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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價格鑑定複核裁定的原因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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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價格鑑定複核裁定的原因及對策

  一、前言

涉案價格認定複核裁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經國家發改委指定機構審查合格的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複核裁定機構,可以對下一級價格認定機構的價格認定結論進行復核裁定。

價格鑑定工作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它直接服務於司法和行政執法,政策性強、專業性強,利害關係大,時限要求高,鑑定難度大和工作風險大。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價格鑑定人員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較差,導致價格鑑定結論不合理或失實,造成複核。

涉案價格認定複核裁定工作是對涉紀監察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執法案件等價格認定出現異議而進行的複核或最終裁定工作,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程式和方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相繼印發了《價格鑑定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範性檔案對涉案價格鑑定複核裁定工作予以相應的管理。

  二、全國複核裁定工作基本情況

從全國複核裁定案件辦理情況看,總體表現為數量少、比例低的特點,根據統計2013年全國共辦理複核裁定案件569年,其中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辦理33件;省級價格認定機構辦理302件;市級價格認定機構辦理234件。佔全國刑事、行政案件總量0.14%。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維持率為80%(如含不受理案件為53%);省級維持率為61%,市級維持率45.7%。2014年上半年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辦理13件,全國辦理複核裁定案件241件。

截止到2014年上半年今年全國共受理業務61萬件,涉案財物總金額達2005億元,辦理的複核裁定案件業務型別仍以刑事案件為主。

從資料統計來看全國複核裁定案件有兩個特點:

(一)從全國的業務數量來看,複核裁定案件所佔比例不高,且成逐年減少趨勢。隨著全國價格認定系統機構建設、隊伍建設、法制建設的加強,在全體價格認定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全國複核裁定案件數量逐年減少,各級價格認定機構出具的結論質量明顯提高。價格認定機構的公正性、權威性逐漸得到委託機關及社會的認可。

(二)複核裁定維持率從市、省到國家逐級提高。從市級維持率45.7%,省級維持率61%,國家認證中心維持率80%的比率變化,客觀體現了複核裁定製度的糾錯功能。在市級機構變更結論的情況達到複核裁定案件的54.3%,省級機構變更結論的情況達到39%,而國家最終複核裁定結論中只有20%變更了原結論。

通過上述資料分析,表明我們現有的複核裁定程式和辦法基本適應工作需要,不僅為委託機關提供了有效的溝通渠道,同時也達到了把矛盾爭議解決在基層的前置干預功能。雖然,目前全國複核裁定案件數量逐年減少,維持率逐年提高,但價格認定結論質量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在複核裁定案件中上訪事件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還需要我們在今後的工作中重視、改進。

  三、價格鑑定複核的原因

價格鑑定複核裁定是委託方對受託方出具的價格鑑定結論提出異議,要求具有複核裁定權的價格鑑證機構對其價格鑑證結論進行復核裁定的行為。

在具體工作中,以下情況是造成價格鑑定複核的主要原因。

(一)實體形態的差別造成複核。有些物品在實物查驗時僅憑外觀是看不出其具體使用狀況的,委託方沒有提供相關材料,我們也沒有進行調查瞭解,因而鑑定價格與實際價格出現差距,造成複核。如某公安機關委託××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的通訊電纜進行價格鑑定。委託書中只填寫對××米、某型號的通訊電纜進行價格鑑定,並提供1米電纜實物。××價格認證中心根據委託,按照提供的實物,認定標的物成新率為80,出具了價格鑑定結論。送達後,犯罪嫌疑人對此提出異議,並申請複核裁定。理由是:該通訊電纜為犯罪嫌疑人在某通訊公司倉庫盜竊,為廢舊電纜。從而發生複核問題。其主要兩個原因,一是委託內容不詳實,沒有將標的物的實體狀況說清楚;二是價格鑑定人員瞭解標的物的實體狀況不全面,沒有認真稽核委託事項和內容。

(二)委託內容的差別造成複核。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被損壞物品的價格鑑定案件中。如委託機關委託內容是5項,但我們在實際現場查驗時,看到的是8項。無論是按照5項或8項都有可能造成複核。

(三)標的物價格的差別造成複核。

1、採集資訊不準。價格鑑定人員在市場調查時,往往根據商家標價或商家報價進行,但實際上這種價格不實,存在“水分”,有時與實際成交價格相差很大。如裝修材料,報價與實際成交價能相差一倍,甚至更多。

2、採集渠道差異。對存在多種形式的價格中,委託方又沒有明確採用何種價格形式,因此造成價格差異,引起復核。如在車輛損失價格鑑定中,正廠件價格與副廠件價格差別很大。

3、價格調查物件錯誤。如委託方委託的是市場銷售價格,而我們調查的物件是生產廠家或批發商,因而造成鑑定價格不準確,引起復核。

(四)鑑定方法不當造成複核。

1、使用簡單的理論計算方法。在具體的價格鑑定工作中,應根據被鑑定物品的特性選用正確的計算方法,不能單純用理論計算。如電子產品(手機、計算機)、機器裝置等。電子產品更新換代快,使用簡單的年限折舊方法計算,價格偏高。沒有充分考慮其市場實際價格,造成價格差異並引起復核。

2、三種貶值因素考慮的少。在對車輛的價格鑑定中,除考慮車輛的效能、使用情況、折舊年限外,應充分考慮其經濟性、實體性、功能性貶值因素,否則容易引起異議,造成複核。

3、鑑定方法不正確。根據不同的標的物,不同的特性,不同的鑑定目的,選擇不同的鑑定方法。鑑定方法選擇不正確,其鑑定結論也必然不正確,造成複核。

(五)使用證據不當造成複核。

在辦理專業性、業務性強的鑑定業務時,我們不能憑自己的判斷或採納單方意見,應有合法專業部門出具的技術報告,否則,容易造成複核。如房屋的損壞、菸草、金銀珠寶、字畫等價格鑑定。

(六)對價格鑑定政策、程式的誤解造成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