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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經濟師基礎知識複習資料:市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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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經濟師基礎知識複習資料:市場管理

  (一)市場體系的培育與完善

  1、市場體系

實現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必須有一個完整的市場體系。市場體系是相互聯絡的各類市場的有機統一體,從交易的物件來看,它不僅包括消費品和生產資料等商品市場,而且還包括資本市場(或稱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資訊市場以及房地產市場等生產要素市場。

市場是商品交換的產物,只要存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就必然存在市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商品交換關係也發展到相當高的程度,市場也獲得了全面發展,形成了完整的市場體系。商品交換是市場交換的主要內容,商品市場在市場體系中處於基礎地位,其他市場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為商品市場服務的;資本市場在市場體系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因為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貨幣是所有資源的一般代表形式;勞動力市場則是勞動力資源的交易和分配場所。所以,商品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是市場體系的最基本內容,是市場體系的三大支柱。

  2、市場體系內部各類市場之間的相互關係

市場體系內部各類市場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關係。如果某類市場發育不全、發展滯後,就會影響其他市場的發展和功能的發揮,從而影響市場體系的整體效能。例如資本市場,資本是商品運動的“血液”,是社會再生產運動的起點。所以,資本市場是商品生產和其他生產要素市場的先導,它的發育狀況、運轉效率直接關係到商品市場和其他生產要素市場的營運狀況;反之,其他市場的發育和執行狀態,也會制約和影響資本市場的發展。要使市場體系的整體功能得到發揮,必須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

  (二) 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與市場

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是不同於計劃經濟的經濟形式。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全社會只有國家(政府)一個社會經濟主體,其他主體(企業、家庭、個人)均不具備經濟活動的主體資格,也不能進入市場。政府一家充當了市場中的所有角色,通過指令性計劃對經濟資源配置、生產經營流通以及產品分配等進行嚴格而周密的控制。其他主體沒有自己獨立的利益,也沒有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權利,只能被動地完成政府交辦的某一階段、某一步驟的具體工作。因此,計劃經濟下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也就不存在市場秩序問題。如果非要說有,指的也僅僅是政府控制經濟的有效性等問題。

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是確立了市場的多元主體。政府這個唯一主體開始分化、瓦解,直至逐漸淡出,而企業、個人等逐漸具備了自身的獨立利益,具備了市場主體資格。自由主義經濟學認為,正是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構成了社會經濟活動的原動力。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人們不得不想辦法改進工藝技術、改善生產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研究市場需求和消費者偏好,以生產、提供出更多的和更好的產品和服務。經營有方的企業通過產品銷售實現產品價值,得以滾動發展和不斷壯大,而經營不善的企業只能被逐出市場。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使社會經濟資源自動流向其能發揮最大作用的部門,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政府與市場秩序

  1、建立市場秩序的原因

市場經濟給我們描繪了一幅動人的藍圖。然而,這一藍圖的實現卻是有條件的,這就是市場秩序。市場經濟主體的動機在於逐利,而不是為社會作出無私的貢獻(儘管在客觀上往往實現了這樣的效果),這就造成他的行為模式的複雜化:他既可能通過辛勤勞動和誠實經營來獲取收益,也有可能通過損害別人的辦法如欺詐來獲取利益,只要他確信這種行為不會受到足夠嚴厲的懲罰。薩繆爾森說市場既沒有理智也沒有良心,就是這個道理。一旦某些市場主體選擇後一種方式,必然會給另外的主體造成損害,如果這種狀況不能得到及時的制止,那麼市場機制就會被逆轉,不再是優勝劣汰而是劣勝優汰,不再是資源優化配置而是劣化配置,嚴重的時候,會使人人自危,不能進入市場,或者將交易減少到最低的限度,從而社會經濟無論在總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會倒退。

  2、市場秩序

市場秩序指的是市場執行中必須遵循的一切規則和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告訴市場主體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乃至會受到何種懲罰,從而保障了社會生產、交換、消費、分配等各個環節的順利實現和市場機制的良性發揮。

由此可見,要想使各經濟主體的逐利行為和全社會的利益相一致,要想使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得以正常發揮,必須具備一定的制度條件,我們稱之為市場秩序。良好的市場秩序是健康的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市場秩序越成熟、穩定,越為市場主體所接受、所遵循,市場機制就越可以得到發揮。反之,市場機制就會受阻礙和凝滯,優越性無法充分體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同時也是經濟執行從無秩序到有秩序、從舊秩序轉變為新秩序的過程。

  3、我國市場秩序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市場秩序卻不斷滑坡。目前,市場秩序總體來說不容樂觀,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和現象屢見不鮮,而某些地區市場的秩序混亂狀況已經到了令人觸目驚心的地步。

目前,我國市場無序是全方位的,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市場進出秩序混亂。每個市場都有其進入和退出的一系列規則,這些規則是保證市場優勝瀝汰機制得以發揮的重要前提。但在我國,大量的本不具備資格的主體通過種種手段進入市場,超越自身資質和經營範圍承攬業務,經營失敗、資不抵債時仍然受到重重保護混跡市場,造成優不勝劣不汰的僵持格局。與此同時,一些行業壁壘高築,通過行政審批手段將大量具備資格的市場主體擋在市場之外,以種種藉口對民間資本加以歧視來源北京安通學校。

(2)市場競爭秩序混亂。市場競爭的基本手段是通過用更低的成本生產出更多更好的產品來獲得競爭優勢,而在我國有些生產者卻熱衷於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來獲得,如假冒他人品牌、詆譭和陷害競爭對手、尋求行業壟斷、人為製造市場分割和地區封鎖等。

(3)市場流通秩序混亂。80年代末期,由於市場疲軟,一些企業的經營出現困難。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買方市場的形成,這一矛盾又逐漸加劇。由於市場疲軟,產品積壓,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為了維持再生產過程,只好用拖欠別人貨款的方式來購買原材料。久而久之,造成了企業間的大量拖欠,形成三角債問題,嚴重影響了經濟執行效率。

(4)市場交易秩序混亂。由於體制轉軌,法律不健全,以及一些市場主體的不正當心態,市場交易中信用嚴重不足,各種欺詐行為層出不窮。如在股票市場中,一些大戶聯合操縱市場,人為製造股票價格的大起大落;低水平的金融詐騙屢屢得手,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等等。

  4、政府與市場秩序

  (1)維護市場秩序是政府的首要任務

我國經濟從長期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轉化而來,又經過幾十年計劃經濟的管制,幾乎從來沒有過市場經濟的傳統和經驗,因此,實際我國面臨的是一個市場秩序的重構問題。這也註定了我國建立良性市場秩序的`過程必將是一個長期、艱鉅和複雜的過程。

政府是市場秩序先天的提供者和維護者。市場健康執行所需的一系列市場秩序,具體表現為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只能由政府來提供。這是因為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是全社會利益的代表,唯有政府才有可能站在中間的立場上,提供一套公正公平的秩序體系。政府提供公共秩序,並不是因為它的權力更大人員更多,而是因為它的中立地位。政府在提供秩序方面與其它組織相比具有先天的優勢,正如企業在組織生產提供產品方面更有優勢一樣。從這個意義上說,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社會經濟良性發展是政府最首要、最基本的任務。

  (2)調整政府功能治理市場秩序

目前我國政府在維護市場秩序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功能的紊亂,該管的事情沒有管或者沒有管好,不該管的事情卻到處插手,“錯位”與“缺位”並存。更有甚者,政府本身有時即充當了破壞市場秩序的始作俑者。

第一, 政府應當明確自己的任務,不是擁有財產,不是直接經營企業,而是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為市場經濟守夜。在此基礎之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調控、引導和服務工作等。明確任務之後,政府就應當大幅度削減經濟職能。政府直接經營企業,應當減少到最少、最必要的限度,只提供一些市場其它主體不願提供或無力提供的產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儘量減少直至取消配置資源的權力,廢除一切不合理的行政審批,讓市場競爭來決定經濟資源的配置,行政權力不再插手。

第二,政府應當在缺位的地方迅速補位,加強職能,主要是三個方面:

(1)清晰和保護產權。回顧市場經濟的發展史,我們發現產權是市場經濟的基礎。產權關係必須明確。如果產權關係不清,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就難以確定,風險和收益就會出現不對稱,市場行為會出現一些非理性的特徵,進而破壞市場秩序。

(2)完善市場規則建設。完善市場規則建設包括兩個方面的涵義,一是立法,二是執法。以前者來說,雖然改革開放尤其是90年代以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進展,但仍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一些市場需要的法律法規遲遲沒有出臺,而一些已經明顯落後於時代的法律法規沒有廢止。 執法方面則更為落後。執法不嚴,有法不依,一些嚴重破壞市場規則甚至違法犯罪的行為得不到有力打擊,直接造成了市場秩序的惡化。

(3)理順利益關係。我國市場秩序混亂不能完全歸咎於整治力度不夠,很多的情況是由於在設定市場規則時沒有理順各方面的利益關係。靠嚴厲查堵,或許可以取得一時的效果,但只要背後的利益關係不能理順,效果總是難以持久維持,在經濟執行中往往會自動地趨向原來的狀態。如假冒偽劣產品之所以屢禁不止,就是因為在很大程度上造假者同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由此帶來地方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