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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消價格鑑證師註冊核准等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資訊

價格鑑證師 閱讀(2.07W)

導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價格鑑證師註冊核准等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具體資訊請持續關注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關於取消價格鑑證師註冊核准等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資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2016年2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印發執行,取消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的“價格鑑證師註冊核准”、“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兩項行政許可事項,以及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實施的.“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價格鑑證師註冊初審”三項行政許可事項。為落實國務院決定,做好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價格鑑證師註冊核准”、“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審批,不再受理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的有關初審意見。對2016年2月3日以後收到的初審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退還相應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履行規定程式,廢止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辦理“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價格鑑證師註冊初審”、“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初審”,不再受理有關人員、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已經受理的應終止審批程式,並將收到的有關申請材料及時退還有關人員、機構。

三、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審批,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妥善做好退還申請材料,修訂、廢止相關規章、規範性檔案等工作。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切實做好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對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進行變相行政審批。要向有關從業人員、機構,特別是已提交申請材料的人員、機構做好政策解釋,確保取消價格鑑證師註冊核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等行政許可事項工作平穩有序進行。要認真研究加強價格鑑證、價格評估工作事中事後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按照市場化原則促進有序競爭,推動價格鑑證、價格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3月6日

  延伸閱讀:

  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法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價格鑑證相關工作滿7年。

(二)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價格鑑證相關工作滿5年。

(三)取得經濟、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價格鑑證相關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價格鑑證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價格鑑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從事價格鑑證相關工作滿6年。

免試條件:從事價格鑑證工作滿2年,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經濟學和價格學基本理論》科目,參加其餘四個科目的考試。

(一)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會計或審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會計或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