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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銀行結算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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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銀行結算賬戶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概念和特點

1.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的特點:(1)辦理人民幣業務。這與外幣存款賬戶不同。(2)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這與儲蓄賬戶不同,儲蓄賬戶不具有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功能。(3)是活期存款賬戶。這與單位定期存款賬戶不同,單位定期存款賬戶不具有結算功能。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分類

(一)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稱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稱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根據《賬戶管理辦法》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的除外),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和QFⅡ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准制,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頒發開戶登記證。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一般無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只需在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備案即可。

(三)銀行結算賬戶根據開戶地的不同,分為本地銀行結算賬戶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單位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二)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三)守法守規原則

(四)存款保密原則。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1.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一般程式

(1)存款人應填制開戶申請書。

(2)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

(3)銀行審查後符合開立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並履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支行備案的義務;需要核准的,應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用於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當存款人在同一銀行營業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後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自開立之日起辦理付款業務。

2.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注意的問題

(1)存款人的預留簽章。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名稱的一致性。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檔案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因註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②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③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3)註冊驗資資金或增資驗資資金的退還。

(4)銀行結算賬戶的資訊查詢。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1.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1)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2.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的辦理

(1)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

存款人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或是登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後,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後,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2)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開戶銀行

銀行收到申請後,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銷戶手續。撤銷後,存款人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在撤銷其原基本存款賬戶後l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3)在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①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後,應向銀行申請撤銷註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註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③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

④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同時於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⑤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五、基本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它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二)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1)企業法人;(2)非法人企業;(3)機關、事業單位;(4)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隊;(5)社會團體;(6)民辦非企業組織;(7)異地常設機構(8)外國駐華機構;(9)個體工商戶;(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群委員會;(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12)其他組織。(非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和個人不能開立)

  (三)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程式

  六、一般存款賬戶

  (一)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都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根據規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都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且沒有數量限制。

  (三)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程式。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無需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七、專用存款賬戶

  (一)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針對不同的專用資金,《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了專用存款賬戶的不同使用範圍:

1、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准。

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要求。 (三)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程式。

  八、臨時存款賬戶

  (一)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二)臨時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三)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程式。

(四)臨時存款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檔案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並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辦理展期,並由該分支行收回原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頒發新的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准展期申請的,存款人應當及時辦理該臨時存款賬戶的撤銷手續。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2、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3、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註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範圍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要求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三)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程式

  (四)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付款依據。

2、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十、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一)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條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證明檔案,除開設四類賬戶證明檔案外:

1、經營地與註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2、異地借款的存款人,開立異地一般存款賬戶,應出具異地貸款的合同

3、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開立異地專用存款賬戶,應出具隸屬單位證明。

  十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檢查監督。其對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

2.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3.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二)銀行的管理

這裡的銀行是指開戶銀行。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主要有:

1.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賬戶管理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2.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資訊資料,建立健全升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後10年。

3.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4.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式及時報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2.存款人應加強對開戶許可證的管理。3.存款人應妥善保管其密碼。

  十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一)存款人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1、存款人在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於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於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2)偽造、變造證明檔案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3)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2.存款人在使用銀行結算賬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於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l000元罰款;對於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2)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人、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給予警告並處以l000元的罰款。

4.存款人違反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戶登記證的,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銀行以及有關人員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