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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會優秀論文:法務會計在電子郵件取證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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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會優秀論文:法務會計在電子郵件取證中的應用

從1971年美國第一封郵件出現至今的四十年裡,電子郵件系統的功能從最初的文字郵件到多形式的包括影象郵件、聲音郵件、影像郵件、多媒體郵件;傳送的內容從普通訊息的傳遞到電子政務與電子商務重要資訊的流轉;電子郵件的設計從最初的簡單向實用性和個性化過渡。電子郵件已成為資訊化社會重要的通訊方式之一。

一、法務會計在電子郵件取證中的必要性

(一)電子郵件的概念、內容

一般來說,電子郵件通常可以看作是一封具體的郵件、一組郵件軟體、一種通訊方式或一個收發郵件的行為。在較權威的計算機字典中則把電子郵件看成是通訊方式。電子郵件的定義是:以計算機網路為基礎的一種通訊形式,通過電子通訊系統對信件內容進行記錄、傳送和接受,簡稱Email、電子信箱、電子郵政等。電子郵件是通過電子郵件系統經由計算機網路傳遞的。

電子郵件的內容包括:有表示該郵件來龍去脈的地址、寫信人表達資訊的內容和體現電子郵件訊息內容資訊的組織表達方式的結構組成。電子郵件的資訊傳遞速度是傳統郵件的百倍和千倍;通訊費用越遠越低廉;可以傳輸多媒體資訊,操作手段簡便;具有閱讀、傳送、轉發、拷貝、答覆、儲存和刪改郵件的資訊處理功能,並廣泛應用於業務、科研、教育、交友等領域和組織會議、審校書稿、發表論文、討論問題等專題資訊交流。

(二)法務會計

法務會計是融合哲學、法律、會計學的交叉學科。法務會計由法律與會計兩者組成。“法務”的含義是指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務,法務會計是一種立足於會計、審計基礎上的法律訴訟與非訴訟活動,與單純的會計、審計等社會活動相區別。

法務會計證據提供的主體是法務會計專家。他們提供的是特殊的法律證據,包括經濟合同、協議、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涉及財務往來的一切資料。

要從大量的郵件資訊中尋找與電子郵件犯罪相關的會計資訊,就要把握審查與檢驗的重點,提高工作報告的科學性。制定的調查方案包括:確定調查範圍;規定完成案件所需要的時間(如果正在調查一個大系統的大量資料,確定是否應該只收集與調查相關的資料;如果發現比預期更多的線索確定是否需要更進一步調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資源完成調查;設定完成調查的最終期限。

(三)法務會計在電子郵件中的取證範圍

取證的範圍:與經濟、會計、審計證據有關的電子郵件。目前涉及較多的是智慧財產權或隱私資訊(研究報告、交易、銷售預測、研發成果、職工資料以及財務資訊等)的洩露;出現的營業機密外洩(生產計劃甚至企業營運計劃、顧客名單、產品定價策略、製造過程、商業交易流程甚至企業營運計劃、內部會計資料庫重要資料等);電子商務中的購買、結算、退貨、索賠等出現的經濟糾紛等。

當經濟糾紛出現時,涉及訴訟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為支援自己的主張,就必須將承載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作為具有現實性和可能性、可採信的證據遞交法庭。

二、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

(一)證據能力

充足的背景資訊是電子郵件具有憑證性最有力的保證。2002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電子簽字示範法》成為國際上迄今為止關於電子證據效力的最重要的立法檔案之一。2002年6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資料資料,其製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正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儘管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均未將電子證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看待,但自2002年我國首次從法律意義上確認電子郵件證據效力的上海市審理的網上買賣糾紛案起,目前《合同法》中已將電子郵件看作書面合同的一種形式。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七條規定:資料電文不得僅因為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電子郵件至此被納入書面證據範疇。

從美國對電子郵箱的搜查案例中看到:從搜查的'憲法淵源、可能性根據的稽核、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及其例外等幾個方面對搜查電子郵箱的合法性所涉及的基本問題都必須遵循美國憲法中對搜查和扣押既定的正當程式標準。

(二)證明力

以合法與正確的方式捕獲和保全的電子郵件應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和技術性。

1.客觀性

客觀性體現在電子郵件訊息的建立、收發等操作符合規程要求;郵件系統未被非法人員操作;系統的維護和除錯處於嚴格控制之下,資料未被隨意修改或刪除;系統的軟硬體符合功能設計要求,具有可靠性、完整性、驗證性等功能。非法虛構、篡改的電子郵件不具有客觀性。確保電子郵件的來源是真實的體現在密碼唯一;電子郵件系統應具有日誌記錄功能;。確保形成和管理電子郵件的系統是可靠的。

2.關聯性

每個郵箱只對應一個註冊使用者,具有唯一性。但電子郵件的易偽造、易修改和依附性等特徵,加上人為原因或環境、技術條件的影響容易出錯,在法律糾紛中電子郵件往往結合其他物證、書證和鑑定結論等共同印證案件事實。

3.合法性

合法性體現在具有法定來源即電子郵件證據的收集和保全過程是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的,竊錄、非法搜查、扣押、非核證程式、非法軟體得來的電子郵件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技術性

安全電子郵件應實現的基本功能是:保證資訊只對授權者可用的機密性;電子郵件資訊未經授權不能改變特性的完整性;確保通訊是可信;對某人或某事身份保證的身份認證;防止參與某次通訊交換的一方事後否認本次交換曾經發生的不可否認性。

三、法務會計對電子郵件證據的收集

(一)電子郵件存在時取證

對收發信人和內容均無異議的直接認定。在電子郵件上可以清楚地看到郵件頭中的傳送者、接受者、郵件識別符號、收發日期、回覆地址、轉發名單等背景資訊。同時電子郵件還傳遞著傳送路徑、閱讀狀態、電子郵件軟體程式名、優先順序、加密方式等結構資訊。

對收信人和發信人有爭議的,無需對內容再審查,只需法庭確認在唯一擁有註冊郵箱的使用者在信箱密碼未被他人盜用的情況下,以該信箱收發信件的人即為該信箱的使用者;對郵件內容有爭議的,一般的刪改不會出現在收件箱中屬於只讀檔案的郵件,即使另存檔案屬性也未曾改變的純電子郵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人的網址及收發信件時間等詳細資料也可直接認定;出現的刪改一般是隨著電子郵件以插入、附件等方式傳送的非文字檔案,可開啟並通過相應的編輯軟體進行修改並列印,無法確知是否為原郵件。當郵件被永久性刪除後,可使用網路和計算機技術將所有網上資訊收集起來並永久儲存,必要時通過檢索使其還原。

合同法第二章規定了要約和承諾的相關問題,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是“到達時間”,它關乎要約和承諾是否有效或撤銷的問題。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從英國的司法實踐看,很明顯電子信函比有簽名的傳真容易被修改,它的有效性也就容易被質疑。因此法院建議特別重要的檔案和信函應該用傳真傳送。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作的評論值得注意:僅僅點選”傳送“按鈕並不自動構成有效通知,還要求電子郵件確實到達了收件人處並沒有被系統拒絕。與傳真相比電子郵件在這方面的舉證更困難。法院進一步指出,如果一家公司有很多部門並且相應的有很多電子郵件地址,那麼通知僅發到某一個特定的郵件地址並不能算作有效。

(二)電子郵件刪除後的取證

1.利用電子郵件

使用者的歸檔和儲存系統作為公用、開放的電子郵件系統,包括有檔案價值的郵件、騷擾郵件、偽造郵件、垃圾郵件、假冒郵件的各種資訊太多,必須進行清理、儲存和管理。具有檔案價值的電子郵件應該是組織智慧財產權的主要體現、業務活動的重要記錄、法律訴訟的證據來源,都需要歸檔。電子郵件檔案歸檔系統是指對海量郵件進行線上歸檔、分類管理、長期儲存並支援實時搜尋和存取的系統。歸檔在不能改變或操縱的可靠檔案管理系統中,可以是紙質的也可以是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都可以保證電子檔案被準確完整地記錄下來且保障其檔案價值。確保電子郵件訊息能夠被及時、準確獲取,需建立責任人制度。內部郵件和內部往外發的郵件由傳送人負責,從外部接收的郵件由接收人負責。負責的方式是列印或電子方式取得,同時製作說明檔案。重要的具有長期或永久儲存價值的電子郵件應雙套保管。法務會計人員利用好電子郵件的歸檔系統,既便於取得組織記錄和儲存的重要的業務資訊,組織正常的運作和戰略發展目標,而且還可以為降低組織的法律風險提供真實業務活動的證據。

2.藉助電子郵件

管理員法務會計人員無需懂得所有的電子郵件知識,只需學習如何檢索有關電子郵件的訊息就可以。對電子郵件的取證,如果有電子郵件管理員的協助,可通過電子郵件訊息檔案、電子郵件頭及電子郵件伺服器日誌檔案來調查。裝有軟體包並利用電子郵件協議提供服務的、有執行伺服器作業系統的電腦就是一臺電子郵件伺服器,它執行保持日誌的任務。一般被電子郵件管理員設定成連續記錄日誌模式。通過客戶電腦得到的日期和時間戳及IP地址的電子郵件頭可以通過分類或過濾縮小調查範圍。當用戶在收件箱裡刪除了訊息,電子郵件伺服器還應保留著一份客戶電子郵件的副本,電子郵件管理員也能夠從備份檔案中恢復它。

3.利用專門的資料恢復工具

在高使用者化的電子郵件環境下,還可以使用FTK和EnCase等專門為恢復電子郵件檔案設計的恢復工具和取證工具,找到電子郵件資料庫檔案、個人電子郵件檔案、離線儲存檔案以及日誌檔案。比較了電子郵件日誌和電子郵件訊息,核對了電子郵件賬戶訊息ID號IP地址和日期時間戳,並有足夠的證據時,可通過有關部門的允許,遵循證據處理規則,對嫌疑人的電腦進行搜查。當所有的證據通過列印和電子方式拷貝收集並標記封好後,每個證據都要備好提供說明的檔案。

法律結合財經專業知識的法務會計人員利用專業素質與能力,取得有效的危害網路安全的電子郵件的有效證據,為懲治經濟類犯罪和保障經濟安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