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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公司常見稅務問題

註冊稅務師 閱讀(3.15W)

擬上市公司中常見的稅務問題有哪些你知道嗎?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瞭解擬上市公司的常見稅務問題。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擬上市公司常見稅務問題。歡迎閱讀。

擬上市公司常見稅務問題

  一、擬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稅務問題

  NO.1稅務處理不規範

部分企業由於財務人員資訊和業務層面的原因,造成了實際納稅較少,而並非企業管理層主觀上要求少納稅,這類企業需要儘快補稅,並進行恰當的賬務整合,在確保財務指標在補稅後能夠符合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做好賬務調整,同時應避免類似問題再發生,如果企業上市完成後,稅務機關的處罰可能會引起企業股價表現大受影響。

  NO.2成本費用核算不準確

大多企業設立初期由於規模較小,稅務機關對企業實行核定徵收的方式,財務人員以為稅務機關既然對企業進行核定徵收,就不需要過於準確了,一些不合規的發票甚至白條入賬的情況比較多,現在急於上市前的財務整合,也是非常突出的問題。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核定徵收僅是稅務機構對企業徵收稅款的一種方式,核定徵收期間如果成本費用不全,少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補稅、處罰,因而這類企業目前在做財務整合的時候,需要謹慎規劃好整體的稅務安排。

  NO.3過度依賴稅收優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稅收優惠佔各期利潤平均達到20%以上將會構成嚴重的稅收依賴,同時將構成IPO(首次公開募股)的絕對障礙。目前監管層在對IPO申報企業涉稅問題的核查中,稅收依賴已經成為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

  NO.4重組改制問題多

為了讓企業更具吸引力,企業在上市前通常會對控股架構和營運模式進行重組。重組過程會衍生許多新的稅務問題,例如:重組後的營運模式會不會產生新的稅務成本、控股架構在稅務方面是否具有效率、企業管理人員的個人稅務處理是否恰當等。若企業以此為契機,將業務重組和稅務籌劃結合起來,不僅能滿足上市需要,而且可有效降低稅務風險。

此外,資產轉移的稅務問題亦值得企業關注,目前中國稅法不允許企業以成本價轉移資產,而按市價轉移需留意時間差異。如果企業因為重組而使得納稅時間前移,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稅務負擔。

  NO.5轉讓定價不合理

在企業轉移定價過程中,稅務機關較注意上市公司的轉移定價是否有偷逃稅的動機和嫌疑。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轉移定價須有合理商業目的,否則有偷逃稅之嫌疑,存在多重涉稅風險。當以下三個要素滿足時,可以被認為"缺乏真實商業目的":以取得稅收利益為主要或唯一目的;所做交易安排是故意的;納稅人必須從交易中獲得稅收收益。如果沒有稅收收益,或者納稅人沒意識到交易安排會帶來稅收收益,則不需要進行調整。

  小結

我國的稅收政策在不斷地更新完善,而企業人員對新的稅收政策缺乏深入研究,這就造成了企業會計處理不符合稅收政策要求。因此企業在出現稅務問題時,最好聘請專業的稅務師事務所來提供支援,來避免更多的稅務問題。

  二、擬上市公司:五大個稅風險可曾留意?

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責任公司上市的必經之路,其中涉及的股權轉讓、吸收外部資本、實施股權激勵、留存收益轉增和對賭條款適用,是地稅機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必須管控的五個環節。本文作者通過網際網路收集了證監會對外披露的部分已上市和擬上市企業的《招股說明書》,並從稅收視角對個人所得稅風險做了深入分析,值得擬上市公司關注。

  風險點一:

低價或平價轉讓股權

股改前後股權轉讓較為頻繁,自然人股東將自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或機構後,應依法就其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踐中,個別自然人股東為達到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往往低價或平價轉讓股權,導致個人所得稅明顯偏低。

【典型案例】W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披露,2010年12月17日,自然人股東A與B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向其轉讓公司股權20萬股,轉讓價格為2元/股,轉讓價款為40萬元,此次股份轉讓後,A不再持有該公司股份。但是,該企業同期發生類似業務顯示,其股權轉讓價格並不是2元/股。比如,2010年12月8日,該公司自然人股東C與山東某礦業有限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向其轉讓股權120萬股,轉讓價格為8元/股,轉讓價款為960萬元。也就是說,2元/股的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正常交易價格8元/股。

按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因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67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核定自然人股東A與B的股權交易價格應為8元/股。

  風險點二:

新股東高溢價增資擴股

增資擴股是註冊資本增加的一種方式,新股東投入資金增加註冊資本,原個人股東為迴避高溢價股權轉讓,會要求新股東先單方高溢價增資,產生鉅額資本公積,再由原個人股東單方將該鉅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金。在這種情況下,資本溢價已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資本公積了,而是形成了股東之間捐贈行為,自然應判定為應稅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典型案例】X公司原有A和B兩個自然人股東,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A出資60萬元,B出資40萬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東C對X公司增資300萬元,其中20萬元為實收資本,28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2012年3月,公司準備將280萬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轉增後公司註冊資本為400萬元。其中,自然人A增資140萬元,達到200萬元,自然人B增資93.33萬元,達到133.33萬元,自然人C增資46.67萬元,達到66.67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以下簡稱198號檔案)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對股份制企業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以非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即以受贈資產、撥款轉入等其他來源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應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照此規定,自然人A和B應就轉增資本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點三:

留存收益計入資本公積

企業在股改過程中,通常的做法是將淨資產摺合為股本,然後將摺合後的餘額計入資本公積科目。對自然人股東來說,同時產生了兩種納稅義務:一是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轉增股本,需按198號檔案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淨資產摺合股本後的餘額計入資本公積後,這部分數額是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餘額,其轉增的資本公積是由企業實現的利潤轉化而來的,而非“股份制企業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

【典型案例】某企業改制前淨資產為:股本5000萬元,盈餘公積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5000萬元,淨資產合計12000萬元。改制以淨資產2∶1的比例轉增股本,股東權益為股本6000萬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6000萬元。假設股東均為自然人,那麼在這次轉增過程中,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000萬元-原股本5000萬元)×20%=20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留存收益計入資本公積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該資本公積再次轉增股本時。

  風險點四:

股權激勵未繳個稅

股權激勵是一種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的資本紐帶關係,使受激勵人能夠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決策、分享經營利潤、承擔市場風險,進一步提高個人長期服務公司發展的動力。對於股權激勵,不管其體現的形式如何,其實質上都是因為員工因任職受僱獲得的激勵、獎勵或者補償,是一種非現金形式的所得形式,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取得股權所對應的市場公允價值,減去所支付的成本費用後的餘額。

【典型案例】某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披露:2008年,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同年4月,該公司將註冊資本由5800萬元增加到6605萬元,C投資有限公司和5位自然人按每股5.97元的價格分別認購了725萬股和80萬股。2008年7月,為獎勵公司管理團隊及其他骨幹員工對公司成長所作的貢獻,同時維護管理團隊及技術團隊的穩定,該公司又將註冊資本由6605萬元增至6868.48萬元,包括A在內的21名管理人員按以每股淨資產為基礎商定的1.3元/股的價格,以現金出資342.52萬元認購263.48萬股。這21人在該公司的職務從副總經理、部門經理到車間主任不等,而1.3元/股的價格遠低於5.97元/股的外部人士入股價格。故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二者之間的價差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並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