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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憲政理論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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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憲政理論知識點

  一、憲政的概念和特徵

近代意義的憲政也稱“民主憲政”、“立憲政體”,是指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

憲政有如下特徵:

①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

②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

③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二、憲法與憲政的關係

憲法與憲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聯絡: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則是憲法的生命。

憲法和憲政亦存在區別:

①從外在狀態的角度來看,憲法主要是靜態的文書形式,憲政則是立憲政治的實際執行,同時憲政不僅僅指憲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種具體的憲政活動。

②從內容範圍的`角度來看,憲政的範圍更為廣泛。

③從價值取向的角度來看,近代憲政的基本精神,是為了約束國家機關的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目的,從而使人民主權思想得到貫徹落實。