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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案的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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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關於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寧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騰格裡沙漠汙染系列民事公益訴訟案的相關內容大家知道是什麼嗎?以下是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的內容分析,大家一起來看看具體介紹的吧。

民事公益訴訟案的司法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向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瑞泰公司等八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違規將超標廢水直接排入蒸發池,造成騰格裡沙漠嚴重汙染,截至起訴時仍然沒有整改完畢。請求判令:1.停止非法汙染環境行為;2.對造成環境汙染的危險予以消除;3.恢復生態環境或者成立沙漠環境修復專項基金並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修復;4.針對第二項和第三項訴訟請求,由法院組織原告、技術專家、法律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同驗收;5.賠償環境修復前生態功能損失;6.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等。綠髮會向法院提交了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顯示綠髮會是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法人。綠髮會提交的2010至2014年度檢查證明材料,顯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訴訟前五年年檢合格。綠髮會提交了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無違法記錄宣告。此外,綠髮會章程規定,其宗旨為“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援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事業,保護國家戰略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人與自然和諧,構建人類美好家園”。綠髮會還向法院提交了其自1985年成立至今,一直實際從事包括舉辦環境保護研討會、組織生態考察、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等活動的相關證據材料。

  【裁判結果】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綠髮會不能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對綠髮會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綠髮會不服,提起上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審查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綠髮會不服二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並審理認為,因環境公共利益具有普惠性和共享性,沒有特定的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人,有必要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以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功能。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對於本案綠髮會是否可以作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提起本案訴訟,應重點從其宗旨和業務範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是否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所維護的環境公共利益是否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具有關聯性等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對於社會組織宗旨和業務範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應根據其內涵而非簡單依據文字表述作出判斷。社會組織章程即使未寫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但若其工作內容屬於保護各種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範疇,均應認定宗旨和業務範圍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綠髮會章程中規定的宗旨契合綠色發展理念,亦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屬於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範疇。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不僅包括植樹造林、瀕危物種保護、節能減排、環境修復等直接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還包括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宣傳教育、研究培訓、學術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訴訟等有利於完善環境治理體系,提高環境治理能力,促進全社會形成環境保護廣泛共識的活動。綠髮會在本案一審、二審及再審期間提交的歷史沿革、公益活動照片、環境公益訴訟立案受理通知書等相關證據材料,雖未經庭審質證,但在立案審查階段,足以顯示綠髮會自1985年成立以來長期實際從事包括舉辦環境保護研討會、組織生態考察、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等環境保護活動,符合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上述證據亦證明綠髮會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時間已滿五年,符合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關於社會組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應五年以上的規定。依據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的環境公共利益,應與社會組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具有一定關聯。即使社會組織起訴事項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不具有對應關係,但若與其所保護的環境要素或者生態系統具有一定的聯絡,亦應基於關聯性標準確認其主體資格。本案環境公益訴訟系針對騰格裡沙漠汙染提起。沙漠生物群落及其環境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複雜而脆弱的沙漠生態系統,需要人類的珍惜利用和悉心呵護。綠髮會起訴認為瑞泰公司將超標廢水排入蒸發池,嚴重破壞了騰格裡沙漠本已脆弱的生態系統,所涉及的環境公共利益維護屬於綠髮會宗旨和業務範圍。此外,綠髮會提交的'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年度檢查證明材料、無違法記錄宣告等,證明其符合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社會組織的其他要求,具備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指令本案由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理騰格裡沙漠汙染系列民事公益訴訟案,針對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各地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審理中出現的與原告主體資格有關的突出問題,就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以及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確立、細化了裁判規則。再審裁定明確對於社會組織是否具備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應當重點從宗旨和業務範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是否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所維護的環境公共利益是否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具有關聯性等三個方面進行認定。再審裁定闡明瞭對於社會組織宗旨和業務範圍是否包含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應根據其內涵而非簡單依據文字表述作出判斷;闡明瞭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不僅包括直接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還包括有利於完善環境治理體系,提高環境治理能力,促進全社會形成環境保護廣泛共識的活動;闡明瞭社會組織起訴事項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即便不具有對應關係,但若與其所保護的環境要素或者生態系統具有一定的聯絡,亦應基於關聯性標準確認其主體資格。該系列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過具體案例從司法層面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問題明確判斷標準,推動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已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釋出,對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指引和示範作用。

  【點評專家】

王樹義 武漢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問題,是近幾年來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實踐中時常困擾法官們的一個實際問題。問題主要出在對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理解。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已經解釋得非常清楚,為何依然出現此類問題?主要還是涉及對“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正確理解。如何認定一個社會組織是否屬於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主要考察兩點:一是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二是社會組織的主要業務活動範圍。具體到本案,綠髮會章程中明確規定,其宗旨是“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援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規定,其業務範圍包括“(五)開展和資助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和環境保護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推動我國環境法治”;“(九)開展和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專案和活動”。從綠髮會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看,綠髮會顯然應當被認定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因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推動和支援綠色發展、開展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和環境保護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實踐活動,就是一種環境保護的公益活動,並且是一種重要的、應當廣泛提倡和推動的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另外,綠髮會起訴的事項與其宗旨及業務範圍亦具有對應關係或關聯性,其原告資格顯而易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再審裁定,對類似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引和示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