消費稅

=420000÷1.17×5%=17948.72(元)

(4)本期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額:

本期進項稅合計=500000×17%+14000×11%+153400+885094.74=1125034.74(元)

本期銷項稅合計=45000×280×17%+(111700+53400)÷ (1+17%)×17%+170000×(1+5%)÷(1-5%)×17%+110000×17%+1080000÷ (1+17%)×17%+2000×160×17%+824000÷(1+17%)×17%+521000÷ (1+17%)×17%+10000×50×(1-5%)×17%+800×180×(1-5%)×17%=2727387.42(元)

本期應納增值稅=2727387.42-1125034.74-54000=1548352.68(元)

(5)本期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應納消費稅=[45000×280+111700÷(1+17%)+53400÷(1+17%)+170000×(1+5%)÷ (1-5%)+1080000÷(1+17%)+2000×160+824000÷(1+17%)+10000×50×(1-5%)]×5%- 732000×5%=73096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