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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廣東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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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參加2016廣東會計從業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小編整理了廣東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複習資料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2016廣東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1)銷售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和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如果銷售貨物是消費稅應稅產品或者進口產品,則全部價款中包括消費稅或關稅。

價外費用不包括下列專案:

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②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③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

條件: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④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條件:夠級別——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有證據——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全上交——所收款項全額上交財政。

⑤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7%)或(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