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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經濟師考試複習知識點: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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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的法律名詞,是高階經濟師的重要考試內容,下面是其知識點,一起來複習下吧:

高階經濟師考試複習知識點:合同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基本理論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必須因一定的法律事實才能終止,引起合同終止的法律事實,根據《合同法》規定,主要有:(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即混同;(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

 二、清償

又叫履行,是合同消滅的最主要和最常見的原因。

【注意】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均已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負擔相同的,按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順序有約定的除外。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且沒約定的.,按下列順序:①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②利息;③主債務。

三、解除

1.合意解除

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止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對方雖有異議,但是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注意】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法律規定,單方解除合同。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2)在貨運合同中,託運人有單方解除權 .

(3)委託合同中委託人與受託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四、抵銷

  五、提存

1、提存的概念。

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效果。

六、免除與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