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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的增值稅籌劃

納稅籌劃師 閱讀(2.74W)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檔案,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的增值稅籌劃的知識,歡迎閱讀。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的增值稅籌劃

  稅法規定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徵收增值稅的規定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檔案,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檔案,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檔案,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檔案,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籌劃

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是否放棄減稅?請看下面2個案例

[案例1]甲公司從事生活服務,位於縣城, 2016年5月實施營改增,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份向位於縣城的乙公司(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裝置,銷售額100萬元(含增值稅)。該裝置2016年3月購買,支付款項120萬元。甲公司是否放棄減稅?

[納稅籌劃](1)如果甲公司選擇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向乙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甲公司應納增值稅及附加=100÷(1+3%)×2%×(1+10%)=2.14(萬元)

甲公司稅後收入=100-2.14=97.86 (萬元)

乙公司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抵扣,稅後成本=100(萬元)

(2)如果甲公司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將銷售額提高到102萬元(含增值稅),並向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甲公司應納增值稅及附加=102÷(1+3%)×3%×(1+10%)=3.27(萬元)

甲公司稅後收入=102-3.27=98.73(萬元)

乙公司取得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稅後成本=102-3.27= 98.73(萬元)

甲公司放棄減稅,稅後收入增加0.87萬元,乙公司稅後成本降低1.27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一共增加稅後利益2.14萬元。

[案例2]A公司從事修理修配,位於市區,2015年1月設立,2016年7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2月份將一輛作固定資產使用的小汽車銷售給李某,銷售額50萬元(含增值稅)。該小汽車2016年2月購買,支付款項60萬元。A公司是否放棄減稅?

[納稅籌劃] (1)如果A公司選擇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向李某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A公司應納增值稅及附加=50÷(1+3%)×2%×(1+12%)=1.09(萬元)

A公司稅後收入=50-1.09=48.91(萬元)

李某取得普通發票,無法抵扣,稅後成本為50萬元。

(2)如果A公司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向李某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A公司應納增值稅及附加=50÷(1+3%)×3%×(1+12%)=1.63(萬元)

A公司稅後收入=50-1.63=48.37(萬元)

李某取得普通發票,無法抵扣,稅後成本為50萬元。

不論A公司是否放棄減稅,李某均無法抵扣,稅後成本不變;而選擇減稅,A公司稅後收入增加0.54萬元。因此A公司應選擇減稅。

由案例1和案例2可知,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當購買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消費者個人,不得抵扣,銷售方應選擇減稅,減輕稅負;當購買方是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銷售方應放棄減稅,開具專用發票,避免抵扣鏈條中斷造成重複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