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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房地產經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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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國有建設用地是建設用地的一種。建設用地可以分為國有建設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的內容吧。

中級經濟師《房地產經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

  【本節考點】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2.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終止

  【本節內容精講】

  【考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1.無論是劃撥方式還是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下列情況下均可以收回:

(1)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財產而收回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2.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可在下列情況下收回:

(1)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由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收回是對非住宅建設用地而言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3.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可在下列情況下收回:

(1)國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家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可依法予以出讓。

(3)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可以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4)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

(5)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城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原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

真題:2012年單選】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滿()年未動工開發的,政府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A.0.5

B.1

C.2

D.3

【答案】C

【解析】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本知識點結束

【考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終止★

(一)因土地滅失而終止(非人力和自然力量造成的)

(二)由於土地使用者拋棄而終止(政治、經濟、行政等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