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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5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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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內部審計中如何處理人際關係嗎?你對關於人際關係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人際關係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歡迎閱讀。

第2305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人際關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建立和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保證內部審計工作順利而有效地進行,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人際關係,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的相互交往與聯絡。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中的內部審計人員。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活動中,需要與下列機構和人員建立人際關係:

(一)組織適當管理層和相關人員;

(二)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

(三)組織內部各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

(四)組織外部相關機構和人員;

(五)內部審計機構中的其他成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必要的溝通,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在內部審計工作中與相關機構和人員建立相互信任的關係,促進彼此的交流與溝通;

(二)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取得相關機構和人員的`理解和配合,及時獲得相關、可靠和充分的資訊,提高內部審計效率;

(三)保證內部審計意見得到有效落實,實現內部審計目標。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人際關係的處理中應當注意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靈活、妥善地處理人際關係。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的人際關係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採取措施改進人際關係。

  第三章 處理人際關係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處理人際關係時,應當主動、及時、有效地進行溝通,以保證資訊的快捷傳遞和充分交流。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係時採用的溝通型別包括:

(一)人員溝通,即內部審計人員與相關人員之間的溝通。

(二)組織溝通,即內部審計機構在特定組織環境下的溝通,主要包括與上下級部門之間的資訊交流,與組織內各平行部門之間的資訊交流,資訊在非平行、非隸屬部門之間的交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係時採用的主要溝通方式有口頭溝通和書面溝通兩種。

口頭溝通,即內部審計人員利用口頭語言進行資訊交流。書面溝通,即內部審計人員利用書面語言進行資訊交流。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人際關係衝突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缺乏必要、及時的資訊溝通;

(二)對同一事物的認識存在分歧,導致不同的評價;

(三)各自的價值觀、利益觀不一致;

(四)職業道德信念的差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妥善地化解人際衝突,可以採取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暫時迴避,尋找適當的時機再進行協調;

(二)說服、勸導;

(三)適當的妥協;

(四)互相協作;

(五)向適當管理層報告,尋求協調;

(六)其他。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積極、主動地與對內部審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組織適當管理層進行溝通,可以採取的溝通途徑主要包括:

(一)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計劃進行溝通,以達成共識;

(二)諮詢組織適當管理層,瞭解內部控制環境;

(三)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和作出的審計結論,及時向組織適當管理層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出具書面審計報告之前,利用各種溝通方式徵求組織適當管理層對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的意見。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建立並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可以採取下列溝通途徑獲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援:

(一)在瞭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時,應當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協調;

(二)通過詢問、會談、會議、問卷調查等溝通方式,瞭解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情況;

(三)通過口頭方式或者其他非正式方式,與被審計單位交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四)在審計報告提交之前,以書面方式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其他職能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確保在下列方面得到支援與配合:

(一)瞭解組織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情況;

(二)尋求審計中發現問題的解決方法;

(三)落實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四)有效利用審計成果;

(五)其他。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外部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建立並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以獲得更多的認同、支援及協助。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重視內部審計機構成員間的人際關係,相互協作,相互包容。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