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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案價格認定複核裁定中價格認定方法的解析

價格鑑證師 閱讀(2.39W)

導語:涉案價格認定複核裁定案件中採用的方法和涉案價格認定的方法相同: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諮詢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對涉案價格認定複核裁定中價格認定方法的解析,在這與大家分享,更多具體資訊請持續關注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對涉案價格認定複核裁定中價格認定方法的解析

(一)涉及“強拆”案件時複核裁定方法的選擇

複核裁定案件中複核裁定人員應根據不同的案件性質、不同的價格認定目的選擇適當的方法和依據。

案例:某開發商進行房地產專案開發,需要對原有居民進行拆遷。居民劉某因對補償金額不滿,拒絕搬遷。劉某的行為導致開發商無法正常施工。開發商與劉某進行多次協商後,劉某仍拒絕搬遷。開發商趁劉某不在時,指派工人用推土機把劉某的房屋推倒。劉某得知後到當地派出所報案。

該縣公安機關委託縣級價格認證中心對被損壞房屋損失價格進行價格鑑定。縣級價格認證中心以當地2001年政府公佈的拆遷補償標準為依據進行價格認定,出具《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結論書》,鑑定結論12萬元。嫌疑人提出異議後,省級價格認證中心以房屋的重建成本為基礎考慮成新率後,出具複核裁定結論書,認定結論為3。8萬元。

縣級價格認證中心的主要理由:1。本案是因搬遷糾紛引起的,應根據當地政府出臺的拆遷補償標準進行價格認定。

省級價格認證中心的主要理由:1。委託機關委託的是對被毀房屋在基準日的損失進行價格認定,鑑定目的是為辦理刑事案件提供價格依據,因此不能採用拆遷補償標準為價格鑑定依據。2。被毀房屋是土木結構為主,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所以在價格認定中應以重建成本為基礎再考慮成新率後對房屋的價格進行測算。

案例分析:在刑事案件價格認定中,價格認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結論)是執法部分辦理刑事案件的價格依據,價格認定結論直接影響嫌疑人罪與非罪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本案雖然是由於拆遷糾紛引起的,但公安、法院對嫌疑人行為認定的性質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件。委託價格認定機構進行價格鑑定的目的是為了辦理刑事案件提供價格依據,對價格鑑定機構出具的委託標的是對被毀房屋的損失進行價格鑑定。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採用的價格依據有很大的區別,拆遷糾紛通常涉及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拆遷標準是帶有“補償”性質的賠償標準,通常情況下補償金額會大於實際損失,所以不能作為辦理刑事案件的價格依據。

近年來,複核裁定案件中涉及“強拆”案件的情況比較多。“強拆”案件是社會比較關注的問題,被“強拆”的當事人因為損失較大,所以情緒都很激動,極易引發上訪或群體性的事件。各級價格認定機構在遇到這類案件時都應當高度重視。

涉及“強拆”案件時,受害人通常要求價格認定機構採用“市場法”以市場交易價格為依據進行價格認定。而委託機關則以毀財刑事案件委託價格認定機構以“成本法”進行價格認定。因此,在涉及“強拆”案件時價格認定人員選擇“市場法”還是“成本法”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採用“市場法”進行價格認定,是以當地同類房地產交易價格為參照標準進行“區域因素”、“個別因素”進行修正後確定標的物合理市場價格。由於房、地不能分離的原因,市場交易價格通常都包含土地價格。採用“市場法”得出的價格認定結論較高。

採用“成本法”則是對地上建築物的直接損失進行價格認定,不包含土地價格因素,而且被“強拆”的房屋通常都是使用年限幾十年的老舊房屋,所以,採用“成本法”測算的價格通常會比較低。

委託機關委託價格認定機構對被“強拆”建築物的直接損失進行價格鑑定,受害人則是要求高額拆遷補償。如果採用“成本法”價格認定機構受到來自被害人的壓力比較大,而採用“市場法”,作為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價格依據中包含了並未受損失的土地使用權,對嫌疑人又顯失公平。

從“強拆”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價格認定目的決定了價格認定方法和價格認定依據。所以大家在辦理“強拆”案件時首先要根據委託方的價格認定目的採用相應的價格認定方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時的數額不是指財物本身的價格,而是毀壞行為造成的財物價值損失,即毀壞財物損失價格。根據我中心2014年出臺的《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規則》,辦理毀壞財物損失案件價格認定時只考慮“直接損失”的原則。“強拆”案件雖然是由於拆遷補償造成的,但是這類案件屬於毀壞公私財物案件,價格認定應採用“成本法”計算受損房屋的'“直接損失”。即價格認定是測算被毀壞房屋的直接損失,而不是對房屋的市場成交價格進行認定。

在大家辦理涉及“強拆”案件價格認定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注意作好當事人的解釋溝通工作,避免激化矛盾。我們要向當事人說明我們的價格認定結論是提供給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並不作為民事賠償的標準,告訴當事人他們的合理訴求可以通過其它法律渠道得到解決。

(二)價格認定中“市場法”和“成本法”的選擇

價格認定中“市場法”和“成本法”是大家使用比較多的方法,但在選擇這兩種方法時存在一定誤區。市場法對價格認定人員對取得的市場價格資訊進行修正,確定價格鑑定結論,更客觀、更直接。而成本法是通過考慮認定標的重置成本、成新率等因素後確定標的物價格。比如,在房地產價格認定中,由於房地產的價格受市場影響因素遠遠大於成本因素,使用成法本已經很難反映房地產的真實市場價格。《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取消了小型非營運機動車的強制報廢年限。運用“成本法”時機動車的成新率缺少國家強制標準作為依據,同樣也很難反映機動車在基準日的市場價格。

市場調查是一件比較辛苦的事,但是在價格認定中“市場法”是首選方法,可以直接反映標的物在基準日的真實價格。“成本法”只適用於市場不健全或價格資訊難以取得的時候,成本法測算出的價格經常會與市場真實價格有較差異,不能客觀市場價格水平。大家在工作中要根據標的物的實際情況決定選擇適當的價格認定方法。真實有效的市場價格資訊是運用市場法的前提,希望大家在平時的工作中注意對市場價格資訊的收集、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