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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法的知識要點

證券從業資格 閱讀(2.33W)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那麼在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證券法又有那些詳細的知識點內容呢?下面由小編收集整合的相關知識點,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法的知識要點

  一, 證券法的適用範圍

《證券法》於2013.6.29修訂並施行。採取屬地注意確定適用範圍。

證券法所調整有價證券只限於股票、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證券衍生品。入場券、提單、匯票、支票不受證券法調整

  二,發行和交易‘三公’原則

  三,發行、交易活動禁止行為規定

禁止內幕交易 禁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禁止傳播虛假資訊 禁止證券欺詐

  四,公開發行證券有關規定

1. 股票發行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35%

發起人認購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

<4億股:公開發行>25%,員工認購<10%

>4億股:公開發行>10%

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近3年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重大違法行為

2. 債券的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淨資產≥3000萬,有限公司≥6000萬,累積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40%

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利息

  五,證券承銷

承銷:代銷 包銷(全額包銷 餘額包銷)

承銷團:發行的證券的票面總額達到5000萬須組成承銷團

主承銷人:主要負責人仲三分之二的人員有3年以上的證券管理工作經歷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經驗,70%以上人員在證券專業崗位工作2年以上。3年內未因承銷過程受到處罰。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股票代銷<70%發行失敗,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代銷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事先預留,代銷期滿15日內,與發行人一起向監管機構備案。

六,股票上市條件、申請、公告

上市委員會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經會計師事務所近2年或成立以來財務報告和2名以上注會籤審計報告

七,債券上市條件和申請

上市條件:期限1年以上,實際發行額不少於5000萬

  八,證券交易暫停和終止的情形

類別

暫停交易情形

終止交易情形

股票

1. 股本總額、股權分佈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2. 不按規定公開財務狀況、虛假記載

3. 重大違法行為

4. 最近3年連續虧損

1. 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2. 前款+拒絕糾正

3. 公司解散或宣告破產

4. 前款+後1年度未能恢復盈利

債券

1. 有重大違法行為

2. 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上市條件

3. 所募資金不按核准用途

4. 未按募集方法履行義務

5. 近2年連續虧損

1、4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2、3、5限期內為消除的

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基金

1. 發生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

2.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決定暫停上市

3. 嚴重違反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1. 不再具備法定上市交易條件

2. 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3. 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

4. 基金約定的其他情形

  九,資訊公開

中期報告: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

年度報告:會計年度報告4個月內。前10大股東

臨時報告:

1. 公司經營方針、經營範圍重大變化

2. 公司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財產的決定

3. 公司訂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

6. 公司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發生變化

9. 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決定

10. 設計公司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

11. 公司或董、監、高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12. 資訊公開法律要求

公開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董監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保薦人、承銷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方式

收購是指投資者通過收購股份公司已發行上市股份以達到對該公司控股或兼併目的的行為。

收購方式:要約收購 協議收購 其他合法收購

要約收購: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用要約外形式和超出要約形式買賣

協議收購:達成協議後,收購人3日內將收購協議向監管機構和交易所報備

  十一,收購的程式和規則

通過交易所證券交易,達到持股5%,3日內報告並予以公告,沒變動5%,應予以報告,在上述期限以及公告日2日內,不得買賣。

收購要約:>30%繼續收購,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予以報告,報送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期限30~60日,不得撤回,變更報告並公告。

終止上市:

≥75% 股票退市

≥90% 其餘仍持有股票有權以同等條件出售股票給收購者,收購行為結束後15日內收購情況報告並予以公告。

  十二,違反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

1. 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停止發行,退換資金+利息,處非法募資5%以下罰款,對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公司的,監管機構會同縣級以上政府佢地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擔3-30萬。

2. 不符合條件、欺騙取得核准,尚未發行30-60萬,已發行募資1%-5%罰款對直接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員負擔3-30萬

3. 券商承銷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的,魔獸違法所得,處以1-5倍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0萬,處30-60萬罰款。連帶賠償責任。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並處3-30萬罰款。

4. 券商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30-60萬罰款,嚴重者展廳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直接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員3-30萬,嚴重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

5. 保薦人出具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沒收業務收入1-5倍罰款,嚴重者暫停或撤銷業務許可,直接主管或直接負責人3-30萬 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

6. 違反資訊披露 30-60萬罰款,直接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3-30萬

7. 擅自改變募資用途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負責人 3-30萬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