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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審計中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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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審計中的常見問題有哪些你知道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公司上市前審計中的常見問題的知識,歡迎閱讀。

公司上市前審計中的常見問題

  一、稅務問題

企業的會計往往是稅務會計、發票會計,審計中如果按《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調整,收入、費用等的確認方法與稅法的規定往往有重大差異,難以調和。具體又有以下一些問題:

  (一)流轉稅問題

稅務部門對收入及有關的流轉稅的確認,通常以發票為依據。如果報表收入多於發票金額,往往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但是,會計準則對於收入的確認與稅法的規定不同,造成會計收入確認比稅法滯後的情況。這種時間性差異在調整時往往受到很大限制。如調低以前年度收入後,並不能調減稅金,但以後年度報表收入可能會高於發票金額(因將以前年度收入滯後的原因)。企業會擔心如果稅務部門按報表收入徵稅,可能導致重複徵稅。同時,年度之間進行納稅調整的工作量也很大。如果不做調整,又有違反會計準則、虛增收入之嫌。

  (二)所得稅問題

1.公司虛增收入、少計費用,導致多交所得稅,上市審計時予以調整,利潤減少,所得稅卻無法調減(因為儘管原來計錯,退回的可能性不大)。

2. 上市審計中,對前三年的報表按《企業會計制度》調整後,除累計利潤的變化外,利潤實現的時間也可能有較大變化。在期末應交稅金不變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對前三年各年度損益表中的所得稅進行調整,以更好地與當期利潤相匹配?但是這樣可能使前兩年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金餘額出現負數。

3. 按《企業會計制度》核算造成的時間性差異(特別是因計提各項準備所造成的時間性差異)目前通常按“應付稅款法”核算,容易造成損益表“所得稅”金額與稅前利潤嚴重不匹配。理論上,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但對中國企業來說,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往往是很不謹慎的。因為中國的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比會計利潤往往是提前的,而不像國外,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比會計利潤往往是滯後的,典型例子如會計使用直線折舊法而稅務使用加速折舊法。因此如果採用 “納稅影響會計法”通常會導致出現鉅額的“遞延稅款借項”(國外則是鉅額的“遞延稅款貸項”)。而這些“遞延稅款借項”未來能否兌現,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包括稅務政策、企業未來有無足夠的應納稅所得,等等。其實,遞延稅款借項與遞延稅款貸項同樣有可能無法實現,但不能實現的“遞延稅款借項”將導致鉅額損失,“遞延稅款貸項”則是收益,因此,國外普遍採用的“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出於謹慎原則,在國內卻很難行得通。

  (三)對幾種解決方案的思考

1. 企業除每月按會計制度編制會計報表,再按稅法編制納稅申報表,並編制調節表調節二者之間的差異。但這樣操作必須得到稅務部門支援。目前,只有所得稅有納稅調節表,但不能充分反映時間差異的影響;流轉稅則很少有調節表。稅務部門仍存在過分強調發票與報表“就高不就低”的現象。

2.以前年度多報收入導致多納稅的,應允許改正。不過,目前理論上可以,實際上卻難以操作。

3. 積極向有關部門爭取縮小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差距。目前按稅法計算的利潤往往時間提早、金額誇大,嚴重增加企業負擔,不利於鼓勵投資。建議借鑑外國經驗,通過推遲納稅時間來鼓勵投資。特別是上市公司,運作較為規範,一般不會偷稅漏稅。目前“寧可多徵,不可漏徵”的模式對上市公司的打擊** 。

  二、往來款計息問題

股份公司與關聯方的往來款是經常存在的,其中的應收款是否應該計息,往往存在爭議:如果計息則有非法拆借資金之嫌,還存在回收性的風險,可能不夠謹慎;不計息則又有侵犯股份公司利益之嫌,可謂左右為難。

同時,計息還存在交納營業稅的問題,特別是母公司統一籌集資金的情況下,母公司將從銀行借入的資金轉子公司使用,相應收取資金佔用費,是否需要計算營業稅?如計算的話,將增加公司的資金成本。目前實際工作中的做法並不統一,很多情況下並未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