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司法考試>

2015司法考試民事裁判文書寫作技巧

司法考試 閱讀(1.36W)

  民事裁判文書的概念、作用及其種類?

2015司法考試民事裁判文書寫作技巧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為解決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式問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2.作用:民事裁判文書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適用民事法律、法規,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有效工具,又是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的生動教材,還是客觀地衡量審判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它對於提高全社會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增強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3.種類: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為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民事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按照審判所適用的程式不同,又可分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第一審民事裁定書和第一審民事調解書,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和第二審民事調解書,再審民事判決書、再審民事裁定書和再審民事調解書。此外,還有為適用特別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督促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而製作的民事裁判文書。

  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式,對審理終結的第一審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等案件就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

2.作用: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民事判決書的一類。民事判決的作用是一致的,基本根本作用在於正確地處理各類民事權益糾紛,保證我國民事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結果製作要求是什麼?

書寫判決結果,要求做到明確、具體、完整。

明確,就是主文要明確地指出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結論。

具體,就是主文決定的事項必須是具體的,應具體到如何履行、何時履行。

完整,就是主文決定的事項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遺漏。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民事裁定書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2.種類:民事裁定書分為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程式的裁定書。依照法律不同的規定,還可分為:准予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不準上訴的民事裁定書和准許複議的'民事裁定書等。

  民事一審裁定書適用的範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第一審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民事調解書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方式處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根據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的協議所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民事調解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什麼是訴狀?訴狀的作用?

是指各類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自書或委託他人代書的向司法機關提出指控、答辯或申訴等法律意見的書狀。它通常被稱為“狀子”。符合法定要求的訴狀,有引起訴訟並促使訴訟活動深入發展和最後得以解決訴訟實體問題的重要作用。

  民事起訴狀在製作時包括哪些內容?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

2.正文,包括(1)訴訟請求。(2)事實與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什麼是民事起訴狀?

民事案件的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書狀。

  什麼是民事上訴狀?

民事案件的原被告雙方,不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訴狀,稱民事上訴狀。

  什麼是辯護詞?它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表的系統性法庭發言。

核心內容是辯護詞的第二部分,即辯護理由、主張。

  什麼是代理詞?它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發表的指控、答辯的演說詞,被稱為代理詞。

它的核心內容是理由部分,因為這是能否充分闡明起訴理由或反駁對方起訴意見的關鍵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