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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服務協議中對管轄權的約定認定

司法考試 閱讀(1.39W)

導語:在我們日常生活的網購中,有一些關於管轄權的約定問題是會被我們忽略的。下面是相關的案情介紹和分歧點,我們一起來看看到底該如何評價吧。

網購服務協議中對管轄權的約定認定

  【案情】

2016年5月,張某在1號店購物平臺購買該平臺自營的兩臺筆記本電腦,該電腦的宣傳為高清屏15.6寸,張某收到該筆記本後發現螢幕僅11.8寸,與宣傳不符,遂以該購物平臺構成欺詐為由,起訴至張某收貨地即合同履行地的甲法院。1號店購物平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使用者服務協議》已經通過加黑加粗字型提醒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移送1號店所在地的乙法院審理,甲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分歧】

甲法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網站頁面與紙質介質相比字型的加黑的提示注意功能降低,字型加黑尚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合理注意,應當認定購物平臺未盡到合理提請消費者注意的義務,該管轄權條款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該1號店購物平臺已經盡到提醒義務,案件應移送乙法院審理。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會員服務協議是對會員購物行為的一種規範性指引,有利於規範會員的購物行為,維護網路購物的規則和秩序,具有積極意義;該服務協議第一條明確約定“您同意並點選確認本協議條款並完成註冊程式後,才能成為1號店的正式註冊使用者,並享受各類服務”,且1號店頁面中標明“點選註冊,表示同意1號店《服務協議》”,原告張某通過註冊成為會員,其應樹立最基本的規則意識和觀念,有義務審慎審閱和遵守服務協議的約定,遵守雙方約定的交易規則。

2.原告張某作為長期通過網路進行購物的主體,其在甲法院涉及的案件達10餘件,對網路購物平臺中的會員章程、規則或服務協議的內容理應較為了解,尤其是甲法院已經處理過張某涉及會員章程中管轄權約定的'案件,其應對管轄權問題引起足夠注意,與一般的消費者可能會忽視服務協議的約定存在顯著不同。

3.《1號店使用者服務協議》關於加黑字型整體上並不多,關於適用法律和管轄權條款的約定僅有一條,其前後兩條除標題外均無加黑字型,使得該條文在服務協議中的位置較為醒目,且該條文中關於管轄法院“乙法院”以加黑字型的形式對購物的會員亦進行了較為合理的提醒,已經盡到了對消費者提請注意的義務,不屬於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法律規定的情形。

4.在現代市場交易活動中,格式合同對於促進交易活動的便捷,提高交易活動的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可能針對個案單獨製作服務協議,而且該案中關於管轄權約定的條款並非屬於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條款,服務協議的內容理應得到尊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相統一的,任何一方均不應僅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如果認為1號店仍未盡到提請注意義務,與否定格式條款本身的正當性無異,與禁止在格式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無異,判斷消費者是否注意到格式條款應考慮消費者的主觀狀態、消費認知能力,堅持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