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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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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實施的指導、監督等工作,推動準則貫徹實施到位。以下是關於貫徹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關於貫徹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區直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12號),《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為紮實做好我區貫徹實施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積極開展宣傳培訓工作

財政部制定《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體現了積極推動政府會計改革的精神,適應了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助於規範政府存貨、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不斷提高會計資訊質量。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出臺的意義和作用,認真做好宣傳培訓有關工作,為全面實施政府會計準則體系奠定紮實的基礎。各市、縣財政局要通過印發檔案、網站公佈、媒體報道、專題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大對《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內容的宣傳力度,為貫徹實施營造良好氛圍。要做好《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內容的培訓工作,確保列入2017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加以落實。

  二、認真學習、準確把握具體準則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內容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政府會計主體主要包括與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或間接發生預算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各政府會計主體要積極組織會計人員學習、熟練掌握《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內容。

《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中所稱的“存貨”,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如材料、產品、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而政府儲備物資、收儲土地等,則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該準則共六章二十條,包含了存貨的'確認、存貨的初始計量、存貨的後續計量、存貨的披露等主要內容。

《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所稱的“投資”,指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形成的債權或股權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該準則共五章二十一條,包含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投資的披露等主要內容。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所稱的“固定資產”,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裝置、通用裝置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傢俱、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自然資源資產等,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該準則共六章二十八條,包含了固定資產的確認、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固定資產的後續計量、固定資產的披露等主要內容。

《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所稱的“無形資產”,指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該準則共六章二十六條,包含了無形資產的確認、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無形資產的後續計量、無形資產的披露等主要內容。

  三、切實加強指導監督,推動準則的貫徹實施

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實施的指導、監督等工作,推動準則貫徹實施到位。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廳(會計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