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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中的精彩問題解答

司法考試 閱讀(1.4W)

導語:在司法考試中,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區別是什麼?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關於司法考試的常見問題解答

司法考試中的精彩問題解答

  【問題1】罪狀,及其分類的概念。

【回覆】簡單罪狀,是指條文只簡單的規定罪名或者簡單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徵。刑法採取簡單罪狀的方式,是因為這些犯罪的特徵易於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無需在法律上作具體的描述。簡單罪狀雖然缺乏對犯罪構成特徵的具體描述,但條文 簡練概括,避免繁瑣。

敘明罪狀,是指條文對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徵作了詳細的描述。在我國刑法中,敘明罪狀佔多數,這是因為敘明罪狀對犯罪的特徵有詳細的描述,有助於對犯罪的認定和統一適用法律。

空白罪狀,是指條文沒有直接地規定某一犯罪構成的特徵,而是指明確定該罪構成需要參照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空白罪狀必須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結合,才能夠正確的認定該種犯罪的特徵。

引證罪狀,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條款來說明和確定某一犯罪的構成特徵。採用引證罪狀是為了避免條款間文字上的重複。

  【問題2】抽象的危險犯。

【回覆】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為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說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

雖然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但在認定抽象危險是否存在時,法官的判斷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的危險。對抽象危險的判斷,以行為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

  【問題3】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區別?

【回覆】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規定在《刑法》的第134條,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對原規定作了兩個方面的修改:一是將犯罪主體從原來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擴大到從事生產、作業的所有人員;二是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與一般的違章生產、作業分開,作為第二款單獨規定,並將其刑罰從最高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一款是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及其處罰的規定,第二款是關於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可見,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一般應為生產、作業人員,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主體一般應為生產、作業的指揮、管理人員。2、行為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指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行為是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問題4】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回覆】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依其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者區別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係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係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係,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3.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4.賠償範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