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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講義: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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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部分,前三卷總分值約為23分。試卷四中,法理學也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近幾年往往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憲法、行政法等結合起來考查,所佔分值與前三卷總計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對於法理學,考生要特別注重理論知識的應用。

法理學講義: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

(一)法適用的目標

法律人適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標就是要獲得一個合理的決定,在法治社會,所謂合理的決定就是法律決定具有可預測性和正當性。可預測性是形式主義法治的要求,它的正當性是實質法治的要求。

1.可預測性(依法裁判;合法性;秩序)

2.正當性(正義;可接受性;合理性)

3.法的可預測性和法的正當性之間的關係

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和正當性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係。法律人應該努力在可預測性和正當性之間尋找最佳的協調。但是對特定的一個時間段內特定的國家的法律人來說,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具有初始的優先性。因為對於特定國家的法律人來說,首先理當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預測性。

(二)法律適用的步驟

1.整體上說來適用有效的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個案糾紛的過程在形式上邏輯中三段論推理的過程,首先要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其次要選擇和確定與上述案件事實相符合的法律規範作為大前提;最後以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為標準,從兩個前提中推匯出法律決定或法律裁決。

2.在實際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適用有效法律規範解決個案糾紛的三個步驟不是各自獨立且嚴格區分的單個行為,他們之間界限模糊並可以相互轉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確認案件事實的過程就不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歸結的過程,而是一個在法律規定與事實之間的迴圈過程,即目光在事實與規範之間來回穿梭。

3.法律解釋對於法律適用來說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適用的基礎。

4.法律人在確定了法律決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後,他就必須說明和論證這個具體案件為什麼要適用這個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法律後果或者說從該法律規範中推匯出來的法律決定為什麼是合適的。

(三)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分

1.法律人法律決定的合理性取決於下列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決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前提中推匯出來的,另一方面,推導法律結論所依賴的前提是合理的,正當的。前者為內部證成,後者為外部證成。

2.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是相互關聯的,

①外部證成是將一個新的三段論附加在證據的鏈條中,這個新的三段論用來支援內部證成中的前提。

②法律推理或法律適用在整體框架上是一個三段論,而且是大三段論套小三段論。這就意味著在外部證成的過程中也必然涉及內部證成。

③因此法律人在證成前提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推理規則,即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律淵源和法律解釋的支援,但是這個前提作為一個判斷或結論如果不是從該前提所依賴的前提中邏輯地的推出的,就是不正當或不合理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