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定原則
各單位應依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
2.具體影響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需要
3.代理記賬
(1)行政許可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2)設立條件
①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②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③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