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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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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崗位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階工程師技術職務,年齡在65週歲(含)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一)、條件(二)和條件(三)中各一項條件的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可申請參加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1、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7年。

2、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

3、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2年。

4、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7年。

5、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再增加5年。

  (二)技術能力與業績成果:

1、獲得與消防技術相關的省(部)級及以上層級技術發明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5名);

2、依法獲得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擔任專案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縣級以上區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災風險評估專案不少於2個。

4、擔任專案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建築的消防安全諮詢、評估專案不少於5個;

5、擔任專案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單體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建築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專案不少於15個。

  (三)學術水平與研究能力:

1、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8位),編寫已頒佈實施的行業及以上層級消防技術標準1項;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統一書號(ISBN)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著作(譯著),本人獨立撰寫不少於2萬字;或者參與編寫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不少於6萬字(對未註明作者撰寫章節的不能作為研究成果);

3、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上,或者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於3篇(每篇不少於2000字,下同);

4、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相關論文不少於5篇;

5、在省部級內部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諮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於7篇;或者在地市級消防技術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諮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於10篇。

  二、考核認定組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2),全面負責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業(以簡稱中央單位)人事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式見附件3);

(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高階工程師技術職務聘書、技術(專案)負責人聘書、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任命檔案、獲獎證書、專利權檔案、消防技術規範與技術標準、消防技術類專著(內容說明與首頁)、消防技術論文、諮詢報告與研究成果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影印件;

(四)獲獎者應附獎狀、個人證書或者正式公佈的獲獎人名單等有效證明。對獎項未頒發證書或者未正式公佈獲獎人員名單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人數的單位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主要檔案的影印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主要專案(技術)負責人證明、已頒佈實施的相應級別消防技術規範或者技術標準主要完成人證明。

  四、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稽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於企業的向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推薦。

中央單位的人員,由本部門、本企業人事部門統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薦。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中央單位消防業務管理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的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經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門複審合格後,提出推薦人員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稽核。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稽核,並將稽核結果和擬認定人員材料,報領導小組複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稽核意見和申請人員材料進行復核。對複核合格的人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後,向社會公佈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五、考核認定申報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單位的消防業務管理機構及人事部門,應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和複審。於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審查和複審工作,簽署審查和複審意見,並在《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後,將全部申報人員的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中央單位,在審查、複審申報人員材料時,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材料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影印件,應當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