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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階會計師考試《高階會計實務》模擬試題(七)答案及解析

高階會計師 閱讀(2.61W)

 案例分析題一

2015高階會計師考試《高階會計實務》模擬試題(七)答案及解析

1.資料(1)涉及原材料可變現淨值的確定。對於用於生產而持有的原材料等,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委託加工材料等,如果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預計高於成本,則該材料應當按照成本計量。因為用該鋼板生產的產成品——數控機床的可變現淨值高於其生產成本,所以鋼板在資產負債表上按其成本1000000元列示:

2.資料(2)對於用於生產而持有的原材料等,如果其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成本將超過可變現淨值,則該項原材料應減計至可變現淨值。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原材料重置成本作為可變現淨值的計算基礎。重置成本是指目前重新取得相同存貨所需的成本。就外購原材料而言,指重新購置成本,包括現行採購價格和運雜費等。因此由於最終產品發生了減值,並且該批鋼板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所以應計提存貨的跌價準備,按重置成本950000元列示在2001年12月31 日的資產負債表的存貨專案之中。

3.銷售的數量小於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此時,超出部分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以正 常銷售價格為計算基礎。即,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合同約定的數量的存貨,應以銷售合同所規定的價格作為可變現淨值的計算基礎;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以正常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所以,對於銷售合同約定的10臺機床的可變現淨值應以銷售合同約定的價格15000000元作為計算基礎,而對於超出部分的2臺機床的可變現淨值應以正常銷售價格1510000元作為計算基礎。

4.沒有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約定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 售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此時的存貨不包括用於出售的材料等。12臺機床的可變現淨值應以正常銷售價格1510000元作為計算基礎。

  案例分析題二

第一個結論不合法。根據法規規定,對於一般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權總量累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公司總量累計為1000萬,超過了6000萬的10%,因而不合理。

第二個結論不合法。根據法規規定,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不得成為激勵物件。因此雖然王某表現突出,但是違法行為發生在最近三年內,因而不得成為激勵物件。

第三個結論不合法。根據法規規定,個人獲授部分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的特別批准。因為對總經理的股份數量已經超過了股本總額的1%,所以應該經股東大會特別批准。

四個做法不合法。根據法規規定,應該在董事會決定審議通過該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