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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如何保護消費者資訊

司法考試 閱讀(1.17W)

導語:以限制資訊經營權為著眼點,建立完整的資訊保護法律制度體系,才能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司法內容吧。

電子商務法如何保護消費者資訊

正在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在保護個人資訊方面濃墨重彩,不僅充分借鑑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內容,而且充分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關網路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

電子商務交易是背靠背的交易,當事人並不瞭解彼此的情況,他們只能通過交易相對人提供的有關資訊,評估交易相對人的資信狀況。如果不提供個人資訊,那麼,電子商務根本無法完成。

而如果消費者將個人資訊交給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或者交給電子商務交易相對人,那麼,交易相對人或者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可以將有關資料統計分析,從而形成自己的資料庫。如果資料庫達到一定的規模,交易相對人或者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資料庫資源對市場進行分析,甚至可以對消費者或者其他交易相對人提供的資訊進行深入挖掘,從而確定自己的經營方向。

不僅如此,掌握消費者資訊的網際網路絡交易相對人或者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可以將自己的大資料作為重要的資產從事商業經營活動。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或者網際網路絡交易相對人可以將自己掌握的資料庫出售給他人從而獲取鉅額的資金;也可以和其他市場主體分享資料庫從中獲取商業利潤;甚至還可以通過資料庫的統計分析為他人提供研究報告從中獲取商業利益。

這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定階段之後必然出現的結果。可以這樣說,圍繞著個人資訊,出現了具有財產屬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經營權。電子商務法應明確規定,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都屬於電子商務。資訊交易屬於電子商務交易的`重要內容,因此,也應當納入電子商務法調整範疇。電子商務法不僅要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而且要高度重視個人資訊的財產屬性。

筆者的觀點是,必須充分意識到電子商務企業未來經營的發展趨勢,加大有關電子商務資料保護的力度。

首先,必須把個人資訊作為財產或者無形產品納入電子商務法調整範圍。電子商務法將電子商務的經營主體區分為一般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認為第三方平臺對市場起主導作用。筆者認為,這樣的劃分具有科學性。但是,還必須看到電子商務自身具有擴張性,看到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不斷地延伸服務或者提供衍生產品,在立法的過程中要防止顧此失彼。電子商務法必須把資料的蒐集整理平臺公司以及資料分銷公司納入電子商務法調整範圍,為我國資料產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其次,必須參照我國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對我國電子商務資料財產實行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現在部分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開發資料分析軟體獲取鉅額的商業利益。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電子商務資料庫管理以及資料庫的使用,對資料庫經營以及資料庫保護作出明確法律規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的資訊,也只有這樣才能在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同時,確保消費者資訊不會被電子商務企業濫用。

總而言之,把資訊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分開來,以保護資訊所有權人的利益為主導,以保護交易相對人資訊使用權為基本原則,以限制資訊經營權為著眼點,建立完整的資訊保護法律制度體系,才能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