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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四》全真模擬題及答案

司法考試 閱讀(3.25W)

  案情1:

2017司法考試《卷四》全真模擬題及答案

甲省環保廳釋出《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明確規定該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管理的過程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還可以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A企業是一家化工企業,A企業所在地乙縣環保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據《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對該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了扣押,查明A企業生產中嚴重汙染大氣環境,對該企業處以10萬元罰款。A企業不服,就向乙縣政府提出了複議,乙縣政府認為處罰過輕,對A企業處以20萬元的罰款,並維持了扣押的決定。A企業不服起訴。法院認為雖然處罰明顯過重但是仍在法定的範圍之內,法院只審理合法性問題,不審理合理性問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問題:

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行為?哪些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級別管轄和起訴期限?請分別說明。

3.如果被告不提供證據,法院該如何處理?

4.法院只審理合法性問題,不審理合理性問題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麼?

5.A企業在向乙縣政府提出複議的過程中能否對《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提出附帶審查的要求?為什麼?

6.法院對《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是否可以進行審查?若進行審查,經審查後對該《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應如何處理?

【答案】1.(1)①甲省環保廳釋出《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②乙縣環保局扣押A企業生產的產品、乙縣環保局對A企業的罰款;

③乙縣政府的複議決定。

(2)②、③都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1)被告是乙縣政府。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為被告。在本案件中複議機關乙縣政府加重了對A企業的行政處罰,屬於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應以乙縣政府為被告。

(2)乙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屬於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本案的被告是乙縣政府,所以應由乙縣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3)起訴的期限是自收到複議決定書15日內。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中A企業對複議決定不服,應該在收到複議決定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該具體行政行為應被判決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告不提供證據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沒有相應的證據,行政行為沒有合法的根據,法院應予以撤銷。

4.不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但是,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決變更。因此,法院一般只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但對行政處罰還可以審查其合理性。本案中的罰款屬於行政處罰。

5.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定(即除規章、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之外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本案中《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是省環保廳釋出的規定,在行政複議時可以附帶請求審查。

6.可以;經審查後,應不承認其效力。理由如下:(1)《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規範意義上的約束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行政規定(即除規章、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之外的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有效併合理、適當的,在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應承認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對行政規定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適當進行評述。(2)根據行政處罰法,法律、法規、規章之外的檔案不得設定和具體規定行政處罰;根據行政強制法,法律、法規以外的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故《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設定查扣、罰款均是違法的。

案情2:

張某欲尋找一處作為瑜珈授課的場所,遂與甲公司於2005年4月1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根據該合同,甲公司將其沿街二層樓房出租給張某,租賃期限為10年,自甲公司交付樓房的次日開始計算。每年租金為10萬元,張某於甲公司交付樓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後每一年的同一日付清該年度房租,若遇節假日則付款日期為節假日後的第一日。2005年5月12日甲公司交付樓房給張某,5月13日張某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2006年6月5日,甲公司通知張某稱:因資金緊張欲出賣樓房,如果張某有購買意向,則在2006年7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250萬元,並可以扣除張某交付的2006年度的租金10萬元。張某對甲公司的通知提出異議,要求該公司履行合同。2006年7月8日,甲公司以250萬元的價款將樓房賣給乙公司,根據雙方的約定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250萬元。在乙公司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時候,發現已登記有兩個抵押權。其一,2004年6月6日,甲公司將該樓房抵押給丙公司,為丁公司所欠丙公司貨款200萬元提供擔保;其二,2005年12月6日就自己欠戊公司的貨款150萬元又設定了抵押。經評估,該樓房的實際價值300萬元。

問題:

1?張某與甲公司之間關於租賃期限的約定是否有效?應如何處理?

2?就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張某可以提出何種主張?

3?如果甲公司2006年6月5日通知張某3個月後要出賣該樓房,但張某表示無論如何都不購買。3個月後甲公司將樓房賣於李某。交付後,李某要求張某搬出樓房。針對該情形,張某可以提出何種主張?

4?如果丙公司因為丁公司不履行還款義務,於2005年7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權,經法院將該樓房拍賣,己公司買得。該事實對張某的租賃權是否有影響?

5?如果戊公司因為甲公司不履行義務,於2006年2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權,經法院將該樓房拍賣,庚公司買得。該事實對張某的租賃權是否有影響?

參考答案

1?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但《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張某與甲公司約定租賃期限為30年,超過部分即滿20年後的10年無效。所以,張某與甲公司之間的租賃期限實際上是20年。

2?張某可以提出優先購買權的主張。《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以及價格的給付時間、給付方式等。第三人的出價條件優於承租人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內不徵求承租人的意見即出賣房屋,或者當承租人與第三人的出價同等時不把租賃房屋賣給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違法行為。

3?張某可以主張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該合同對李某仍有約束力。張某與甲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甲公司作為房屋的所有人仍然可以出賣該樓房,但不能侵犯張某法定的優先購買權。甲公司在保障張某的優先權的前提下,出賣租賃物,該買賣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根據該條規定,李某受讓樓房後還要受張某與甲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的約束,因而不能請求張某停止使用。不僅如此,該樓房已經設定的兩個抵押權也仍然有效。

4?對張某的的租賃權有影響。《擔保法的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權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根據該規定,對樓房的買受人己公司來說不具有約束力。

5?對張某的租賃權沒有影響。《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關於這種情形,《擔保法的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承有效。根據這兩個規定,庚公司仍然受張某與甲公司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