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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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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營改增前,這個問題只有購銷合同和動產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涉及,而全面營改增後,更多的合同面臨這個問題(印花稅13個稅目中除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外有10個要涉及),如不動產租賃、產權轉移書據(如銷售不動產)等。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知識,歡迎閱讀。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印花稅計稅依據是什麼?

《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的出臺,讓更多的納稅人傾向於認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合同金額應當不包含增值稅。該檔案規定:計徵契稅的成交價格、計徵房產稅的租金收入、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稅。主張印花稅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的一個強烈理由是: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如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則重複徵稅。那麼,事實應當怎樣呢?

根據印花稅相關政策的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可能是合同金額(如購銷合同)、收取的費用(如貨物運輸合同)和收入(如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條例制定於1988年,彼時,尚未開徵增值稅,是否含增值稅不是問題,如今,全面營改增,是否含增值稅已經成為一個問題。那麼,該不該含呢?筆者的答案是:應該含(即使有的地區規定不含),這個答案應當從合同法上去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該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對合同金額(或收取的費用、或收入)的約定,一方負有對標的物(或服務等)的交付(或提供)義務,另一方必定有給付價款的義務,而這個給付的金額也必定是含增值稅的。如甲、乙雙方簽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合同價是200萬元,增值稅是22萬元(新專案、一般計稅),這樣的約定,雙方很清楚,購買方要向銷售方支付222萬元而不是200萬元。如果購買方未按期付款,雙方發生訴訟,甲方向乙方追償的,肯定不只是200萬元價款,還要有22萬元增值稅款——即使價、稅單獨標明,雙方對合同金額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222萬元,而不是200萬元。其他的合同也是如此。根據這個判斷,除去免徵增值稅銷售(轉讓)合同外(合同金額也不可能含增值稅),合同金額中,無論價、稅是否分別標註,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均應包含增值稅,因為這正是合同法要保護的價款,也是印花稅要徵稅的本義。

那麼,重複徵稅呢?現行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中,仍有不少互相交叉、重複徵稅的規定(如房產稅計稅依據包含地價),因此,這不能成為否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應含增值稅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